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汇编
目 录
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就业创业的政策文件
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19号)…………………………………………………………………(1)
2.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5〕18号)…………(7)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6号)………………………………………………(16)
4.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24)
5.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37)
教育部等部委有关就业创业的政策文件
6.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教学〔1997〕6号)
……………………………………………………………………(62)
7.中组部、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共青团中央关于印发《高校毕业生基层培养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中组发〔2011〕13号)………………………………………………………………(73)
8.关于调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数据库结构及代码标准的通知(教学司函〔2014〕1号)…………………………………(80)
9.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九部门关于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38号)…………………………………(94)
10.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5届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教师厅函〔2014〕18号)……………(100)
11.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数据报送工作的通知(教学厅函〔2014〕49号)……………………(103)
1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5〕18号)…………………………………………………(111)
13.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参军入伍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5〕3号)………………………………………………(113)
14.农业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关于组织实施现代青年农场主计划的通知(农办科〔2015〕17号)
…………………………………………………………………(117)
15.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5年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工作的通知(教学厅函[2015]43号)………………………(125)
16.教育部关于做好2016届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教学〔2015〕12号)…………………………………(128)
省委、省政府有关就业创业的政策文件
17.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13〕22号)
…………………………………………………………………(136)
18.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14〕37号)
…………………………………………………………………(153)
19.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实施意见(粤府〔2015〕20号)………………………………………………(163)
20.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粤府〔2015〕28号)…………………………………………………(182)
21.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府〔2015〕63号)………………………………………………(190)
22.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府〔2015〕78号)……………………………………(196)
2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互联网+”行动计划(2015-2020年)的通知(粤府办〔2015〕53号)………(208)
24.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创新驱动发展先行省的意见(粤发〔2015〕10号)………………………………(237)
25.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高校科研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5〕58号)…………………………………(271)
省教育厅等省直部门有关就业创业的政策文件
26.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督查指标
体系(试行)》的通知(粤教毕函〔2013〕9号)……………(277)
27.广东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运用省就业专项资金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粤财社〔2013〕103号)
…………………………………………………………………(284)
28.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开展创建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示范学校活动的通知(粤教毕函〔2014〕1号)…………………………………(306)
29.广东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关于做好2014年高校毕业生就业质量年度报告编制发布工作的通知(粤教毕函〔2014〕27号)
…………………………………………………………………(311)
30.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九部门关于实施广东省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2014-2017年)的通知(粤人社发〔2014〕182号)
…………………………………………………………………(315)
31.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国
有企业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信息公开的意见(粤人社发〔2015〕16号)…………………………………………………………(324)
32.广东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关于做好2015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粤教毕函〔2015〕3号)
…………………………………………………………………(333)
33.广东省“阳光征兵”实施办法(试行)(粤征〔2015〕15号)
…………………………………………………………………(343)
34.广东省教育厅关于深化高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若干意见 (粤教高〔2015〕16号)……………………………………………(352)
35.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百问(2015年版)………………………(360)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意见
的通知
国办发〔2002〕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教育部、公安部、人事部、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二00二年三月二日
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
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意见
教育部 公安部 人事部 劳动保障部
(二○○二年二月八日)
培养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相适应的大量劳动者和各方面专门人才,不断提高劳动者的素质,关系21世纪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全局。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是宝贵的人才资源,合理使用高校毕业生人才资源是落实科教兴国战略的重要措施之一。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采取一系列措施,为高校毕业生施展才华创造条件。为切实做好这项工作,现就进一步深化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清形势,深化改革。高校扩大招生后,高校毕业生数量将迅速增加。由于思想观念、体制和工作等原因,高校毕业生就业产生了一些新的问题,一些地方高校毕业生就业出现困难。从总体来说,目前高校毕业生数量与各行各业的需求量相比还远远不足,高校毕业生在地区的分布和结构上也不平衡,就业困难只是结构性的。解决这一问题,需要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深化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和社会用人制度等方面的改革。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促进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进一步转变高校毕业生就业观念,建立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学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机制,努力实现毕业生的充分就业。
二、进一步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管理体制。在国务院领导下,教育部、人事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公安部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成立由政府主管领导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领导协调机构,统筹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要抓紧调查研究,认真研究分析未来几年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形势,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整体规划,提出深化改革、妥善解决高校毕业生就业问题的具体措施。
三、加快调整人才培养结构。高校要根据国家“十五”计划提出的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科学技术发展的趋势,加快调整高校学科专业结构和人才培养结构,提高教学质量,使高校培养的人才更好地适应实际需要。
要进一步加大社会急需专业的招生数量,控制长线专业的发展规模,对教学质量不高、专业设置不合理而导致高校毕业生就业率过低的学校和专业,要减少招生数量,直至停止招生。
为了适应就业需要,要加强对高等专科学生的职业技能培训,鼓励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深化用人制度改革,逐步在全社会实行学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重的制度。劳动保障、教育和人事部门要积极研究探索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具体办法。
四、拓宽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渠道。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到中小企业就业是解决高校毕业生就业问题的主要途径。各级人民政府要抓住西部大开发、小城镇建设和城市社区建设的有利时机,积极创造条件、拓宽渠道,引导并吸纳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和中小企业就业。
1.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农村中小学教师的定编和教师资格的认定工作,坚决清退不合格的教师和代课教师,空出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中小学任教,提高农村义务教育的质量。
2.继续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1999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50号)精神,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支教、支农、支医、扶贫等工作,经过两三年锻炼,根据工作需要从中选拔优秀人员到县、乡(镇)机关和学校或企业事业单位担任领导工作,或充实到基层金融、工商、税务、审计、公安、司法、质检等部门。上述部门、单位的领导和专业工作岗位,原则上都应由具备大学学历以上并具有相关专业证书的人员担任。
3.鼓励高校毕业生到西部地区工作。对原籍在中、东部地区的毕业生到西部地区工作的,实行来去自由的政策,根据本人意愿,户口可迁到工作地区,也可迁回原籍,由政府主管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机构免费人事代理服务;到西部贫困边远地区工作的高校毕业生,可提前定级,并根据实际情况适当高定工资标准。
4.录用到各级政府机关工作的应届高校毕业生,要安排到基层支教、支农、扶贫或到企业锻炼一至二年。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从高校应届毕业生中考试录用的公务员,要安排到西部地区基层单位锻炼一至二年。
五、切实解决非公有制单位聘用高校毕业生的有关问题。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公安机关要积极放宽建立集体户口的审批条件,及时、便捷地办理落户手续。用人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所聘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保障其合法权益。从事个体经营和自由职业的高校毕业生要按当地政府的规定,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交纳社会保险费。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工商和税收部门要简化审批手续,积极给予支持。上述人员的档案管理,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六、制订鼓励人才合理流动的政策。
1.落实企业用人自主权的规定,鼓动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多招聘高校毕业生。
2.取消对接收高校毕业生收取的城市增容费、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费、出系统费和其他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政策。
3.省会及省会以下城市放开对吸收高校毕业生落户的限制。省会以上城市也要根据需要,积极放宽高校毕业生就业落户规定,简化有关手续。公安部门对应届毕业生凭用人单位与毕业生签定的《就业协议书》和高校毕业生所持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办理其落户手续;对非应届毕业生凭用人单位录(聘)用手续、劳动合同和《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办理其落户手续。
七、完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有关政策。对毕业离校时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档案管理机构对保管其档案免收服务费用。学校可根据本人意愿,将其户口转至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或两年内继续保留在原就读的高校,待落实工作单位后,将户口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超过两年仍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学校和档案管理机构将其在校户口及档案迁回其入学前户籍所在地。
八、进一步整顿和规范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秩序。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招聘会应主要在高校内举办。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举办的高校毕业生就业招聘会,须经当地省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并接受其监督。要采取措施实现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人才市场和劳动力市场相互贯通,实现网上信息资源共享,更好地为高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服务。
九、进一步加强对高校毕业生的思想教育和就业指导。加强对高校毕业生进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择业观教育,使高校毕业生树立交费上学、自主择业、勤奋创业、终身学习的观念,树立根据社会需要就业,到基层建功立业的思想,主动到祖国需要的地方干一番事业。政府有关部门要切实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以提高就业率为中心,加强就业指导,全面提高服务水平。新闻媒体要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宣传报道,提高用人单位对这项工作的认识,引导高校毕业生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宣传在基层做出突出贡献的高校毕业生的典型事迹,在全社会营造有利于高校毕业生就业,特别是到基层就业的良好社会氛围。
国务院办公厅
二○○二年三月二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
《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的通知
中办发〔2005〕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解放军各总部、各大单位,各人民团体:
《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已经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2005年6月29日
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
为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的实施,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步伐,现就做好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重要意义。高校毕业生是国家宝贵的人才资源,他们的就业是一个涉及全局的重大问题,不仅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而且直接影响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当前,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一方面高校毕业生就业面临着一些困难和问题,另一方面广大基层特别是西部地区、艰苦边远地区和艰苦行业以及广大农村还存在人才匮乏的状况。积极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有利于青年人才的健康成长和改善基层人才队伍的结构,有利于促进城乡和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有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巩固党的执政地位。
各地区各部门要站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的高度,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在充分发挥市场配置高校毕业生人才资源的基础上,进—步加大政府宏观调控力度,切实做好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工作,努力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长效机制。
二、积极引导高校毕业生树立正确的成才观和就业观。要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开展积极有效的思想政治教育,引导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自觉地把个人理想同国家与社会的需要紧密结合起来。要通过社会实践等多种方式,帮助大学生深入了解国情、了解社会,正确认识就业形势,树立行行建功、处处立业的观念,踊跃到基层锻炼成才。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深入宣传党和政府有关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政策,大力宣传高校毕业生在基层创业成才的先进典型,唱响到基层、到西部、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的主旋律,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舆论导向。
三、完善鼓励高校毕业生到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就业的优惠政策。要完善人才资源市场配置与政府宏观调控相结合的运行机制,进一步消除政策障碍,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促进高校毕业生到西部地区、艰苦边远地区和艰苦行业就业。对到西部县以下基层单位和艰苦边远地区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实行来去自由的政策,户口可留在原籍或根据本人意愿迁往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工作满5年以上的,根据本人意愿可以流动到原籍或除直辖市以外的其他地区工作,凡落实了接收单位的,接收单位所在地区应准予落户;需要人事代理服务的,由有关机构提供全面的免费代理服务。对毕业后自愿到艰苦地区、艰苦行业工作,服务达到一定年限的学生,其在校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由国家代为偿还。到艰苦边远地区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就业的,可提前执行转正定级工资,高定1至2档工资标准。
四、积极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到基层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要大力倡导高校毕业生发扬自强自立的精神,在就业时不等不靠、不挑不拣,勇于到市场经济大潮中拼搏竞争。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和市场条件,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到基层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对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要加强对大学生的创业意识教育和创业能力培训,为到基层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有针对性的项目、咨询等信息服务,对其中有贷款需求的提供小额贷款担保或贴息补贴。有条件的地区,可通过财政和社会两条渠道筹集“高校毕业生创业资金”。对于高校毕业生以从事自由职业、短期职业、个体经营等方式灵活就业的,各级政府要提供必要的人事劳动保障代理服务,在户籍管理、劳动关系形式、社会保险缴纳和保险关系接续等方面提供保障。
五、大力支持各类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聘用高校毕业生。各类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是高校毕业生就业的重要渠道。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为高校毕业生到这些企业和单位就业营造氛围、疏通渠道、创造条件。对非公有制单位聘用非本地生源的高校毕业生,省会及省会以下城市要取消落户限制。对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方面,要与国有企业员工一视同仁;对他们当中从事科技工作的,在按规定程序申请国家和地方科研项目和经费、申报有关科研成果或荣誉称号时,要根据情况给予重视和支持。要规范人才、劳动力市场秩序,加大人事、劳动保障执法监察力度,通过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规范高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双向选择”行为。要依法加强对各类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兑现劳动报酬和缴纳社会保险情况的监督检查,维护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的合法权益。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的,今后考录或招聘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其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为工龄。
六、探索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为帮助回到原籍、尚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提升职业技能和促进供需见面,地方政府要创造条件,探索建立高校毕业生见习制度。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联系部分企事业单位,为高校毕业生建立见习基地或提供见习岗位,安排见习指导老师,组织开展见习和就业培训,促进他们尽快就业。见习期—般不超过1年,见习期间由见习单位和地方政府提供基本生活补助。当地有关服务机构要为这些毕业生提供免费的人事代理和就业指导等服务。
七、逐步实行省级以上党政机关从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中考录公务员的办法。省级以上党政机关在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指导各地区各部门开展工作方面负有十分重要的职责,需要拥有一支德才兼备、熟悉基层的高素质干部队伍。从2006年开始,省级以上党政机关考录公务员,考录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包括报考特种专业岗位)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以后逐年提高。对招录到省级以上党政机关、没有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应有计划地安排到县以下基层单位工作1至2年。副省级城市党政机关考录公务员参照以上办法执行。今后在选拔县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时,要注意从有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中选拔。
八、加大选调应届优秀高校毕业生到基层锻炼的工作力度。选调应届优秀高校毕业生到基层锻炼,在改革、建设的第一线和艰苦的环境中了解国情、砥砺品格、增长才干是青年人才成长的重要途径,也是优化基层公务员队伍结构、提高基层干部队伍素质的有效方式。要进—步扩大选调生的规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每年都要选拔—定数量的应届优秀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主要充实到农村乡镇和城市街道等基层单位。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选调生的日常管理和培养,在他们到基层工作2至3年后,按照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的原则,按照有关规定,结合岗位需求,从中择优选拔部分人员任用到乡镇、街道领导岗位。今后,县级以上党政机关补充公务员,应优先从选调生中选用。
九、实施高校毕业生到农村服务计划。目前,广大农村教育、医疗卫生、现代农业技术推广等方面的人才极其短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工作是促进农村发展的客观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重视加强农业推广服务机构和动物防疫体系的建设,搭建吸纳高校毕业生的舞台,既有利于高校毕业生就业,又有利于推动“三农”工作。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要继续做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为西部基层教育、医疗卫生、文化、农技推广服务等公共事业的发展提供阶段性服务;要进一步落实和完善配套支持政策,丰富服务内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要有计划地选派高校毕业生到本地区农村服务。从2005年起连续5年,每年招募2万名左右高校毕业生,主要安排到乡镇开展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时间一般为2到3年,工作期间给予一定生活补贴。安排到西部地区农村中小学、医疗卫生机构和农技推广服务机构工作的高校毕业生,其生活补贴由财政安排专项经费予以支付。服务期满后,进入市场自主择业,有关部门应协助在本系统内推荐就业。在今后晋升中高级职称时,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评定。对报考公务员的,可以通过适当增加分数以及其他优惠政策,优先录用。对于已被录取为研究生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到基层服务的,为其保留学籍2年;对于到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服务2年队上的高校毕业生报考研究生的,应适当给予优惠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十、大力推广高校毕业生进村、进社区工作。要把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同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结合起来,从2006年起,国家每年有计划地选拔一定数量的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和社区就业。到城市社区就业的,其薪酬可由所在地财政和社区共同解决。到农村就业的,可通过法定程序安排担任村党支部、村委会的相应职务,市县两级政府可给予适当的生活补贴,其人事档案由县级人事部门管理。要把这批人员作为将来补充乡镇、街道干部的重要来源。对工作2年后报考公务员的,要采取适当增加分数以及其他优惠政策,优先录用;报考研究生的,应适当给予优惠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争取用3到5年时间基本实现全国每个村、每个社区至少有1名高校毕业生的目标。
十一、加大财政支持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力度。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一方面要以基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长远基础,另一方面要加大财政支持的力度。地方财政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安排专门经费,用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中央财政将通过不断加大转移支付力度予以支持。
十二、为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适当增加周转编制。为缓解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急需人才与编制紧缺的矛盾,在严格控制总体编制的前提下,从2006年起连续3年,采取先进后出的办法,由组织人事部门会同编制部门每年给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的乡镇下达一部分周转编制,用于接收应届或往届高校毕业生。
十三、实行面向基层就业的定向招生制度。根据基层的实际和需要,适当采取优惠政策,面向中西部地区生源实行定向招生,毕业后到中西部地区基层和艰苦行业就业。要严格招生管理,严格执行定向招生协议,保证招生工作公平公正,保证这部分学生完成学业后到协议单位服务。高等职业院校要以就业为导向,广泛加强与用人单位的合作,积极推行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努力为基层培养更多的高技能人才和适应农村经济发展迫切需要的实用人才。
十四、认真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服务工作。各高校就业指导服务机构要与各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合作,共同加强与社会用人单位的沟通,逐步建立起统一的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信息网络,实现高校、省、国家三级就业网的联通和就业工作的信息化,及时发布需求信息,为高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搭建方便、快捷、覆盖面广、资源丰富的信息平台。各级政府要统筹高校毕业生市场、人才市场和劳动力市场建设,使现有各类人才和劳动力市场实现联网贯通,加快建设统一的人才市场。当前应在已有的市场内开设不同类别的专业市场特别是面对高校毕业生的专业市场,提高供需对接的针对性,既方便高校毕业生求职择业,也帮助用人单位选用合适的高校毕业生。
十五、面向基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进一步深化高等教育改革。要根据国家发展和社会需要科学规划高等学校的区域布局和层次结构,明确不同层次高校的办学宗旨和目标。要加强对高等教育发展的分析和预测,保持合理的招生规模,按照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调整学科和专业设置。要加强素质教育,注重学生的技能培养和社会实践,提高毕业生适应市场和基层需求的能力。要切实加强对学生的职业发展指导,开设有关职业生涯发展辅导课程,帮助他们确立面向基层的职业意向。要把教育、指导和帮助学生面向基层就业作为高等学校的一项重要任务,大力整合校内资源,形成所有部门和教师共同关心和促进学生就业的强大合力。
十六、加强对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工作的领导。高校毕业生就业是整个社会就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方方面面,是一项长期的工作任务。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注意结合本地实际,明确目标任务,采取有力措施,创新工作方法,把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各项政策落实到位。组织人事部门要把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作为人才队伍建设的一项基础工作抓紧抓好。要从政治上爱护、工作上关心在基层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积极为他们在基层经济社会发展的各项事业中贡献才智创造条件。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建立扎根基层、建功立业优秀人才评选表彰制度。
国办发〔2015〕36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
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是国家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的迫切需要,是推进高等教育综合改革、促进高校毕业生更高质量创业就业的重要举措。党的十八大对创新创业人才培养作出重要部署,国务院对加强创新创业教育提出明确要求。近年来,高校创新创业教育不断加强,取得了积极进展,对提高高等教育质量、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推动毕业生创业就业、服务国家现代化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突出问题,主要是一些地方和高校重视不够,创新创业教育理念滞后,与专业教育结合不紧,与实践脱节;教师开展创新创业教育的意识和能力欠缺,教学方式方法单一,针对性实效性不强;实践平台短缺,指导帮扶不到位,创新创业教育体系亟待健全。为了进一步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深化高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创新引领创业、创业带动就业,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以推进素质教育为主题,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为核心,以创新人才培养机制为重点,以完善条件和政策保障为支撑,促进高等教育与科技、经济、社会紧密结合,加快培养规模宏大、富有创新精神、勇于投身实践的创新创业人才队伍,不断提高高等教育对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的贡献度,为建设创新型国家、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强大的人才智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育人为本,提高培养质量。把深化高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作为推进高等教育综合改革的突破口,树立先进的创新创业教育理念,面向全体、分类施教、结合专业、强化实践,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提升人力资本素质,努力造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生力军。
坚持问题导向,补齐培养短板。把解决高校创新创业教育存在的突出问题作为深化高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着力点,融入人才培养体系,丰富课程、创新教法、强化师资、改进帮扶,推进教学、科研、实践紧密结合,突破人才培养薄弱环节,增强学生的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创新创业能力。
坚持协同推进,汇聚培养合力。把完善高校创新创业教育体制机制作为深化高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支撑点,集聚创新创业教育要素与资源,统一领导、齐抓共管、开放合作、全员参与,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创新创业教育和学生创新创业的良好生态环境。
(三)总体目标。
2015年起全面深化高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2017年取得重要进展,形成科学先进、广泛认同、具有中国特色的创新创业教育理念,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成果,普及创新创业教育,实现新一轮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预期目标。到2020年建立健全课堂教学、自主学习、结合实践、指导帮扶、文化引领融为一体的高校创新创业教育体系,人才培养质量显著提升,学生的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创新创业能力明显增强,投身创业实践的学生显著增加。
二、主要任务和措施
(一)完善人才培养质量标准。
制订实施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修订实施高职高专专业教学标准和博士、硕士学位基本要求,明确本科、高职高专、研究生创新创业教育目标要求,使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创新创业能力成为评价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指标。相关部门、科研院所、行业企业要制修订专业人才评价标准,细化创新创业素质能力要求。不同层次、类型、区域高校要结合办学定位、服务面向和创新创业教育目标要求,制订专业教学质量标准,修订人才培养方案。
(二)创新人才培养机制。
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和重点产业人才供需年度报告制度,完善学科专业预警、退出管理办法,探索建立需求导向的学科专业结构和创业就业导向的人才培养类型结构调整新机制,促进人才培养与经济社会发展、创业就业需求紧密对接。深入实施系列“卓越计划”、科教结合协同育人行动计划等,多形式举办创新创业教育实验班,探索建立校校、校企、校地、校所以及国际合作的协同育人新机制,积极吸引社会资源和国外优质教育资源投入创新创业人才培养。高校要打通一级学科或专业类下相近学科专业的基础课程,开设跨学科专业的交叉课程,探索建立跨院系、跨学科、跨专业交叉培养创新创业人才的新机制,促进人才培养由学科专业单一型向多学科融合型转变。
(三)健全创新创业教育课程体系。
各高校要根据人才培养定位和创新创业教育目标要求,促进专业教育与创新创业教育有机融合,调整专业课程设置,挖掘和充实各类专业课程的创新创业教育资源,在传授专业知识过程中加强创新创业教育。面向全体学生开发开设研究方法、学科前沿、创业基础、就业创业指导等方面的必修课和选修课,纳入学分管理,建设依次递进、有机衔接、科学合理的创新创业教育专门课程群。各地区、各高校要加快创新创业教育优质课程信息化建设,推出一批资源共享的慕课、视频公开课等在线开放课程。建立在线开放课程学习认证和学分认定制度。组织学科带头人、行业企业优秀人才,联合编写具有科学性、先进性、适用性的创新创业教育重点教材。
(四)改革教学方法和考核方式。
各高校要广泛开展启发式、讨论式、参与式教学,扩大小班化教学覆盖面,推动教师把国际前沿学术发展、最新研究成果和实践经验融入课堂教学,注重培养学生的批判性和创造性思维,激发创新创业灵感。运用大数据技术,掌握不同学生学习需求和规律,为学生自主学习提供更加丰富多样的教育资源。改革考试考核内容和方式,注重考查学生运用知识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探索非标准答案考试,破除“高分低能”积弊。
(五)强化创新创业实践。
各高校要加强专业实验室、虚拟仿真实验室、创业实验室和训练中心建设,促进实验教学平台共享。各地区、各高校科技创新资源原则上向全体在校学生开放,开放情况纳入各类研究基地、重点实验室、科技园评估标准。鼓励各地区、各高校充分利用各种资源建设大学科技园、大学生创业园、创业孵化基地和小微企业创业基地,作为创业教育实践平台,建好一批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创业示范基地、科技创业实习基地和职业院校实训基地。完善国家、地方、高校三级创新创业实训教学体系,深入实施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扩大覆盖面,促进项目落地转化。举办全国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办好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支持举办各类科技创新、创意设计、创业计划等专题竞赛。支持高校学生成立创新创业协会、创业俱乐部等社团,举办创新创业讲座论坛,开展创新创业实践。
(六)改革教学和学籍管理制度。
各高校要设置合理的创新创业学分,建立创新创业学分积累与转换制度,探索将学生开展创新实验、发表论文、获得专利和自主创业等情况折算为学分,将学生参与课题研究、项目实验等活动认定为课堂学习。为有意愿有潜质的学生制定创新创业能力培养计划,建立创新创业档案和成绩单,客观记录并量化评价学生开展创新创业活动情况。优先支持参与创新创业的学生转入相关专业学习。实施弹性学制,放宽学生修业年限,允许调整学业进程、保留学籍休学创新创业。设立创新创业奖学金,并在现有相关评优评先项目中拿出一定比例用于表彰优秀创新创业的学生。
(七)加强教师创新创业教育教学能力建设。
各地区、各高校要明确全体教师创新创业教育责任,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绩效考核标准,加强创新创业教育的考核评价。配齐配强创新创业教育与创业就业指导专职教师队伍,并建立定期考核、淘汰制度。聘请知名科学家、创业成功者、企业家、风险投资人等各行各业优秀人才,担任专业课、创新创业课授课或指导教师,并制定兼职教师管理规范,形成全国万名优秀创新创业导师人才库。将提高高校教师创新创业教育的意识和能力作为岗前培训、课程轮训、骨干研修的重要内容,建立相关专业教师、创新创业教育专职教师到行业企业挂职锻炼制度。加快完善高校科技成果处置和收益分配机制,支持教师以对外转让、合作转化、作价入股、自主创业等形式将科技成果产业化,并鼓励带领学生创新创业。
(八)改进学生创业指导服务。
各地区、各高校要建立健全学生创业指导服务专门机构,做到“机构、人员、场地、经费”四到位,对自主创业学生实行持续帮扶、全程指导、一站式服务。健全持续化信息服务制度,完善全国大学生创业服务网功能,建立地方、高校两级信息服务平台,为学生实时提供国家政策、市场动向等信息,并做好创业项目对接、知识产权交易等服务。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积极落实高校学生创业培训政策,研发适合学生特点的创业培训课程,建设网络培训平台。鼓励高校自主编制专项培训计划,或与有条件的教育培训机构、行业协会、群团组织、企业联合开发创业培训项目。各地区和具备条件的行业协会要针对区域需求、行业发展,发布创业项目指南,引导高校学生识别创业机会、捕捉创业商机。
(九)完善创新创业资金支持和政策保障体系。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整合发展财政和社会资金,支持高校学生创新创业活动。各高校要优化经费支出结构,多渠道统筹安排资金,支持创新创业教育教学,资助学生创新创业项目。部委属高校应按规定使用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积极支持品学兼优且具有较强科研潜质的在校学生开展创新科研工作。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设立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奖励基金,用于奖励对创新创业教育作出贡献的单位。鼓励社会组织、公益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设立大学生创业风险基金,以多种形式向自主创业大学生提供资金支持,提高扶持资金使用效益。深入实施新一轮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落实各项扶持政策和服务措施,重点支持大学生到新兴产业创业。有关部门要加快制定有利于互联网创业的扶持政策。
三、加强组织领导
(一)健全体制机制。
各地区、各高校要把深化高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作为“培养什么人,怎样培养人”的重要任务摆在突出位置,加强指导管理与监督评价,统筹推进本地本校创新创业教育工作。各地区要成立创新创业教育专家指导委员会,开展高校创新创业教育的研究、咨询、指导和服务。各高校要落实创新创业教育主体责任,把创新创业教育纳入改革发展重要议事日程,成立由校长任组长、分管校领导任副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创新创业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建立教务部门牵头,学生工作、团委等部门齐抓共管的创新创业教育工作机制。
(二)细化实施方案。
各地区、各高校要结合实际制定深化本地本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方案,明确责任分工。教育部属高校需将实施方案报教育部备案,其他高校需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部门和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后向社会公布。
(三)强化督导落实。
教育部门要把创新创业教育质量作为衡量办学水平、考核领导班子的重要指标,纳入高校教育教学评估指标体系和学科评估指标体系,引入第三方评估。把创新创业教育相关情况列入本科、高职高专、研究生教学质量年度报告和毕业生就业质量年度报告重点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四)加强宣传引导。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以及各高校要大力宣传加强高校创新创业教育的必要性、紧迫性、重要性,使创新创业成为管理者办学、教师教学、学生求学的理性认知与行动自觉。及时总结推广各地各高校的好经验好做法,选树学生创新创业成功典型,丰富宣传形式,培育创客文化,努力营造敢为人先、敢冒风险、宽容失败的氛围环境。
国务院办公厅
2015年5月4日
国发〔2015〕23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
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就业事关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大局。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坚持把稳定和扩大就业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目标,大力实施就业优先战略,积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和商事制度改革,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创业带动就业倍增效应进一步释放,就业局势总体稳定。但也要看到,随着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就业总量压力依然存在,结构性矛盾更加凸显。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是富民之道、强国之举,有利于产业、企业、分配等多方面结构优化。面对就业压力加大形势,必须着力培育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引擎,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把创业和就业结合起来,以创业创新带动就业,催生经济社会发展新动力,为促进民生改善、经济结构调整和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新动能。现就进一步做好就业创业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
(一)坚持扩大就业发展战略。把稳定和扩大就业作为经济运行合理区间的下限,将城镇新增就业、调查失业率作为宏观调控重要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合理确定经济增长速度和发展模式,科学把握宏观调控的方向和力度,以稳增长促就业,以鼓励创业就业带动经济增长。加强财税、金融、产业、贸易等经济政策与就业政策的配套衔接,建立宏观经济政策对就业影响评价机制。建立公共投资和重大项目建设带动就业评估机制,同等条件下对创造就业岗位多、岗位质量好的项目优先安排。
(二)发展吸纳就业能力强的产业。创新服务业发展模式和业态,支持发展商业特许经营、连锁经营,大力发展金融租赁、节能环保、电子商务、现代物流等生产性服务业和旅游休闲、健康养老、家庭服务、社会工作、文化体育等生活性服务业,打造新的经济增长点,提高服务业就业比重。加快创新驱动发展,推进产业转型升级,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先进制造业,提高劳动密集型产业附加值;结合实施区域发展总体战略,引导具有成本优势的资源加工型、劳动密集型产业和具有市场需求的资本密集型、技术密集型产业向中西部地区转移,挖掘第二产业就业潜力。推进农业现代化,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培养新型职业农民,鼓励有文化、有技术、有市场经济观念的各类城乡劳动者根据市场需求到农村就业创业。
(三)发挥小微企业就业主渠道作用。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针对小微企业经营特点和融资需求特征,创新产品和服务。发展政府支持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完善风险分担机制,为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支持。落实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加强市场监管执法和知识产权保护,对小微企业亟需获得授权的核心专利申请优先审查。发挥新型载体聚集发展的优势,引入竞争机制,开展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中央财政给予综合奖励。创新政府采购支持方式,消除中小企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面临的条件认定、企业资质等不合理限制门槛。指导企业改善用工管理,对小微企业新招用劳动者,符合相关条件的,按规定给予就业创业支持,不断提高小微企业带动就业能力。
(四)积极预防和有效调控失业风险。落实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稳定就业岗位。将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稳岗政策实施范围由兼并重组企业、化解产能过剩企业、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等三类企业扩大到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可通过与职工进行集体协商,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弹性工时、协商薪酬等办法不裁员或少裁员。对确实要裁员的,应制定人员安置方案,实施专项就业帮扶行动,妥善处理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接续,促进失业人员尽快再就业。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依据兼并重组政策规定支付给企业的土地补偿费要优先用于职工安置。完善失业监测预警机制,建立应对失业风险的就业应急预案。
二、积极推进创业带动就业
(五)营造宽松便捷的准入环境。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落实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坚决推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年内出台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意见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方案,实现“一照一码”。继续优化登记方式,放松经营范围登记管制,支持各地结合实际放宽新注册企业场所登记条件限制,推动“一址多照”、集群注册等住所登记改革,分行业、分业态释放住所资源。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的服务和监管。依托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实现政策集中公示、扶持申请导航、享受扶持信息公示。建立小微企业目录,对小微企业发展状况开展抽样统计。推动修订与商事制度改革不衔接、不配套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全面完成清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再取消下放一批制约经济发展、束缚企业活力等含金量高的行政许可事项,全面清理中央设定、地方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大幅减少投资项目前置审批。对保留的审批事项,规范审批行为,明确标准,缩短流程,限时办结,推广“一个窗口”受理、网上并联审批等方式。
(六)培育创业创新公共平台。抓住新技术革命和产业变革的重要机遇,适应创业创新主体大众化趋势,大力发展技术转移转化、科技金融、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等科技服务业,总结推广创客空间、创业咖啡、创新工场等新型孵化模式,加快发展市场化、专业化、集成化、网络化的众创空间,实现创新与创业、线上与线下、孵化与投资相结合,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综合服务平台和发展空间。落实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的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机构适用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优惠政策。有条件的地方可对众创空间的房租、宽带网络、公共软件等给予适当补贴,或通过盘活商业用房、闲置厂房等资源提供成本较低的场所。可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前提下,或利用原有经批准的各类园区,建设创业基地,为创业者提供服务,打造一批创业示范基地。鼓励企业由传统的管控型组织转型为新型创业平台,让员工成为平台上的创业者,形成市场主导、风投参与、企业孵化的创业生态系统。
(七)拓宽创业投融资渠道。运用财税政策,支持风险投资、创业投资、天使投资等发展。运用市场机制,引导社会资金和金融资本支持创业活动,壮大创业投资规模。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的原则,加快设立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和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带动社会资本共同加大对中小企业创业创新的投入,促进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支持新兴产业领域早中期、初创期企业发展。鼓励地方设立创业投资引导等基金。发挥多层次资本市场作用,加快创业板等资本市场改革,强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融资、交易等功能,规范发展服务小微企业的区域性股权市场。开展股权众筹融资试点,推动多渠道股权融资,积极探索和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发展新型金融机构和融资服务机构,促进大众创业。
(八)支持创业担保贷款发展。将小额担保贷款调整为创业担保贷款,针对有创业要求、具备一定创业条件但缺乏创业资金的就业重点群体和困难人员,提高其金融服务可获得性,明确支持对象、标准和条件,贷款最高额度由针对不同群体的5万元、8万元、10万元不等统一调整为10万元。鼓励金融机构参照贷款基础利率,结合风险分担情况,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水平,对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在贷款基础利率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以内的,由财政给予贴息。简化程序,细化措施,健全贷款发放考核办法和财政贴息资金规范管理约束机制,提高代偿效率,完善担保基金呆坏账核销办法。
(九)加大减税降费力度。实施更加积极的促进就业创业税收优惠政策,将企业吸纳就业税收优惠的人员范围由失业一年以上人员调整为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等重点群体创办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的,可依法享受税收减免政策。抓紧推广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税收试点政策,将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试点政策、企业转增股本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股权奖励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至全国范围。全面清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具有强制垄断性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落实涉企收费清单管理制度和创业负担举报反馈机制。
(十)调动科研人员创业积极性。探索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职创业、离岗创业有关政策。对于离岗创业的,经原单位同意,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原单位应当根据专业技术人员创业的实际情况,与其签订或变更聘用合同,明确权利义务。加快推进中央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试点政策推广。鼓励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研机构、普通高校、职业院校,通过合作实施、转让、许可和投资等方式,向高校毕业生创设的小微企业优先转移科技成果。完善科技人员创业股权激励政策,放宽股权奖励、股权出售的企业设立年限和盈利水平限制。
(十一)鼓励农村劳动力创业。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发展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落实定向减税和普遍性降费政策。依托现有各类园区等存量资源,整合创建一批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强化财政扶持和金融服务。将农民创业与发展县域经济结合起来,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休闲农业、乡村旅游、农村服务业等劳动密集型产业项目,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依托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等公共平台,提供创业指导和服务。鼓励各类企业和社会机构利用现有资源,搭建一批农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和见习基地,培训一批农民创业创新辅导员。支持农民网上创业,大力发展“互联网+”和电子商务,积极组织创新创业农民与企业、小康村、市场和园区对接,推进农村青年创业富民行动。
(十二)营造大众创业良好氛围。支持举办创业训练营、创业创新大赛、创新成果和创业项目展示推介等活动,搭建创业者交流平台,培育创业文化,营造鼓励创业、宽容失败的良好社会氛围,让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蔚然成风。对劳动者创办社会组织、从事网络创业符合条件的,给予相应创业扶持政策。推进创业型城市创建,对政策落实好、创业环境优、工作成效显著的,按规定予以表彰。
三、统筹推进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
(十三)鼓励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就业工作首位。完善工资待遇进一步向基层倾斜的办法,健全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服务保障机制,鼓励毕业生到乡镇特别是困难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对高校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艰苦边远地区和老工业基地县以下基层单位就业、履行一定服务期限的,按规定给予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结合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推进,在基层特别是街道(乡镇)、社区(村)购买一批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优先用于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对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年社会保险补贴。落实完善见习补贴政策,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见习单位,适当提高见习补贴标准。将求职补贴调整为求职创业补贴,对象范围扩展到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深入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整合发展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基金,完善管理体制和市场化运行机制,实现基金滚动使用,为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提供支持。积极支持和鼓励高校毕业生投身现代农业建设。对高校毕业生申报从事灵活就业的,按规定纳入各项社会保险,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提供人事、劳动保障代理服务。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可参照高校毕业生享受相关就业补贴政策。
(十四)加强对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合理确定就业困难人员范围,规范认定程序,加强实名制动态管理和分类帮扶。坚持市场导向,鼓励其到企业就业、自主创业或灵活就业。对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一定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定比例的社会保险补贴。对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实现就业的,可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托底安置,并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及适当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初次核定享受补贴政策时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规范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科学设定公益性岗位总量,适度控制岗位规模,制定岗位申报评估办法,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不得用于安排非就业困难人员。加强对就业困难人员在岗情况的管理和工作考核,建立定期核查机制,完善就业困难人员享受扶持政策期满退出办法,做好退出后的政策衔接和就业服务。依法大力推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加大对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的补贴和奖励力度,建立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公示制度。加快完善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扶持政策,推进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和灵活就业。加大对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力度,确保零就业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等困难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对就业困难人员较集中的地区,上级政府要强化帮扶责任,加大产业、项目、资金、人才等支持力度。
(十五)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结合新型城镇化建设和户籍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进一步清理针对农民工就业的歧视性规定。完善职业培训、就业服务、劳动维权“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加强农民工输出输入地劳务对接,特别是对劳动力资源较为丰富的老少边穷地区,充分发挥各类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作用,积极开展有组织的劳务输出,加强对转移就业农民工的跟踪服务,有针对性地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推进农村富余劳动力有序外出就业和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工作,在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时,要明确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的具体措施。
(十六)促进退役军人就业。扶持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创业,落实各项优惠政策,组织实施教育培训,加强就业指导和服务,搭建就业创业服务平台。对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官、义务兵,要确保岗位落实,细化完善公务员招录和事业单位招聘时同等条件优先录用(聘用),以及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按比例预留岗位择优招录的措施。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作年限。调整完善促进军转干部及随军家属就业税收政策。
四、加强就业创业服务和职业培训
(十七)强化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健全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提高服务均等化、标准化和专业化水平。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的创业服务功能,充分发挥公共就业服务、中小企业服务、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等机构的作用,为创业者提供项目开发、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服务,创新服务内容和方式。健全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经费保障机制,切实将县级以上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和县级以下(不含县级)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平台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将职业介绍补贴和扶持公共就业服务补助合并调整为就业创业服务补贴,支持各地按照精准发力、绩效管理的原则,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能力建设,向社会力量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创新就业创业服务供给模式,形成多元参与、公平竞争格局,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十八)加快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按照统一建设、省级集中、业务协同、资源共享的原则,逐步建成以省级为基础、全国一体化的就业信息化格局。建立省级集中的就业信息资源库,加强信息系统应用,实现就业管理和就业服务工作全程信息化。推进公共就业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实现各类就业信息统一发布,健全全国就业信息监测平台。推进就业信息共享开放,支持社会服务机构利用政府数据开展专业化就业服务,推动政府、社会协同提升公共就业服务水平。
(十九)加强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灵活的人力资源市场,消除城乡、行业、身份、性别、残疾等影响平等就业的制度障碍和就业歧视,形成有利于公平就业的制度环境。健全统一的市场监管体系,推进人力资源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和标准化建设。加强对企业招聘行为、职业中介活动的规范,及时纠正招聘过程中的歧视、限制及欺诈等行为。建立国有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制度,推动实现招聘信息公开、过程公开和结果公开。加快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规范发展人事代理、人才推荐、人员培训、劳务派遣等人力资源服务,提升服务供给能力和水平。完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各方面人才顺畅流动的制度体系。
(二十)加强职业培训和创业培训。顺应产业结构迈向中高端水平、缓解就业结构性矛盾的需求,优化高校学科专业结构,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大规模开展职业培训,加大创业培训力度。利用各类创业培训资源,开发针对不同创业群体、创业活动不同阶段特点的创业培训项目,把创新创业课程纳入国民教育体系。重点实施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和失业人员转业转岗培训,增强其就业创业和职业转换能力。尊重劳动者培训意愿,引导劳动者自主选择培训项目、培训方式和培训机构。发挥企业主体作用,支持企业以新招用青年劳动者和新转岗人员为重点开展新型学徒制培训。强化基础能力建设,创新培训模式,建立高水平、专兼职的创业培训师资队伍,提升培训质量,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合理确定补贴标准。推进职业资格管理改革,完善有利于劳动者成长成才的培养、评价和激励机制,畅通技能人才职业上升通道,推动形成劳动、技能等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机制,使技能劳动者获得与其能力业绩相适应的工资待遇。
(二十一)建立健全失业保险、社会救助与就业的联动机制。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保生活、防失业、促就业的作用,鼓励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尽快实现就业或自主创业。对实现就业或自主创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在核算家庭收入时,可以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
(二十二)完善失业登记办法。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可以到常住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各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为登记失业的各类人员提供均等化的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公共就业服务和普惠性就业政策,并逐步使外来劳动者与当地户籍人口享有同等的就业扶持政策。将《就业失业登记证》调整为《就业创业证》,免费发放,作为劳动者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及就业扶持政策的凭证。有条件的地方可积极推动社会保障卡在就业领域的应用。
五、强化组织领导
(二十三)健全协调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就业创业工作的领导,把促进就业创业摆上重要议程,健全政府负责人牵头的就业创业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就业形势分析研判,落实完善就业创业政策,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确保各项就业目标完成和就业局势稳定。有关部门要增强全局意识,密切配合,尽职履责。进一步发挥各人民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的作用,充分调动社会各方促进就业创业积极性。
(二十四)落实目标责任制。将就业创业工作纳入政绩考核,细化目标任务、政策落实、就业创业服务、资金投入、群众满意度等指标,提高权重,并层层分解,督促落实。对在就业创业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有关地区不履行促进就业职责,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对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及具体责任人实行问责。
(二十五)保障资金投入。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财政预算中合理安排就业相关资金。按照系统规范、精简效能的原则,明确政府间促进就业政策的功能定位,严格支出责任划分。进一步规范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强化资金预算执行和监督,开展资金使用绩效评价,着力提高就业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二十六)建立健全就业创业统计监测体系。健全就业统计指标,完善统计口径和统计调查方法,逐步将性别等指标纳入统计监测范围,探索建立创业工作统计指标。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全国劳动力调查制度建设,扩大调查范围,增加调查内容。强化统计调查的质量控制。加大就业统计调查人员、经费和软硬件等保障力度,推进就业统计调查信息化建设。依托行业组织,建立健全行业人力资源需求预测和就业状况定期发布制度。
(二十七)注重舆论引导。坚持正确导向,加强政策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大力宣传促进就业创业工作的经验做法,宣传劳动者自主就业、自主创业和用人单位促进就业的典型事迹,引导全社会共同关心和支持就业创业工作,引导高校毕业生等各类劳动者转变观念,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大力营造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时代风尚。
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落实本意见提出的各项任务,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制定具体方案和配套政策,同时要切实转变职能,简化办事流程,提高服务效率,确保各项就业创业政策措施落实到位,以稳就业惠民生促进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
国务院
2015年4月27日
国发〔2015〕32号
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是发展的动力之源,也是富民之道、公平之计、强国之策,对于推动经济结构调整、打造发展新引擎、增强发展新动力、走创新驱动发展道路具有重要意义,是稳增长、扩就业、激发亿万群众智慧和创造力,促进社会纵向流动、公平正义的重大举措。根据2015年《政府工作报告》部署,为改革完善相关体制机制,构建普惠性政策扶持体系,推动资金链引导创业创新链、创业创新链支持产业链、产业链带动就业链,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重要意义
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是培育和催生经济社会发展新动力的必然选择。随着中国资源环境约束日益强化,要素的规模驱动力逐步减弱,传统的高投入、高消耗、粗放式发展方式难以为继,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需要从要素驱动、投资驱动转向创新驱动。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就是要通过结构性改革、体制机制创新,消除不利于创业创新发展的各种制度束缚和桎梏,支持各类市场主体不断开办新企业、开发新产品、开拓新市场,培育新兴产业,形成小企业“铺天盖地”、大企业“顶天立地”的发展格局,实现创新驱动发展,打造新引擎、形成新动力。
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是扩大就业、实现富民之道的根本举措。中国有13亿多人口、9亿多劳动力,每年高校毕业生、农村转移劳动力、城镇困难人员、退役军人数量较大,人力资源转化为人力资本的潜力巨大,但就业总量压力较大,结构性矛盾凸显。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就是要通过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营造公平竞争的创业环境,使有梦想、有意愿、有能力的科技人员、高校毕业生、农民工、退役军人、失业人员等各类市场创业主体“如鱼得水”,通过创业增加收入,让更多的人富起来,促进收入分配结构调整,实现创新支持创业、创业带动就业的良性互动发展。
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是激发全社会创新潜能和创业活力的有效途径。2015年,中国创业创新理念还没有深入人心,创业教育培训体系还不健全,善于创造、勇于创业的能力不足,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良好环境尚未形成。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就是要通过加强全社会以创新为核心的创业教育,弘扬“敢为人先、追求创新、百折不挠”的创业精神,厚植创新文化,不断增强创业创新意识,使创业创新成为全社会共同的价值追求和行为习惯。
二、总体思路
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改革推动,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加大简政放权力度,放宽政策、放开市场、放活主体,形成有利于创业创新的良好氛围,让千千万万创业者活跃起来,汇聚成经济社会发展的巨大动能。不断完善体制机制、健全普惠性政策措施,加强统筹协调,构建有利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蓬勃发展的政策环境、制度环境和公共服务体系,以创业带动就业、创新促进发展。
坚持深化改革,营造创业环境。通过结构性改革和创新,进一步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增强创业创新制度供给,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扶持政策和激励措施,营造均等普惠环境,推动社会纵向流动。
坚持需求导向,释放创业活力。尊重创业创新规律,坚持以人为本,切实解决创业者面临的资金需求、市场信息、政策扶持、技术支撑、公共服务等瓶颈问题,最大限度释放各类市场主体创业创新活力,开辟就业新空间,拓展发展新天地,解放和发展生产力。
坚持政策协同,实现落地生根。加强创业、创新、就业等各类政策统筹,部门与地方政策联动,确保创业扶持政策可操作、能落地。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先行先试,探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创业创新经验。
坚持开放共享,推动模式创新。加强创业创新公共服务资源开放共享,整合利用全球创业创新资源,实现人才等创业创新要素跨地区、跨行业自由流动。依托“互联网+”、大数据等,推动各行业创新商业模式,建立和完善线上与线下、境内与境外、政府与市场开放合作等创业创新机制。
三、创新体制机制,实现创业便利化
(一)完善公平竞争市场环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增加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为创业者提供更多机会。逐步清理并废除妨碍创业发展的制度和规定,打破地方保护主义。加快出台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建立统一透明、有序规范的市场环境。依法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消除不利于创业创新发展的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及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清理规范涉企收费项目,完善收费目录管理制度,制定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建立和规范企业信用信息发布制度,制定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管理办法,把创业主体信用与市场准入、享受优惠政策挂钩,完善以信用管理为基础的创业创新监管模式。
(二)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加快实施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一照一码”,落实“先照后证”改革,推进全程电子化登记和电子营业执照应用。支持各地结合实际放宽新注册企业场所登记条件限制,推动“一址多照”、集群注册等住所登记改革,为创业创新提供便利的工商登记服务。建立市场准入等负面清单,破除不合理的行业准入限制。开展企业简易注销试点,建立便捷的市场退出机制。依托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立小微企业名录,增强创业企业信息透明度。
(三)加强创业知识产权保护。研究商业模式等新形态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办法。积极推进知识产权交易,加快建立全国知识产权运营公共服务平台。完善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与维权援助机制,缩短确权审查、侵权处理周期。集中查处一批侵犯知识产权的大案要案,加大对反复侵权、恶意侵权等行为的处罚力度,探索实施惩罚性赔偿制度。完善权利人维权机制,合理划分权利人举证责任,完善行政调解等非诉讼纠纷解决途径。
(四)健全创业人才培养与流动机制。把创业精神培育和创业素质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实现全社会创业教育和培训制度化、体系化。加快完善创业课程设置,加强创业实训体系建设。加强创业创新知识普及教育,使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人心。加强创业导师队伍建设,提高创业服务水平。加快推进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破除人才自由流动制度障碍,实现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各方面人才顺畅流动。加快建立创业创新绩效评价机制,让一批富有创业精神、勇于承担风险的人才脱颖而出。
四、优化财税政策,强化创业扶持
(五)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和统筹力度。各级财政要根据创业创新需要,统筹安排各类支持小微企业和创业创新的资金,加大对创业创新支持力度,强化资金预算执行和监管,加强资金使用绩效评价。支持有条件的地方政府设立创业基金,扶持创业创新发展。在确保公平竞争前提下,鼓励对众创空间等孵化机构的办公用房、用水、用能、网络等软硬件设施给予适当优惠,减轻创业者负担。
(六)完善普惠性税收措施。落实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落实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机构适用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优惠政策。按照税制改革方向和要求,对包括天使投资在内的投向种子期、初创期等创新活动的投资,统筹研究相关税收支持政策。修订完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完善创业投资企业享受70%应纳税所得额税收抵免政策。抓紧推广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税收试点政策,将企业转增股本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股权奖励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至全国范围。落实促进高校毕业生、残疾人、退役军人、登记失业人员等创业就业税收政策。
(七)发挥政府采购支持作用。完善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加强对采购单位的政策指导和监督检查,督促采购单位改进采购计划编制和项目预留管理,增强政策对小微企业发展的支持效果。加大创新产品和服务的采购力度,把政府采购与支持创业发展紧密结合起来。
五、搞活金融市场,实现便捷融资
(八)优化资本市场。支持符合条件的创业企业上市或发行票据融资,并鼓励创业企业通过债券市场筹集资金。积极研究尚未盈利的互联网和高新技术企业到创业板发行上市制度,推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建立战略新兴产业板。加快推进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向创业板转板试点。研究解决特殊股权结构类创业企业在境内上市的制度性障碍,完善资本市场规则。规范发展服务于中小微企业的区域性股权市场,推动建立工商登记部门与区域性股权市场的股权登记对接机制,支持股权质押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发行主体发行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等企业债券创新品种。
(九)创新银行支持方式。鼓励银行提高针对创业创新企业的金融服务专业化水平,不断创新组织架构、管理方式和金融产品。推动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加强合作,对创业创新活动给予有针对性的股权和债权融资支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创业企业提供结算、融资、理财、咨询等一站式系统化的金融服务。
(十)丰富创业融资新模式。支持互联网金融发展,引导和鼓励众筹融资平台规范发展,开展公开、小额股权众筹融资试点,加强风险控制和规范管理。丰富完善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支持保险资金参与创业创新,发展相互保险等新业务。完善知识产权估值、质押和流转体系,依法合规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专利许可费收益权证券化、专利保险等服务常态化、规模化发展,支持知识产权金融发展。
六、扩大创业投资,支持创业起步成长
(十一)建立和完善创业投资引导机制。不断扩大社会资本参与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基金规模,做大直接融资平台,引导创业投资更多向创业企业起步成长的前端延伸。不断完善新兴产业创业投资政策体系、制度体系、融资体系、监管和预警体系,加快建立考核评价体系。加快设立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和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逐步建立支持创业创新和新兴产业发展的市场化长效运行机制。发展联合投资等新模式,探索建立风险补偿机制。鼓励各地方政府建立和完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加强创业投资立法,完善促进天使投资的政策法规。促进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等协同联动。推进创业投资行业协会建设,加强行业自律。
(十二)拓宽创业投资资金供给渠道。加快实施新兴产业“双创”三年行动计划,建立一批新兴产业“双创”示范基地,引导社会资金支持大众创业。推动商业银行在依法合规、风险隔离的前提下,与创业投资机构建立市场化长期性合作。进一步降低商业保险资金进入创业投资的门槛。推动发展投贷联动、投保联动、投债联动等新模式,不断加大对创业创新企业的融资支持。
(十三)发展国有资本创业投资。研究制定鼓励国有资本参与创业投资的系统性政策措施,完善国有创业投资机构激励约束机制、监督管理机制。引导和鼓励中央企业和其他国有企业参与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国有资本创业投资基金等,充分发挥国有资本在创业创新中的作用。研究完善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国有股转持豁免政策。
(十四)推动创业投资“引进来”与“走出去”。抓紧修订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相关管理规定,按照内外资一致的管理原则,放宽外商投资准入,完善外资创业投资机构管理制度,简化管理流程,鼓励外资开展创业投资业务。放宽对外资创业投资基金投资限制,鼓励中外合资创业投资机构发展。引导和鼓励创业投资机构加大对境外高端研发项目的投资,积极分享境外高端技术成果。按投资领域、用途、募集资金规模,完善创业投资境外投资管理。
七、发展创业服务,构建创业生态
(十五)加快发展创业孵化服务。大力发展创新工场、车库咖啡等新型孵化器,做大做强众创空间,完善创业孵化服务。引导和鼓励各类创业孵化器与天使投资、创业投资相结合,完善投融资模式。引导和推动创业孵化与高校、科研院所等技术成果转移相结合,完善技术支撑服务。引导和鼓励国内资本与境外合作设立新型创业孵化平台,引进境外先进创业孵化模式,提升孵化能力。
(十六)大力发展第三方专业服务。加快发展企业管理、财务咨询、市场营销、人力资源、法律顾问、知识产权、检验检测、现代物流等第三方专业化服务,不断丰富和完善创业服务。
(十七)发展“互联网+”创业服务。加快发展“互联网+”创业网络体系,建设一批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促进创业与创新、创业与就业、线上与线下相结合,降低全社会创业门槛和成本。加强政府数据开放共享,推动大型互联网企业和基础电信企业向创业者开放计算、存储和数据资源。积极推广众包、用户参与设计、云设计等新型研发组织模式和创业创新模式。
(十八)研究探索创业券、创新券等公共服务新模式。有条件的地方继续探索通过创业券、创新券等方式对创业者和创新企业提供社会培训、管理咨询、检验检测、软件开发、研发设计等服务,建立和规范相关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逐步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八、建设创业创新平台,增强支撑作用
(十九)打造创业创新公共平台。加强创业创新信息资源整合,建立创业政策集中发布平台,完善专业化、网络化服务体系,增强创业创新信息透明度。鼓励开展各类公益讲坛、创业论坛、创业培训等活动,丰富创业平台形式和内容。支持各类创业创新大赛,定期办好中国创新创业大赛、中国农业科技创新创业大赛和创新挑战大赛等赛事。加强和完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建设。充分发挥企业的创新主体作用,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大型企业发展创业平台、投资并购小微企业等,支持企业内外部创业者创业,增强企业创业创新活力。为创业失败者再创业建立必要的指导和援助机制,不断增强创业信心和创业能力。加快建立创业企业、天使投资、创业投资统计指标体系,规范统计口径和调查方法,加强监测和分析。
(二十)用好创业创新技术平台。建立科技基础设施、大型科研仪器和专利信息资源向全社会开放的长效机制。完善国家重点实验室等国家级科研平台(基地)向社会开放机制,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供有力支撑。鼓励企业建立一批专业化、市场化的技术转移平台。鼓励依托三维(3D)打印、网络制造等先进技术和发展模式,开展面向创业者的社会化服务。引导和支持有条件的领军企业创建特色服务平台,面向企业内部和外部创业者提供资金、技术和服务支撑。加快建立军民两用技术项目实施、信息交互和标准化协调机制,促进军民创新资源融合。
(二十一)发展创业创新区域平台。支持开展全面创新改革试验的省(区、市)、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等,依托改革试验平台在创业创新体制机制改革方面积极探索,发挥示范和带动作用,为创业创新制度体系建设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依托自由贸易试验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区等创业创新资源密集区域,打造若干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创业创新中心。引导和鼓励创业创新型城市完善环境,推动区域集聚发展。推动实施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城市示范。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出台各具特色的支持政策,积极盘活闲置的商业用房、工业厂房、企业库房、物流设施和家庭住所、租赁房等资源,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办公场所和居住条件。
九、激发创造活力,发展创新型创业
(二十二)支持科研人员创业。加快落实高校、科研院所等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政策,对经同意离岗的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建立健全科研人员双向流动机制。进一步完善创新型中小企业上市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制度规则。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股权、期权、分红等激励方式,调动科研人员创业积极性。支持鼓励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科技社团为科技人员和创业企业提供咨询服务。
(二十三)支持大学生创业。深入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整合发展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基金。引导和鼓励高校统筹资源,抓紧落实大学生创业指导服务机构、人员、场地、经费等。引导和鼓励成功创业者、知名企业家、天使和创业投资人、专家学者等担任兼职创业导师,提供包括创业方案、创业渠道等创业辅导。建立健全弹性学制管理办法,支持大学生保留学籍休学创业。
(二十四)支持境外人才来华创业。发挥留学回国人才特别是领军人才、高端人才的创业引领带动作用。继续推进人力资源市场对外开放,建立和完善境外高端创业创新人才引进机制。进一步放宽外籍高端人才来华创业办理签证、永久居留证等条件,简化开办企业审批流程,探索由事前审批调整为事后备案。引导和鼓励地方对回国创业高端人才和境外高端人才来华创办高科技企业给予一次性创业启动资金,在配偶就业、子女入学、医疗、住房、社会保障等方面完善相关措施。加强海外科技人才离岸创业基地建设,把更多的国外创业创新资源引入国内。
十、拓展城乡创业渠道,实现创业带动就业
(二十五)支持电子商务向基层延伸。引导和鼓励集办公服务、投融资支持、创业辅导、渠道开拓于一体的市场化网商创业平台发展。鼓励龙头企业结合乡村特点建立电子商务交易服务平台、商品集散平台和物流中心,推动农村依托互联网创业。鼓励电子商务第三方交易平台渠道下沉,带动城乡基层创业人员依托其平台和经营网络开展创业。完善有利于中小网商发展的相关措施,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支持发展面向中小网商的融资贷款业务。
(二十六)支持返乡创业集聚发展。结合城乡区域特点,建立有市场竞争力的协作创业模式,形成各具特色的返乡人员创业联盟。引导返乡创业人员融入特色专业市场,打造具有区域特点的创业集群和优势产业集群。深入实施农村青年创业富民行动,支持返乡创业人员因地制宜围绕休闲农业、农产品深加工、乡村旅游、农村服务业等开展创业,完善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环境。
(二十七)完善基层创业支撑服务。加强城乡基层创业人员社保、住房、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完善跨区域创业转移接续制度。健全职业技能培训体系,加强远程公益创业培训,提升基层创业人员创业能力。引导和鼓励中小金融机构开展面向基层创业创新的金融产品创新,发挥社区地理和软环境优势,支持社区创业者创业。引导和鼓励行业龙头企业、大型物流企业发挥优势,拓展乡村信息资源、物流仓储等技术和服务网络,为基层创业提供支撑。
十一、加强统筹协调,完善协同机制
(二十八)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发展改革委牵头的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加强顶层设计和统筹协调。各地区、各部门要立足改革创新,坚持需求导向,从根本上解决创业创新中面临的各种体制机制问题,共同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蓬勃发展。重大事项要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二十九)加强政策协调联动。建立部门之间、部门与地方之间政策协调联动机制,形成强大合力。各地区、各部门要系统梳理已发布的有关支持创业创新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抓紧推进“立、改、废”工作,将对初创企业的扶持方式从选拔式、分配式向普惠式、引领式转变。建立健全创业创新政策协调审查制度,增强政策普惠性、连贯性和协同性。
(三十)加强政策落实情况督查。加快建立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有关普惠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督查督导机制,建立和完善政策执行评估体系和通报制度,全力打通决策部署的“最先一公里”和政策落实的“最后一公里”,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地生根。
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高度重视、认真落实本意见的各项要求,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明确任务分工、落实工作责任,主动作为、敢于担当,积极研究解决新问题,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做法,加大宣传力度,加强舆论引导,推动本意见确定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不断拓展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空间,汇聚经济社会发展新动能,促进中国经济保持中高速增长、迈向中高端水平。
附件:任务分工和进度安排
国务院
2015年6月11日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
教学〔1997〕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含研究生培养单位)毕业生(含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维护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和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凡取得毕业资格的,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按有关规定就业。
第三条 毕业生是国家按计划培养的专门人才,各级主管毕业生就业部门、高等学校和用人单位共同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毕业生有执行国家就业方针、政策和根据需要为国家服务的义务。必要时,国家采取行政手段,安置毕业生就业。
第四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要贯彻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加强重点、兼顾一般和面向基层,充实生产、科研、教学第一线的方针。在保证国家需要的前提下,贯彻学以致用、人尽其才的原则。国家采取措施,鼓励和指导毕业生到边远地区、艰苦行业和其他国家急需人才的地方去工作。
第五条 国家教委归口管理全国毕业生就业工作,国务院其他部委(以下简称部委)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地方)负责本部门、本地方的毕业生就业工作。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国家教委的主要职责:
1.制定全国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法规和政策,部署全国毕业生就业工作;
2.组织研究并指导实施全国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
3.收集和发布全国毕业生供需信息,组织指导和管理毕业生就业供需见面、双向选择活动;
4.编制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计划,制订国家教委直属高校毕业生就业计划和部委、地方所属高校抽调计划;
5.负责全国毕业生就业计划协调工作,管理全国毕业生调配工作;
6.指导、检查毕业生就业工作,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调配部门派遣本地区高校毕业生;
7.组织开展毕业教育、就业指导和人员培训工作;
8.开展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科学研究和宣传工作;
9.检查毕业生的使用情况。
第七条 国务院有关部委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1.根据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国家教委的统一部署,提出本部门毕业生就业的具体工作意见;
2.及时向国家教委报送所属院校毕业生就业计划和本部委需求信息;
3.组织协调所属院校的毕业生供需信息交流活动;
4.制订并组织实施所属院校的毕业生就业计划;
5.组织开展所属院校毕业生教育、就业指导工作;
6.负责本部门毕业生的接收工作,了解和掌握毕业生的使用情况;
7.开展有关毕业生就业工作改革的研究和宣传工作。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1.根据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国家教委的统一部署,提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毕业生就业的具体工作意见;
2.负责本地区毕业生的资源统计工作,并按时报送国家教委;
3.收集本地区毕业生的需求信息并及时报送国家教委;
4.制订本地区所属院校毕业生的就业计划并及时报送国家教委;
5.组织管理本地区毕业生就业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
6.受国家教委委托组织实施本地区高校毕业生的资格审查,并负责毕业生的调配派遣和接收工作;
7.组织开展毕业教育、就业指导工作;
8.检查、监督本地区用人单位和高等学校的毕业生就业工作;
9.开展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研究和宣传工作;
10.完成国家教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高等学校的主要职责:
1.根据国家的就业方针、政策和规定以及学校主管部门的工作意见,制定本学校的工作细则;
2.负责本校毕业生的资格审查工作,及时向主管部门和地方调配部门报送毕业生资源情况;
3.收集需求信息,开展毕业生就业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负责毕业生的推荐工作;
4.按照主管部门的要求提出毕业生就业建议计划;
5.开展毕业教育和就业指导工作;
6.负责办理毕业生的离校手续;
7.开展与毕业生就业有关的调查研究工作;
8.完成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用人单位的主要职责
1.及时向主管部门报送毕业生需求计划,向有关高等学校提供需求信息;
2.参加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如实介绍本单位情况,积极招聘毕业生;
3.按照国家下达的就业计划接收、安排毕业生;
4.负责毕业生见习期间的管理工作;
5.向有关部门和学校反馈毕业生的使用情况。
第三章 毕业生就业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程序和时间安排由国家教委统一部署,各部委和地方应按照统一部署具体指导所属院校毕业生的就业工作。
第十二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程序分为就业指导、收集发布信息、供需见面及双向选择、制订就业计划、进行毕业生资格审查、派遣、调整、接收等阶段。
第十三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一般从毕业生在校内的最后一学年开始。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一般应每年11月-12月向主管部门及有关高校提出下一年度毕业生需求计划,11月-5月与毕业生签订录用协议。
第十五条 毕业生的就业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学生的学习。毕业生联系工作时间应安排在1月-5月,春季毕业研究生可适当提前。
第四章 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毕业生鉴定
第十六条 毕业生就业指导是高校教学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帮助毕业生了解国家的就业方针政策,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保障毕业生顺利就业的有效手段。
第十七条 毕业生就业指导重点进行人生观、价值观、择业观和职业道德教育,突出毕业生就业政策的宣传。
第十八条 毕业生就业指导要理论联系实际,注重实效,可采用授课、报告、讲座、咨询等多种形式。
第十九条 毕业生就业指导要与毕业教育相结合,教育毕业生以国家利益为重,正确处理国家利益与个人发展的关系,自觉服从国家需要,到基层去,到艰苦的地方去,走与实践相结合的成才之路。
第二十条 高等学校要按照国家教育《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试行)》和《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的要求,实事求是地对毕业生作出组织鉴定。
第二十一条 毕业鉴定主要包括毕业生在校期间德、智、体等各方面的基本情况,这些基本情况要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认真核对无误后归档。档案材料应在毕业生派遣两周内寄送毕业生报到单位。
第五章 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
第二十二条 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是落实毕业生就业计划的重要方式。各部委、各地方主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负责管理举办本部门、本地区的毕业生就业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其它部门不得举办以毕业生就业为主的洽谈会或招聘会。举办省级上述活动要报国家教委备案,跨省区、跨部门的有关活动须报国家教委审批。
第二十四条 经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后,毕业生、用人单位和高等学校应当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作为制定就业计划和派遣的依据。未经学校同意,毕业生擅自签定的协议无效。
第二十五条 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要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时间应安排在节假日。
第二十六条 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不得以赢利为目的向学生收费,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学生的学习。
第六章 就业计划的制订
第二十七条 国家教委直属学校毕业生面向全国就业,其他部委所属学校毕业生主要面向本系统、本行业就业,地方所属学校主要面向本地区就业。根据招生“并轨”改革的进程,有关部委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部门、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所属高校毕业生的就业范围。
第二十八条 制订就业计划的原则:
1.遵循国家有关毕业生就业的方针、政策和规定;
2.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3.优先保证国防、军工、国有大中型企业、重点科研和教学单位的需要;
4.来源于边远省区的本、专科毕业生,只要是边远省区急需的,原则上回来源省区就业;
5.师范类毕业生原则上在教育系统内就业;
6.定向生、委培生按合同就业;
7.实行招生“并轨”改革学校的毕业生在国家就业政策指导下,在一定范围内自主择业;
8.毕业研究生在国家规定的服务范围内就业;
9.其他类型毕业生按国家有关规定就业。
第二十九条 本、专科毕业生就业计划每年编制一次,毕业研究生就业计划分为春季和暑期两次编制。就业计划按部委、地方和高校各自的职责分工经上下结合,充分协商形成;有关部委和地方审核、汇总所属学校毕业生就业建议计划,并按时报送国家教委;国家教委审核、编制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计划。
第三十条 毕业生就业计划经国家教委审核下达后,各部委、地方、高等学校和用人单位必须严格执行。
第七章 调配、派遣工作
第三十一条 地方主管毕业生调配部门和高等学校按照国家下达的就业计划派遣毕业生。派遣毕业生统一使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派遣报到证》和《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派遣报到证》(以下简称《报到证》),《报到证》由国家教委授权地方主管毕业生就业调配部门审核签发,特殊情况可由国家教委直接签发。
第三十二条 国家招生计划内招收的自费生(含电大、函授等普通专科班)毕业后自主择业,在规定时间内找到单位的由地方主管调配部门开具《报到证》。
第三十三条 对于华侨和来自港澳台地区的毕业生愿意留大陆工作的,学校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三十四条 免试推荐和考取硕士、博士研究生的毕业生,在学校就业计划上报后提出不再攻读的,应回家庭所在地就业。
第三十五条 符合国家规定申请自费留学的毕业生,要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并按规定偿还教育培养费,经批准后,学校不再负责其就业。派遣时未获准出境的,学校可将其档案、户粮关系转家庭所在地自谋职业。
第三十六条 对残疾毕业生学校应帮助其就业,确有困难的,按有关规定由生源所在地民政部门安置。
第三十七条 学校应在派遣前认真负责对毕业生进行健康检查,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让其回家休养。一年内治愈的(须经学校指定县级以上医院证明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可以随下一届毕业生就业;一年后仍未治愈或无用人单位接收的,户粮关系和档案材料转至家庭所在地,按社会待业人员办理。
第三十八条 结业生由学校向用人单位推荐或自荐,找到工作单位的,可以派遣,但必须在《报到证》上注明“结业生”字样;在规定时间内无接收单位的,由学校将其档案、户粮关系转至家庭所在地(家居农村的保留非农业户口),自谋职业。
第三十九条 全国普通高等学校要在七月一日后派遣毕业生(春季毕业研究生例外)。
第四十条 在派遣过程中出现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改派的,按下列原则办理:
1.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用人单位之间调整的,由地方主管毕业生调配部门审批并办理改派手续;
2.跨部委、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调整的,由学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统一报国家教委审批并下达调整计划,学校所在地方主管毕业生调配部门按照调整计划办理改派手续;
3.毕业生调整改派须在一年内办理,逾期不再办理有关调整改派手续。毕业生就业后的调整按在职人员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章 接收工作及毕业生待遇
第四十一条 毕业生持《报到证》到工作单位报到,用人单位凭《报到证》予以办理接收手续和户粮关系。凡纳入国家就业计划的毕业生,地方政府不得征收其城市增容费。
第四十二条 毕业生报到后,用人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和毕业生所学专业及时安排工作岗位。
第四十三条 按国家计划派遣的毕业生,用人单位不得拒绝接收或退回学校。
第四十四条 毕业生报到后,发生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按在职人员有关规定处理,不得把上岗后发生疾病的毕业生退回学校。
第四十五条 毕业生就业后,其工资标准和福利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工龄从报到之日计算。
第四十六条 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毕业生,其档案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工资待遇由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协商确定,但工资标准原则上应不低于国家规定。
第九章 违反规定的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部委、地方和学校就业部门,要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建议主管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1.不按要求和时间报送生源、需求计划的;
2.不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派遣毕业生的;
3.其他违反毕业生就业工作规定的。
第四十八条 对违反就业协议或不履行定向、委托培养合同的用人单位、毕业生、高等学校按协议书或合同书的有关条款办理,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 对擅自拒收、截留按国家计划派遣毕业生的用人单位,由其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有关负责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毕业生,由学校报地方主管毕业生调配部门批准,不再负责其就业。在其向学校缴纳全部培养费和奖(助)学金后,由学校将其户粮关系和档案转至家庭所在地,按社会待业人员处理:
1.不顾国家需要,坚持个人无理要求,经多方教育仍拒不改正的;
2.自派遣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不去就业单位报到的;
3.报到后,拒不服从安排或无理要求用人单位退回的;
4.其他违反毕业生就业规定的。
第五十一条 对利用职权干涉毕业生就业或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由主管部门或同级纪检、监察部门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中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系指按照国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和研究生计划招收的具有学籍、取得毕业资格的本、专科生(含招生并轨招收的学生和招生并轨前招收的国家任务生、定向生、委培生、自费生及电大、函授普通专科班学生)和硕士、博士研究生(含统分生、定向生、委培生、自筹经费生)。
第五十三条 各有关部委和地方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家教委备案。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国家教育委员会
一九九七年三月二十四日
中组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共青团中央
关于印发《高校毕业生基层培养计划实施方案》
的通知
中组发〔2011〕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政府教育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福建省公务员局,团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教育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团委:
《高校毕业生基层培养计划实施方案》已经中央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审议并报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组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共青团中央
二〇一一年六月三日
高校毕业生基层培养计划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有关要求,实施高校毕业生基层培养计划,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干事创业,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通过发放工作生活补贴、政府购买工作岗位、实施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提供创业扶持等方式,每年组织一批高校毕业生到基层特别是农村基层任职、服务和自主创业。坚持政策引导,注重激励保障,建立长效机制,力争在“十二五”期间,建立一支规模适度、结构合理、素质优良、充满活力的服务基层的高校毕业生队伍,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培养新农村建设骨干力量,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指导原则
1、立足实际,力求实效。立足基层实际需要,选派基层急需的高校毕业生,把思想素质好、责任心强、有志在基层干事创业的优秀毕业生引导到基层服务岗位。坚持党委、政府宏观引导调控和人才资源市场配置相结合,加强政策引导,搭建有效载体,促使高校毕业生更好地服务基层。
2、突出重点,稳步推进。突出农村,突出西部地区,突出基层急需的农技、教育、卫生和村干部等岗位,引导高校毕业生重点到这些地方和领域服务创业。要坚持边探索、边实践、边总结,稳步推进各项工作。
3、统筹谋划,分类实施。各级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统一研究部署,统筹力量推进。在此基础上,实行项目负责制,由牵头部门为主负责相关项目的指导推进,其他部门积极配合。
三、项目内容
(一)大学生村官工作(中央组织部为主负责)
计划到2012年,中央财政补助的大学生村官名额达到30万名,以后根据实际情况调整选聘计划,逐步实现“一村一名大学生村官”的目标。不断改进选聘方式,坚持学生党员优先、优秀学生干部优先、回原籍任职的优先,进一步提高大学生村官队伍的整体质量。通过实施政策支持、企业帮扶等措施,帮助大学生村官在农村创业。完善大学生村官岗位目标、教育培训、日常管理、跟踪培养、监督考核等制度,进一步提高大学生村官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拓宽和完善留村任职、考录公务员、自主创业、另行择业和学习深造等渠道,建立健全期满大学生村官流动机制。引导优秀大学生村官留村担任村干部,注重从大学生村官中考录乡镇公务员、选任乡镇领导干部,逐步形成来自基层一线的党政干部培养链。
(二)农村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免费师范生培养计划、免费医学生培养计划(教育部为主负责)
进一步推进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缓解农村地区教师紧缺和结构性矛盾。实施师范生免费教育,鼓励高中毕业生报考师范专业,鼓励优秀青年长期从教,为基层培养大批优秀教师。在高等医学院校开展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工作,为乡镇卫生院及以下的医疗卫生机构培养从事全科医疗的卫生人才。
(三)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为主负责)
总结第一轮“三支一扶”计划的实施经验,从2011年开始,部署开展新一轮“三支一扶”计划。连续5年时间,每年招募2万名高校毕业生,选派到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服务期限为2—3年。同时,适当扩大实施领域,充实基层社会服务管理岗位。
(四)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共青团中央为主负责)
每年招聘一定数量的高校应届毕业生,到西部基层从事为期1—3年的志愿服务工作。计划自2011年起,将赴新疆等边疆少数民族地区西部计划志愿者实施规模从7200人扩大到每年10000人,中央财政支持的年度实施规模从15000人扩大到17600人。同时,做好服务期满志愿者的就业工作。
四、实施步骤
(一)严格选拔招募
1、选拔对象:主要是30岁以下应届和往届毕业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重点是应届毕业和毕业1至2年的本科生、研究生。
2、招聘名额:各部门根据总体计划和基层实际需要,合理确定、分配招聘名额。
3、选聘方式: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一般按照发布公告、个人报名、资格审查、考试考察、体检、公示等基本程序,注重考察德才表现和综合能力。
(二)加强岗位培训
1、拓宽培训渠道。整合各级党校、行政院校、高等院校、干部学院、干部培训基地、远程教育站点、团校等各种资源,为毕业生提供多层次、全方位的培训。通过交流互动、专家讲座、实地考察等灵活多样的方式,强化技能培训。高等院校特别是农业院校,要结合毕业生的特点和工作需要,开展继续教育和研究生同等学力教育。
2、充实培训内容。制定培训规划,根据毕业生的特点、项目的要求和基层实际需要,坚持以政治理论和思想道德教育为基础,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涉农法律法规、农村经营管理、农业实用技术、农村基层组织建设以及调查研究、做好群众工作等为重点,合理安排培训内容,帮助毕业生尽快适应角色,打开工作局面。在培训免费医学生、免费师范生过程中,要强化实践教学环节,突出临床和教学能力培养。
3、实行结对帮带。指导各地结合实际,选拔政治过硬、经验丰富、业务水平高的同志,开展结对联系帮带,实行“一对一”、“面对面”的帮助指导,提高毕业生的能力素质。
(三)实施规范管理
1、明确岗位职责。各地要结合基层实际和项目定位,进一步明确各服务基层项目毕业生的岗位职责和具体要求。基层组织要针对各项目人员的特点,给他们分配具体任务,提供干事创业的机会和舞台。要教育引导高校毕业生脚踏实地、不怕吃苦,主动与基层群众交朋友,从小事、具体事做起,在服务群众的实践中锻炼成长。
2、强化考核评价。指导各级组织、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共青团等部门以及服务单位,建立健全各项目人员的考核评价机制,加强对服务基层毕业生的日常工作表现、业绩考核工作。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考核采取个人述职、民主测评、领导班子评价等形式进行。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考核情况要存入档案,作为续聘、奖惩、选拔干部、招录公务员、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报考研究生、补偿学费和代偿助学贷款等重要依据。
3、搭建交流平台。各地可结合实际,依托互联网、政务网站、报纸、电视、广播等多种载体,设立信息专栏,创办报刊杂志,搭建服务基层毕业生交流平台。各级主管部门要经常深入调研,走访了解毕业生的工作生活情况,认真听取高校毕业生服务基层的思想工作汇报和意见建议。设立专用信箱、热线电话,及时收集、受理毕业生反映的问题。组织开展优秀服务基层毕业生巡回报告、经验交流等活动,推广宣传干事创业的先进典型和经验,为毕业生相互学习交流、共同提高创造条件。
4、提供生活保障。各地要结合实际,为毕业生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认真落实有关政策,发放生活补贴,缴纳社会保险,关注毕业生的心理健康,保证毕业生的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
(四)实现有序流动
各地要把期满流动工作作为高校毕业生基层培养计划的重要方面,健全有序流动工作机制,落实有关政策。对表现优秀、群众认可、成绩突出的,要引导、鼓励其扎根基层、建功立业;要按照《关于开展从大学生村官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中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52号)、《关于统筹实施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42号)等文件要求,做好从服务期满毕业生中考录公务员和招录事业单位人员工作;通过创业培训、项目开发、小额担保贷款等优惠政策,鼓励服务基层毕业生自主创业;积极引导服务期满毕业生通过自主择业、继续学习深造等途径实现有序流动;对考核不合格的要及时予以解聘。
五、组织保障
1、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这项计划在中央人才工作协调小组统一领导下,由中央组织部牵头协调,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共青团中央具体负责,各有关部门配合实施。要定期召开会议,通报有关情况,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各相关单位要根据工作职能和业务范围,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2、保证经费,落实政策。中央财政加大补贴力度,各地配合做好经费保障工作,解决毕业生一次性安置、生活补贴、社会保险等各项经费问题。要建立专项资金账户,加强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财政等部门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规范、有效。
3、注重宣传,正面引导。针对高校毕业生基层服务创业的特点和要求,开展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深入宣传高校毕业生到基层服务创业有关政策。注重培养、宣传高校毕业生在基层干事创业的先进典型,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4、总结经验,健全机制。深入总结大学生村官工作、免费医学生和师范生培养计划、农村教师特岗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成功经验,在实践中进一步探索创新,逐步健全各项制度,建立完善形成高校毕业生基层培养的长效机制,确保这项工作持续有效开展。
教学司函〔2014〕1号
关于调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数据库
结构及代码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有关省、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福建省公务员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为建立健全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评价体系,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状况发布和反馈机制,加强高校学生学籍信息和就业信息的贯通,根据当前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需要,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全国就业中心”)决定修订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数据库结构及代码标准,并由全国就业中心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签约状况数据定期报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数据库结构及代码标准自2014年起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启用,数据库结构和代码标准见附件一(下载地址:admin.ncss.org.cn,在“公文”中下载)。请各省级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及时将数据库结构和代码标准转发到本行政区域内高校,并要求高校按照新数据库结构和代码标准做好就业数据采集工作。
二、自2014年起,各地需组织高校定期向全国就业中心报送毕业生就业签约状况数据,请各地各高校做好相应准备工作。全国就业中心将建立统一的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管理与监测系统,由各高校进行在线报送,报送系统的具体使用和培训将另行通知。
三、为方便各地各高校进行毕业生资格审核,全国就业中心将提供全国普通高等学校2014届预计毕业生学籍数据信息下载,具体下载方式见附件二。
四、2014届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将以考生号为关键字段与学籍电子注册信息进行对照,无学籍电子注册信息的高校毕业生将无法报送,请各地组织高校做好与学籍电子注册信息的核对工作。
五、联系人及电话
联 系 人:盖思远 电 话:010-66097391-613
文双元 电 话:010-66097902
附件一: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数据库结构及代码标准
附件二:全国普通高等学校预计毕业生学籍信息下载方式
教育部高校学生司 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
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
2014年1月7日
附件一
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数据库结构及代码标准
1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数据库结构
字段名称 |
字段 类型 |
字段 长度 |
拼音简称 |
字段说明 |
院校代码 |
字符型 |
5 |
Yxdm |
|
考生号 |
字符型 |
18 |
Ksh |
|
身份证号 |
字符型 |
18 |
Sfzh |
|
姓名 |
字符型 |
40 |
Xm |
|
性别代码 |
字符型 |
1 |
Xbdm |
|
民族代码 |
字符型 |
2 |
Mzdm |
|
政治面貌代码 |
字符型 |
2 |
Zzmmdm |
|
学历代码 |
字符型 |
2 |
Xldm |
|
专业代码 |
字符型 |
6 |
Zydm |
|
专业 |
字符型 |
50 |
Zy |
教育部标准专业 |
专业方向 |
字符型 |
50 |
Zyfx |
在教育部专业外另设的专业名称 |
培养方式代码 |
字符型 |
1 |
Pyfsdm |
|
生源所在地代码 |
字符型 |
6 |
Syszddm |
|
定向或委培单位 |
字符型 |
40 |
Dxhwpdw |
|
学制 |
字符型 |
3 |
Xz |
填写数字,如2或2.5 |
入学时间 |
字符型 |
6 |
Rxsj |
入学年月 |
毕业时间 |
字符型 |
6 |
Bysj |
毕业年月,可区分春季毕业和秋季毕业 |
困难生类别代码 |
字符型 |
1 |
Knslbdm |
|
师范生类别代码 |
字符型 |
2 |
Sfslbdm |
|
毕业去向代码 |
字符型 |
2 |
Byqxdm |
|
单位组织机构代码 |
字符型 |
9 |
Dwzzjgdm |
实际工作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唯一标识) |
单位名称 |
字符型 |
60 |
Dwmc |
实际工作单位名称 |
单位性质代码 |
字符型 |
2 |
Dwxzdm |
实际工作单位性质代码 |
单位行业代码 |
字符型 |
2 |
Dwhydm |
实际工作单位行业代码 |
单位所在地代码 |
字符型 |
6 |
Dwszddm |
实际工作单位所在地代码 |
工作职位类别代码 |
字符型 |
2 |
Gzzwlbdm |
实际工作职位代码 |
报到证签发类别代码 |
字符型 |
1 |
Bdzqflbdm |
就业报到或回生源地报到 |
报到证签往单位名称 |
字符型 |
60 |
Bdzqwdwmc |
毕业生就业报到证签往单位 |
签往单位所在地代码 |
字符型 |
6 |
Qwdwszddm |
毕业生就业报到证签往单位所在地代码 |
报到证编号 |
字符型 |
15 |
Bdzbh |
4位(毕业年度)+5位(院校代码)+1位(学历层次,1研究生,2本科,3专科)+5位(顺序号) |
报到起始时间 |
字符型 |
8 |
Bdqssj |
报到起始时间 |
2.院校代码表(教育部标准)
字段名称 |
字段类型 |
字段长度 |
代码 |
字符型 |
5 |
名称 |
字符型 |
40 |
隶属部门代码 |
字符型 |
3 |
所在地代码 |
字符型 |
6 |
院校代码表将以电子版下发。
3.性别代码表(国家标准)
字段名称 |
字段类型 |
字段长度 |
代码 |
字符型 |
1 |
名称 |
字符型 |
2 |
字段顺序:代码、名称
1 男
2 女
4.民族代码表(国家标准)
字段名称 |
字段类型 |
字段长度 |
代码 |
字符型 |
2 |
名称 |
字符型 |
20 |
字段顺序:代码、名称
01 汉族 02 蒙古族 03 回族
04 藏族 05 维吾尔族 06 苗族
07 彝族 08 壮族 09 布依族
10 朝鲜族 11 满族 12 侗族
13 瑶族 14 白族 15 土家族
16 哈尼族 17 哈萨克族 18 傣族
19 黎族 20 傈僳族 21 佤族
22 畲族 23 高山族 24 拉祜族
25 水族 26 东乡族 27 纳西族
28 景颇族 29 柯尔克孜族 30 土族
31 达斡尔族 32 仫佬族 33 羌族
34 布朗族 35 撒拉族 36 毛南族
37 仡佬族 38 锡伯族 39 阿昌族
40 普米族 41 塔吉克族 42 怒族
43 乌孜别克族 44 俄罗斯族 45 鄂温克族
46 德昂族 47 保安族 48 裕固族
49 京族 50 塔塔尔族 51 独龙族
52 鄂伦春族 53 赫哲族 54 门巴族
55 珞巴族 56 基诺族 97 其它
98外国血统中国籍人士
5.政治面貌代码表(国家标准)
字段名称 |
字段类型 |
字段长度 |
代码 |
字符型 |
2 |
名称 |
字符型 |
20 |
字段顺序:代码、名称
01 中共党员 02 中共预备党员
03 共青团员 04 民革会员
05 民盟盟员 06 民建会员
07 民进会员 08 农工党党员
09 致公党党员 10 九三学社社员
11 台盟盟员 12 无党派民主人士
13 群众
6.学历代码表(在原就业数据标准基础上修订)
字段名称 |
字段类型 |
字段长度 |
代码 |
字符型 |
2 |
名称 |
字符型 |
20 |
字段顺序:代码、名称
01 博士生毕业
03 博士生结业
11 硕士生毕业
13 硕士生结业
25 二学位毕业
26 二学位结业
31 本科生毕业
33 本科生结业
41 专科生毕业
43 专科生结业
7.专业代码表(教育部标准)
字段名称 |
字段类型 |
字段长度 |
代码 |
字符型 |
6 |
名称 |
字符型 |
50 |
学历层次 |
字符型 |
1 |
专业代码表将以电子版下发。
8.培养方式代码表(教育部标准)
字段名称 |
字段类型 |
字段长度 |
代码 |
字符型 |
1 |
名称 |
字符型 |
6 |
字段顺序:代码、名称
1 非定向
2 定向
3 在职
4 委培
5自筹
注:“3在职 4委培 5自筹”仅限研究生使用。
9.行政区划代码表(国家标准)
字段名称 |
字段类型 |
字段长度 |
代码 |
字符型 |
6 |
名称 |
字符型 |
50 |
分类代码 |
字符型 |
1 |
分类名称 |
字符型 |
12 |
行政区划代码表将以电子版下发。
10.师范生类别代码表(教育部标准)
字段名称 |
字段类型 |
字段长度 |
代码 |
字符型 |
2 |
名称 |
字符型 |
10 |
字段顺序:代码、名称
1普通师范生
12 免费师范生
2 非师范生
11.困难生类别代码表(自定义标准)
字段名称 |
字段类型 |
字段长度 |
代码 |
字符型 |
1 |
名称 |
字符型 |
10 |
字段顺序:代码、名称
0 非困难生
1就业困难
2家庭困难
3就业困难和家庭困难
4残疾
5就业困难和残疾
6家庭困难和残疾
7就业困难、家庭困难和残疾
12.毕业去向代码表(在原就业数据标准基础上修订)
字段名称 |
字段类型 |
字段长度 |
代码 |
字符型 |
2 |
名称 |
字符型 |
20 |
字段顺序:代码、名称
10 签就业协议形式就业 11 签劳动合同形式就业
12 其他录用形式就业 27 科研助理
46 应征义务兵 50 国家基层项目
51 地方基层项目 70 待就业
71 不就业拟升学 72 其他暂不就业
75 自主创业 76 自由职业
80 升学 85 出国、出境
注:当毕业去向是“10签就业协议形式就业 11签劳动合同形式就业 12其他录用形式就业”时,必须填写“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单位名称、单位所在地代码、单位性质代码、单位行业代码、工作职位类别代码”。
13.单位性质代码表(在原就业数据标准基础上修订)
字段名称 |
字段类型 |
字段长度 |
代码 |
字符型 |
2 |
名称 |
字符型 |
20 |
字段顺序:代码、名称
10 机关 20 科研设计单位
21 高等教育单位 22 中初教育单位
23 医疗卫生单位 29 其他事业单位
31 国有企业 32三资企业
39 其他企业 40 部队
55 农村建制村 56 城镇社区
99 其他
14.行业分类代码表(国家标准)
字段名称 |
字段类型 |
字段长度 |
代码 |
字符型 |
2 |
名称 |
字符型 |
40 |
字段顺序:代码、名称
11 农、林、牧、渔业
21 采矿业
22 制造业
23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24建筑业
31批发和零售业
32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33住宿和餐饮业
34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35金融业
36房地产业
37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38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39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41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42教育
43卫生和社会工作
44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45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46国际组织
80军队
15.职位类别代码表(在人社部标准基础上修订)
字段名称 |
字段类型 |
字段长度 |
代码 |
字符型 |
2 |
名称 |
字符型 |
30 |
字段顺序:代码、名称
10 公务员
11 科学研究人员
13 工程技术人员
17 农林牧渔业技术人员
19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21 经济业务人员
22 金融业务人员
23 法律专业人员
24 教学人员
25 文学艺术工作人员
26 体育工作人员
27 新闻出版和文化工作人员
29 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30 办事人员和有关人员
40 商业和服务业人员
60 生产和运输设备操作人员
80 军人
90 其他人员
16.报到证签发类别代码表(自定义标准)
字段名称 |
字段类型 |
字段长度 |
代码 |
字符型 |
1 |
名称 |
字符型 |
20 |
字段顺序:代码、名称
1 去就业地报到
2 回生源地报到
3 去代理/托管地报到
6 未签发报到证
附件二
全国普通高等学校预计毕业生学籍信息下载方式
为做好毕业生信息校对工作,学校及省级管理部门可登录全国就业中心的学信网后台下载全国普通高等学校预计毕业生学籍信息。为切实保障学籍学历信息安全,学校用户需凭短信校验码和密码登录(学校将逐步启用“数字证书”,相关事宜由“全国就业中心”另行通知),省级用户需凭“数字证书”和密码进行登录,具体事宜如下:
1、请在学信网上在线填写《组织机构授权人数字证书申请表》(网址:http://cert.chsi.com.cn/),并签署《国富安CA数字证书用户协议书》(网站下载,以下简称“协议书”)。
2、请将签署好的协议书快递至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甲18号大钟寺中坤国际广场E座627室;收件人:市场与客服部,电话:010-82199624,邮编:100098。请勿通过平邮或挂号信进行邮寄。
3、全国就业中心在收到协议书后,会将制作好的数字证书(以U盘作为介质)快递至各单位。各单位使用该数字证书登陆学信网(网址:http:// jy.chsi.com.cn/)下载预计毕业生学籍信息。
4、该数字证书是由具有国家信息安全认证资质的第三方提供数字认证,是确认用户合法身份,实现对数据信息签名和加密的重要手段,请各单位安排专人使用和保管。
人社部发〔2014〕38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九部门
关于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教委)、科技厅(科委)、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财政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团委,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部属各高等学校,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部门: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改革战略部署和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要求,引导和支持更多的大学生创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共青团中央决定,2014—2017年实施新一轮“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新要求,坚持政府政策支持与创业者努力相结合,合理运用政府公共资源,充分动员社会其他资源,激发大学生(含国内各类高校的在校生、毕业生、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创新活力,为大学生创业提供有力支持,以创新引领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
(二)目标任务
通过各方共同努力,使大学生的创业意识和创业能力进一步增强,支持大学生创业的政策制度和服务体系更加完善,政府激励创业、社会支持创业、大学生勇于创业的机制基本形成,大学生创业的规模、比例继续得到扩大和提高,力争实现2014—2017年引领80万大学生创业的预期目标。
二、政策措施
(一)普及创业教育
各级教育部门要加强对高校创业教育工作的指导和管理,推动高校普及创业教育,实现创业教育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各高校要将创业教育融入人才培养体系,贯穿人才培养全过程,面向全体学生广泛、系统开展;积极开发开设创新创业类课程,并纳入学分管理;不断丰富创业教育形式,开展灵活多样的创业实践活动;切实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为普及创业教育提供有力支持。
(二)加强创业培训
各级人社部门要加强与教育部门和高校的衔接,以有创业愿望的大学生为重点,编制专项培训计划,优先安排培训资源,切实抓好组织实施,使每一个有创业愿望和培训需求的大学生都有机会获得创业培训。要鼓励支持有条件的高校、教育培训机构、创业服务企业、行业协会、群团组织等开发适合大学生的创业培训项目,经过评审认定后,纳入创业培训计划,提高创业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要切实加强创业培训师资队伍建设,创新培训方式,积极推行创业模块培训、创业案例教学和创业实务训练,抓好质量监督,不断提升大学生创业能力。要会同相关部门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创业培训补贴政策,健全并加强培训补贴资金管理,对符合条件的参训大学生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
(三)提供工商登记和银行开户便利
各级工商部门要按照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总体部署完善管理制度,落实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拓宽企业出资方式,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推行电子营业执照和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要进一步完善工商登记“绿色通道”,简化登记手续,优化业务流程,为创业大学生办理营业执照提供便利。要落实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创业大学生,按规定减免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改进金融服务,为创业大学生办理企业开户手续提供便利和优惠。
(四)提供多渠道资金支持
各地要认真落实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在符合规定前提下,加大对创业大学生的支持力度,简化反担保手续,强化担保基金的独立担保功能,适当延长担保基金的担保责任期限,落实银行贷款和财政贴息,重点支持吸纳大学生较多的初创企业。要充分发挥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作用,更多支持大学生创业实体。要鼓励企业、行业协会、群团组织、天使投资人等以多种方式向创业大学生提供资金支持,设立重点支持创业大学生的天使投资和创业投资基金。对支持创业早期企业的投资,符合规定条件的,按规定给予所得税优惠或其他政策鼓励。有条件的地区要对现有各类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基金进行整合,完善管理体制和运营机制,向大学生创业实体提供支持。
(五)提供创业经营场所支持
各地要充分利用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农业产业园、城市配套商业设施、闲置厂房等现有资源,建设大学生创业园、留学人员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为创业大学生提供创业经营场所。对建设大学生创业园、留学人员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的地方和高校,有关部门要积极给予对口支持和业务指导。要将创业实训、创业孵化、创业辅导相结合,创新孵化方式,完善孵化功能,提高创业孵化成功率。要制定并完善创业经营场所租金补贴办法,对符合条件的创业大学生按规定给予经营场所租金补贴。
(六)加强创业公共服务
各级人社部门要会同协调有关方面针对创业大学生普遍遇到的问题开展创业公共服务,建立健全创业公共服务政府采购机制并加强绩效管理,构建覆盖院校、园区、社会的创业公共服务体系。要对各方面相关优惠政策进行归集梳理,以年轻人喜闻乐见的形式加强宣传解读并提供咨询,帮助符合条件的创业大学生获得相应的税费减免、资金补贴等政策扶持。要建立健全青年创业辅导制度,从拥有丰富行业经验和行业资源的企业家、职业经理人、天使投资人当中选拔一批青年创业导师,为创业大学生提供创业辅导。要采取多种方式搭建青年创业者交流平台,经常举办交流活动,为创业大学生及时了解政策和行业信息、学习积累行业经验、寻找合作伙伴和创业投资人创造条件。要积极引导大学生参加创业竞赛活动,有条件的地区可定期举办青年创业大赛,使之成为凝聚青年创业者、展示创业方案和创业项目的舞台,同时为创业投资机构、天使投资人等选择投资对象提供机会。要拓宽人事和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范围,将创业大学生作为重要服务对象,提供档案保管、人事代理、职称评定、社保代理等服务。要加强服务创新,积极探索将促进就业创业政策措施向网络创业就业领域延伸拓展的有效方式,为在电子商务网络平台上注册“网店”的创业大学生提供政策支持和服务。要充分发挥留学人员回国服务工作体系的作用,对留学回国创业人员开展针对性服务,帮助他们了解国内信息、熟悉创业环境、交流创业经验、获得政策扶持。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各高校要充分认识促进大学生创业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加大人力、财力投入,为本计划实施提供有力保障。要结合实际制订贯彻落实方案,明确目标和进度指标、任务和政策措施、责任分工和完成期限,对本计划的实施做出具体安排。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牢固树立全局意识,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确保本计划顺利实施。
(二)加强绩效考核
要把本计划落实与执行情况作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以既定目标、进度、任务是否完成,政策措施是否落实到位,创业大学生是否得到支持帮助为考核重点,定期对相关部门、单位进行绩效考核。考核结果要及时向党委、政府汇报,并通报有关方面,接受监督质询,不断推进工作取得实效。
(三)加强舆论宣传
对党和政府鼓励支持大学生创业的政策措施,本计划执行过程中取得的进展、成效、经验和工作创新,以及创业大学生自强不息、勇于创业的典型事迹,各地要通过大众传媒予以广泛宣传,以加强对社会舆论的正面引导,努力营造鼓励创新、崇尚创业、褒奖成功、宽容失败的社会氛围。
各地贯彻落实情况请及时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
教育部 科学技术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共青团中央
2014年5月22日
教师厅函〔2014〕18号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5届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
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部属师范大学: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确保2015届部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毕业生全部到中小学校任教,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及时收集公布岗位信息。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大统筹本地区中小学教师岗位需求的力度,大力收集各地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岗位需求计划,于2014年12月10日前将本省(区、市)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岗位需求信息通报给部属师范大学,同时在教育部免费师范生就业服务网(http://sfs.ncss.org.cn)上发布。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机构编制部门在核定的中小学教师编制总额内,提前安排接收免费师范毕业生编制计划,确保免费师范毕业生到中小学校任教有编有岗。
二、积极组织双选活动。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寒假期间组织免费师范毕业生专场招聘活动,确保大多数免费师范毕业生落实任教学校。部属师范大学要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等多种方式,调动各方面力量,持续为免费师范毕业生举办优质高效的招聘活动。2015年5月底前,确保90%免费师范毕业生通过双向选择落实任教学校。2015年6月底仍未签约的免费师范毕业生,其档案、户口等迁转至生源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由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筹安排到师资紧缺地区的中小学校任教,确保免费师范毕业生离校前全部落实任教学校。
三、提升就业信息服务质量。要充分发挥网络及时、高效、便捷的优势,运用“教育部免费师范生就业服务网”及手机信息报、微博、微信等新媒体手段,及时公布、推送用人信息及相关政策,提升信息收集发布效率,推进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信息和中小学教师岗位需求信息有效共享。加强就业信息统计和报送。请部属师范大学于2014年11月20日前将2015届免费师范毕业生生源信息报送给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核实生源信息后,于2014年11月30日前将免费师范毕业生基本信息上传至履约管理系统(http://sfs.ncss.org.cn/admin),并从2015年2月起每周一更新一次就业签约数据。
四、切实加强履约管理。未能履行协议的免费师范毕业生要按规定退还已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并缴纳违约金,已在职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的,由培养学校取消学籍。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履行协议的,需报经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免费师范毕业生的履约管理,建立诚信档案,公布违约记录,并记入人事档案。
五、严格规范跨省就业。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相关政策的通知》(教师厅〔2011〕1号)有关规定,各地要按照免费师范生毕业生跨省任教条件,规范执行跨省任教审核程序和手续,生源所在地和接受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加强沟通确认。免费师范毕业生跨省任教后,接收省负责管理。免费师范毕业生在服务期内申请跨省调动的,可参照教师厅〔2011〕1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六、开展生动有效的就业教育。各地教育部门、部属师范大学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教师节重要讲话精神,鼓励引导免费师范毕业生把理想抱负和脚踏实地结合起来,主动到国家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努力成为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好教师。充分发挥典型示范引领作用,通过组织中小学优秀校长教师、优秀免费师范毕业生回校作报告等多种形式,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微博、微信、手机客户端等媒体手段,加强宣传教育,营造支持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的良好氛围。
教育部办公厅
2014年11月13日
财税〔2015〕18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
的补充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
为进一步简化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程序,经国务院批准,现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9号)补充通知如下:
一、将《就业失业登记证》更名为《就业创业证》,已发放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继续有效,不再统一更换。《就业创业证》的发放、使用、管理等事项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的有关规定执行。各地可印制一批《就业创业证》先向有需求的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发放。
二、取消《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持《就业创业证》(注明“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三、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凭学生证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申领《就业创业证》,或委托所在高校就业指导中心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代为其申领《就业创业证》;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直接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申领《就业创业证》。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地财政、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部门要认真做好新旧政策的衔接工作,主动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2015年1月27日
教学厅〔2015〕3号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
参军入伍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部属各高等学校:
做好高校学生参军入伍工作,既是新形势下加强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依托国民教育为部队培养输送高素质人才的必然要求,也是发挥军队资源优势促进青年学生成长成才的重要举措。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精神,吸引更多高素质高校学生参军入伍,切实提高征集高校学生入伍的数量和质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完善高校学生参军入伍优惠政策
1.设立“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根据实际需求,每年安排一定数量专项计划,专门面向退役大学生士兵招生。专项计划规模控制在5000人以内,在全国研究生招生总规模内单列下达,不得挪用。
2.将高校在校生(含高校新生)服兵役情况纳入推免生遴选指标体系。鼓励开展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的高校在制定本校推免生遴选办法时,结合本校具体情况,将在校期间服兵役情况纳入推免生遴选指标体系。在部队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退役人员,符合研究生报名条件的可免试(指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
3.将考研加分范围扩大至高校在校生(含高校新生)。退役人员在继续实行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退役后按规定享受加分政策的基础上,允许普通高校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在完成本科学业后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4.退役大学生士兵专升本实行招生计划单列。高职(专科)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在完成高职学业后参加普通本科专升本考试,实行计划单列,录取比例在现行30%的基础上适度扩大,具体比例由各省份根据本地实际和报名情况确定。
5.高校新生录取通知书中附寄应征入伍优惠政策。高校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附寄应征入伍宣传单,宣传单主要内容包括优惠政策概要、报名流程指南、学籍注册要求等。
6.放宽退役大学生士兵复学转专业限制。大学生士兵退役后复学,经学校同意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可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
二、认真落实鼓励高校学生入伍已有的政策措施
7.复学(入学)政策。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校就读的学生(含高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2年内允许复学或入学。
8.国家资助学费。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校就读的学生(含高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国家实行学费减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减免标准,本专科学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
9.考试升学加分。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后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在部队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符合研究生报名条件的可免试(指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
10.高职(专科)升学。高职(专科)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入伍经历可作为毕业实习经历;具有高职(专科)学历的毕业生,退役后免试入读成人本科;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的高职(专科)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在完成高职(专科)学业后,免试入读普通本科。
11.政法干警招录。各地拿出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招录培养计划的20%左右,用于招录大学生退役士兵,不再实行加分政策。鼓励高学历退役士兵报考试点班,并适当增加招录大学生退役士兵的比例。
12.免修军事技能。高校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参军入伍退役后复学或入学,免修军事技能训练,直接获得学分。
13.退役就业服务。高校毕业生士兵退役后一年内,可视同当年的应届毕业生,凭用人单位录(聘)用手续,向原就读高校再次申请办理就业报到手续,户档随迁(直辖市按照有关规定执行);退役高校毕业生士兵可参加户籍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原毕业高校就业招聘会,享受就业信息、重点推荐、就业指导等就业服务。
三、切实加强征集高校学生入伍的宣传动员
14.各地各高校要与兵役部门密切配合,将政策宣传作为工作重点和重要抓手,汇编成文、印刷成册、公布上网。要集中宣传鼓励高校学生参军入伍的优惠政策,积极组织高校学生征兵启动仪式,5月份集中开展入伍政策网上咨询周和宣传月。要采取多种方式深入开展宣传动员活动,做到优惠政策入脑入心,提高政策知晓度和吸引力,切实发挥政策的激励作用。
15.各地各高校要把广泛宣传与精准推送相结合,邀请大学生士兵“进班级、进课堂、进宿舍”,与高校学生面对面交流。要配合兵役部门开展“走进军营”体验一日兵等宣传教育活动。要充分利用校内电视、网络等媒体播放征兵宣传片,在省级就业网、校级门户网开辟征兵宣传专栏,通过微博、微信等方式,广泛发布优惠政策、入伍流程、先进事迹等,形成良好舆论氛围。
16.各地各高校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设立本地、本校大学生征兵工作领导小组,明确牵头职能部门,形成武装、就业、学生等部门分工协作的征兵工作机制,公布征兵联系人和联系方式,抓紧部署各项工作,力争在暑假前完成体检、政审和预定兵员工作。普通高校要切实落实中央有关规定设立武装部,保障高校学生征兵工作人员、经费、场地投入,确保高校学生参军入伍的数量和质量进一步提高。
教育部办公厅
2015年4月30日
农办科〔2015〕17号
农业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
关于组织实施现代青年农场主计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委、局)、教育厅(教委、局)、团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教育局、团委,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精神,加强新型职业农民队伍建设,激发农村青年创造创新活力,提高其创业兴业能力,农业部、教育部、团中央决定组织实施现代青年农场主计划。现将《现代青年农场主计划实施方案》(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按照相关要求,组织抓好落实,确保取得实效。
附件:现代青年农场主计划实施方案
农业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
2015年4月29日
附件
现代青年农场主计划实施方案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自2012年以来,连续四年中央一号文件均提出明确要求。习近平总书记也明确指出,要提高农民素质,培养造就新型农民队伍,把培养青年农民纳入国家实用人才培养计划,确保农业后继有人。在财政部大力支持下,2014年农业部启动实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为发展现代农业和建设新农村提供人才支撑。青年是最富活力的创业力量,2014年底,全国农业工作会议指出要大力培养现代青年农场主。组织实施“现代青年农场主计划”是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拓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渠道的重要举措,是激发农村青年创造创新活力、吸引农村青年在农村创业兴业的重要手段,将为现代农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
一、总体思路
按照“科教兴农、人才强农、新型职业农民固农”的战略要求,以服务现代农业产业发展和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导向,以“政府主导、多方参与、需求导向、模式创新”为原则,以技能培训、创业指导、政策扶持、跟踪服务为重点,分产业、分类型培育一批现代青年农场主,激活农村青年自身创造活力,提高创业兴业能力,充分发挥其示范带动作用,使之成为深化农村改革、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的骨干力量。
二、目标任务
“现代青年农场主计划”采取培育一批、吸引一批、储备一批的方法,经过培训指导、创业孵化、认定管理、政策扶持和跟踪服务等系统的培育,在全国形成一支创业能力强、技能水平高、带动作用大的青年农场主队伍,为现代农业的发展注入新鲜的血液。
2015年计划在全国遴选培育1万名现代青年农场主,期限3年(其中培育2年,跟踪服务1年)。
三、培育对象
(一)申请条件。具有一定的产业基础,具有高中及以上学历(或相当于高中),年龄在18-45周岁之间的种养大户、家庭农场经营者、农民合作社骨干、返乡创业大学生、中高职毕业生、返乡农民工和退伍军人均可提出申请,重点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倾斜。
(二)申请方式。农业部、教育部和共青团中央已建成面向社会的申报工作平台,将采取个人申请、农业企业和培训机构联合推荐以及县级农业(农经)部门、团组织协商推荐相结合的方式。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登陆中国新型职业农民网(www.zhynm.cn)中“现代青年农场主计划申报系统”,在线填写并提交《现代青年农场主培育对象申报表》(见附件1)。其产业经营所在地县级农业(农经)部门对申请人基本情况进行审核后,填写汇总表(见附件2),报送至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三)遴选确定。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团组织、教育部门根据各地申请情况,结合当地产业发展实际,确定最终培育对象,报农业部备案。入选共青团中央组织实施的“大学生返乡创业行动”的培养对象须纳入现代青年农场主培育计划,统筹政策、资源予以培育。
四、培育方式
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团组织、教育部门统一组织开展现代青年农场主的培育,通过培训指导、创业孵化、认定管理、政策扶持等方式,为培育对象提供服务,有效提高培育质量。
(一)培训指导。邀请优秀创业导师、成功创业人士、资深专业教师和熟悉产业发展人士授课,强化创业理念和创业技能培训、现代农业生产经营知识和技术培训,激发培育对象创业兴业动力,提升生产经营水平和产业发展能力。农业部农民科技教育培训中心将开展示范性培训,制定专门培训计划,提高培训质量。
(二)创业孵化。组织专家团队,配备创业导师,提供创业兴业支持。对具备较好产业基础的培育对象,重点给予扩大产业规模、强化市场开拓、提升产业持续发展能力等方面的指导。对其他培育对象,按自愿原则组成3-5人的创业团队,组织进入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或农业企业的实体基地进行创业孵化。农业部、教育部、团中央将认定100个国家级新型职业农民(现代青年农场主)创业孵化基地,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也要认定一批创业孵化基地,为培育对象提升创业能力提供实践平台。
(三)认定管理。将现代青年农场主培育对象纳入新型职业农民信息库,采集相关信息,进行专门管理考核。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指导各县做好认定管理和信息提交等相关工作。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将遴选的培育对象,按照当地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办法,纳入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队伍统一管理,建档立册,按统一要求记录和报送现代青年农场主生产经营、教育培训等相关信息,并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
(四)政策扶持。农业部、教育部、团中央将现代青年农场主列为重点支持对象,相关行业项目、人才激励政策向其倾斜。2015年,农业部将从青年农场主培育对象中遴选100名作为“风鹏行动·新型职业农民”资助对象,由中华农业科教基金会每人资助1万元。联合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设立专属金融产品,提供配套金融服务。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教育部门、团组织要积极协调财政、国土资源、金融、税收、保险、人社等有关部门,将现有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各类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向培育对象倾斜。
(五)跟踪服务。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机构和创业导师要为培育对象持续提供创业指导和技术支持。农业部农民科技教育培训中心利用智慧农民云平台为现代青年农场主培育对象提供在线教育培训、在线管理考核、对接农村电子商务、信息推送等跟踪服务。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现代青年农场主计划”由农业部、教育部、团中央共同组织实施。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教育部门、团组织要将青年农场主的培育工作作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的重要任务,加强工作协调,制定工作实施方案,明确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工作职责,确保项目实施效果。
(二)明确责任。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教育部门、团组织重点做好培育对象遴选确定、培训机构选定、扶持政策协调和项目组织实施工作。各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明确培训机构,充分发挥各级农民科技教育培训中心、农业职业院校、农业高校、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单位的作用,制定全省培育计划,统一安排编班,确保工作落实。培训机构要在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制定具体培训计划,设置培训课程,落实培训教师,组织开展培训。农业部农民科技教育培训中心要着力做好示范性培训和信息库建设工作。
(三)落实经费。现代青年农场主培育经费从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中列支,每人连续支持2年,人均经费标准每年不少于3000元,由培育对象所在地的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从农民培训经费中支出,经费主要用于青年农场主培育对象的教育培训、实践实训、创业指导和孵化、认定管理、跟踪服务等。各地要积极争取相关政府资金,并吸引企业、社会投入,加大对青年农场主培育的支持。
(四)营造氛围。各地要充分认识现代青年农场主培育工作的重要性,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各地的有效做法和成功经验,及时报道现代青年农场主创业兴业典型,努力营造有利于现代青年农场主培育的良好社会氛围。
六、工作进度安排
(一)2015年5月中下旬,启动部署相关工作;5月30日前完成培养对象遴选工作,确定合作涉农院校、培训机构、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名单。
(二)2015年6月—2016年12月,持续培育,交流经验,开展年度工作总结和宣传。
(三)2017年1月—11月,跟踪服务。
(四)2017年12月,总结工作成效,分析存在问题,研讨下一步工作思路和重点措施。
附件:1.现代青年农场主培育对象申报表
2.现代青年农场主培育对象申报汇总表
教学厅函〔2015〕43号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5年离校未就业
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有关省、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部属各高等学校:
2015年高校毕业生离校在即,在各地各高校共同努力下,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进展总体平稳,但仍有部分毕业生未落实就业岗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办〔2015〕23号)精神,进一步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切实做好未就业毕业生就业服务工作,帮助未就业毕业生尽快实现就业创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大力拓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教育部全国大学生就业公共服务立体化平台将推出网上“2015届离校未就业大学生就业服务”专题,并组织多场网络招聘会,请各地各高校及时通知未就业毕业生积极参与。各地要紧密围绕国家重大战略部署,动员各方力量,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分区域、分行业、分专业的网上和网下招聘活动。各地教育部门要积极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举办好“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月”“就业服务周”等活动,努力帮助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尽快落实就业岗位。
二、积极推进未就业毕业生自主创业。各地教育部门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积极落实鼓励大学生创业的财政、金融、工商、基地等政策措施,加大创业政策扶持力度,帮助解决创业过程中遇到的难题。要把国家支持、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创业培训、注册登记、税费减免、创业担保贷款等优惠政策及时推送到每一名未就业毕业生,发挥政策效应,促进自主创业;积极动员专业教师与有创业意愿的未就业毕业生结对子,为他们提供技术支持和项目咨询,并主动邀请企业家、投资人和工商部门、金融部门工作人员等担任创业导师;进一步加大创业典型宣传力度,扩大优秀创业毕业生事迹宣传的广度和深度,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浓厚氛围;切实做好教育部举办的首届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相关宣传与组织工作。
三、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大学生征兵工作。当前是征集大学生入伍工作的关键阶段,各高校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设立大学生征兵工作领导小组,明确牵头职能部门,保障大学生征兵工作人员、经费、场地投入,形成武装、就业、学生等部门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各高校要与兵役机关密切配合,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公布征兵联系人和联系方式,抓紧落实各项工作,力争在暑假前完成体检、政审和预定兵员工作。确保完成2015年大学生应征入伍目标任务。
四、持续做好就业指导服务工作。各高校要把促进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就业创业作为下一阶段工作重要内容,结合本校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建立任务分解和责任制,把任务层层分解到院系,责任到人。要通过多种方式广泛征集用人单位需求信息,通过网络、电话、微博、微信等有效方式持续向毕业生推送用人信息和相关政策。进一步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和就业困难毕业生重点帮扶工作,积极为他们提供合适的岗位信息和求职技巧的指导。
五、认真做好信息衔接和服务接续工作。各地各高校要认真做好未就业毕业生的信息收集汇总工作,在征得毕业生本人同意的前提下,及时将有就业意愿的未就业毕业生信息提供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使就业服务能够无缝接续。要积极配合人社部门组织实施好“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为毕业生提供就业信息、就业培训、就业援助等服务,及时将未就业毕业生纳入就业见习计划,力争使每一名有就业意愿的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在毕业半年内实现就业或参加到就业准备活动中。
教育部办公厅
2015年6月25日
教学〔2015〕12号
教育部关于做好2016届全国普通高等学校
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有关省、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部属各高等学校:
高校毕业生是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生力军。高校毕业生就业事关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大局,关乎社会安定稳定,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等文件要求,现就做好2016届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通知如下:
一、着力加强创新创业教育和自主创业工作
(一)加快推进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各地各高校要把提高教育质量作为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根据人才培养定位和创新创业教育目标要求,促进专业教育与创新创业教育有机融合。从2016年起所有高校都要设置创新创业教育课程,对全体学生开发开设创新创业教育必修课和选修课,纳入学分管理。对有创业意愿的学生,开设创业指导及实训类课程。对已经开展创业实践的学生,开展企业经营管理类培训。要广泛举办各类创新创业大赛,支持高校学生成立创新创业协会、创业俱乐部等社团,举办创新创业讲座论坛。高校要设立创新创业奖学金,并在现有相关评优评先项目中拿出一定比例用于表彰在创新创业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
(二)落实完善创新创业优惠政策。各地各高校要深入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积极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大政策落实力度,落实创业担保贷款、小微企业减税降费、创业培训补贴等各项扶持政策,重点支持高校学生到新兴产业领域创业。推动相关部门加快制定有利于互联网创业的扶持政策。要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要求,制订本地本校创新创业学分转换、实施弹性学制、保留学籍休学创新创业等具体措施,支持参与创业的学生转入相关专业学习,为创新创业学生清障搭台。
(三)加大创新创业场地建设和资金投入。各地各高校要建设和利用好大学科技园、大学生创业园、创业孵化基地、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等创新创业平台。高校实验室、实验设备等各类资源,原则上向全体在校学生开放。高校要通过合作、转让、许可等方式,向高校毕业生创设的小微企业优先转移科技成果。要通过学校自设、校外合作、风险投资等多种渠道筹集资金,扶持高校学生创新创业。充分运用市场机制,引导社会资金和金融资本支持大学生创业活动。
(四)不断提升创新创业服务水平。各地各高校要配齐配强创新创业教育专职教师,聘请各行各业优秀人才担任兼职教师,建立全国万名优秀创新创业导师人才库。要创新服务内容和方式,为准备创业的学生提供开业指导、创业培训等服务,为正在创业的学生提供孵化基地、资金支持等服务。高校要建立校园创新创业导师微信群、QQ群等,发布创业项目指南,实现高校学生创业时时有指导、处处有服务。要进一步完善高校学生创业服务网功能,为高校学生提供项目对接、产权交易、培训实训、政策宣传等服务。
二、积极拓宽重点领域就业渠道
(五)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各地各高校要进一步加大政策引领和服务保障,全面落实高校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艰苦边远地区和老工业基地县以下基层就业的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继续实施好“农村教师特岗计划”、“三支一扶”、“西部计划”、“大学生村官”等基层项目。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开发实施社区服务、健康养老等新项目。积极推进健全从政法专业毕业生中招录人才的规范便捷机制,促进政法专业毕业生就业。
(六)围绕国家发展战略开拓就业岗位。各地各高校要鼓励和引导毕业生到国家重点行业、重点地区、重大工程、重大项目就业。要结合“一带一路”、“长江经济带”、“京津冀协同发展”等国家重大发展战略,积极向沿海沿江沿线经济带输送毕业生。要结合实施“中国制造2025”和“互联网+”行动计划,大力开拓就业岗位。要结合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引导毕业生到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领域就业创业。
(七)引导高校毕业生到新兴领域就业。各地各高校要因地制宜,结合地方经济发展需要,深入挖掘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创造的就业机会。要大力引导高校毕业生到金融保险、节能环保、电子商务、现代物流等生产性服务业和旅游休闲、健康养老、社会工作、文化体育等生活性服务业就业。要适应现代农业发展方式转变和新农村建设需要,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农业新技术、新品种研发和现代农业经营管理等领域就业。
(八)继续做好高校学生征兵工作。各地各高校要与兵役机关密切配合,建立定期会商机制,及早部署2016年高校学生征兵工作,认真落实大学生征兵任务。逐项落实各项政策,重点落实好退役高校学生士兵专项研究生招生计划、新生宣传单、复学升学、就业创业等政策。逐校落实工作任务,明确责任,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逐人开展宣传动员,办好“网上咨询周”、“征兵宣传月”等活动,对大学新生、在校生、毕业生等不同群体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动员,确保高校学生征兵数量和质量进一步提高。
(九)支持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就业。中小微企业是增加就业的主体,各地各高校要会同有关部门完善落实中小微企业吸纳毕业生的社保补贴、培训补贴、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要针对中小微企业特点,主动组织中小微企业集中开展校园招聘活动,引导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就业。要持续关心到中小微企业等基层就业毕业生的成长和发展,通过跟踪服务、定期回访等方式,帮助解决工作和学习上的困难和问题,让他们切实感受到组织的温暖和关心。
三、大力提高就业指导服务能力
(十)建立精准推送就业服务机制。各地各高校要充分利用“互联网+”技术,根据毕业生需求,将他们的求职意愿与用人单位岗位相对接,实现智能化供需匹配,为毕业生精准推送就业岗位。广泛利用手机等移动终端,开展订制服务,为毕业生“送岗位、送政策、送指导”,实现就业服务个性化、信息化。要充分发挥校园市场的重要作用,通过举办分层次、分类别、分行业的招聘活动,提高招聘活动效率。高校要主动联系用人单位,结合毕业生专业特色,提供相应的就业见习岗位。
(十一)建立未就业毕业生统计机制。健全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状况统计指标体系。从2016年起,各地各高校要重点统计有就业意愿尚未就业毕业生、暂不就业毕业生等指标。建立三级联动机制,辅导员(班主任)及时了解每一位毕业生的就业状况和意愿,院系认真核实汇总就业数据,学校实时更新就业监测系统相关信息。高校要有针对性地加大对有就业意愿尚未就业毕业生的指导服务力度,帮助他们尽快实现就业创业。
(十二)进一步提升就业指导服务质量。要把高校学生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课程融入人才培养全过程,结合行业动态和发展需求,建立以课堂教学为主渠道,讲座、论坛、培训为补充,以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大赛、创新创业设计大赛等实践活动为载体的多形式就业指导课程体系。要针对不同层次、不同专业毕业生的特点和需求,广泛开展个性化的咨询服务。加快建设一支职业化、专业化、专家化的就业创业指导工作队伍,高度重视解决就业创业指导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问题。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中充分考虑就业创业指导教师的工作业绩,并在同等条件下予以适当倾斜。
(十三)加强就业创业政策宣传。各地各高校要认真学习领会、分类归纳、精准解读国务院文件精神和中央部门、地方促进就业创业的政策措施。要建立教育部门、高校、院系、班级四级联动的政策宣传网络,学校领导、院系领导、辅导员、班主任都要主动宣讲就业创业政策。要充分利用微博、微信等新媒体,采用图表、动漫等方式,根据毕业生求职需求,分时段、分类别推送基层就业、自主创业、参军入伍、困难帮扶等政策措施,让政策宣传接地气、见实效。
(十四)优化规范就业工作管理。各地各高校要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加强与有关部门的配合,切实做好毕业生档案、户口、组织关系等转递和手续衔接工作,做到简便、快捷、高效。要牢固树立安全意识,确保各类校园招聘等活动安全、有序。要坚决反对任何形式的就业歧视,凡校园招聘活动严禁发布含有限定院校、性别、民族等歧视性信息。高校要加强维权教育,切实防范“试用期陷阱”等危害毕业生权益的不法行为。要进一步加强毕业生就业数据信息监督管理工作,完善毕业生实名查询就业状况功能,确保就业数据信息真实、准确。
(十五)做好就业困难毕业生帮扶。要准确掌握家庭困难毕业生、少数民族毕业生、农村生源毕业生、残疾毕业生等各类就业困难群体的具体情况,实行“一生一策”动态管理,通过开展个性化辅导、组织专场招聘等活动,做到精准发力、精准帮扶。各地各高校要积极协调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做好求职创业补贴申请和发放工作。要进一步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做好信息衔接和服务接续工作,实施好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持续为他们提供就业信息和指导服务,切实做到“离校不离心、服务不断线”。
四、推动高等教育更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十六)进一步优化高等教育结构。围绕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优化院校布局、学科专业布局和人才培养机制,提高教育教学质量。鼓励具备条件的普通本科高校向应用型转变,加快应用型、技术技能型、复合型、科技创业人才培养。进一步完善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体系,扩大培养规模。建设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推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推进高职院校开展现代学徒制培养。
(十七)切实提高毕业生就业创业能力。把深化高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作为推进高等教育综合改革的突破口,推进人才培养与社会需求间的协同,探索建立需求导向的学科专业结构和就业创业导向的人才培养类型结构调整新机制。推进高校与政府、企业、社会的协同,继续加强对“全国高校实践育人创新创业基地”的培育指导工作,促进产学研用紧密结合,推动高校学生参加形式多样的实习实训、社会实践和创新创业活动,增强学生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创新创业能力,推动毕业生更高质量就业创业。
(十八)积极发挥就业反馈作用。进一步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质量年度报告发布制度,各地各高校要在每年年底前编制和发布就业质量年度报告,将创新创业相关情况以及有就业意愿尚未就业毕业生、升学、暂不就业等内容纳入就业质量报告,更加科学、客观地反映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状况和特点。要积极发挥就业创业状况对教育教学的反馈作用,进一步完善学科专业预警、退出管理办法,健全就业与招生计划、人才培养、经费拨款、院校设置、专业调整的联动机制,促进人才培养与经济社会发展紧密对接。
五、进一步加强就业创业工作组织领导
(十九)健全协调机制。各地各高校要切实落实“一把手”工程,把就业创业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判形势,协调解决存在问题,确保高校毕业生就业局势稳定。各地要建立相关职能部门会商机制,因地制宜出台新举措,逐项落实就业创业政策。各高校要健全就业部门牵头,招生、教学、学生、武装、团委等部门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定期研究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做到开学有部署、工作有分工、过程有检查、年终有总结。
(二十)建立督查机制。各地各高校要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督查机制,把各项政策措施和年度重点工作的落实完成情况作为督查重点。开展日常督查和不定期抽查,及时查找问题、总结经验,以督查促整改、抓落实。要加大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问责力度,对落实不力的,要限期整改并追究领导责任。
(二十一)完善保障机制。各地各高校要进一步健全就业创业工作机构,配备指导教师,开辟专用场地,加大经费投入,切实做到“机构、人员、场地、经费”四到位。各地要积极协调地方政府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切实保障各项就业创业服务工作开展所需经费。要加快建设一批省级和校级示范性就业创业指导服务机构,促进就业创业指导服务水平进一步提高。
(二十二)加强思想教育和舆论引导。各地各高校要把思想教育和毕业教育有机结合起来,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不断丰富思想教育内容和方式。积极组织干部讲政策、专家讲形势、师生讲感受、企业家讲经验,引导广大毕业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成才观。要把创新精神和创业意识的培养融入思想教育,激励更多高校学生在就业创业实践中成就有梦想有奋斗有奉献的精彩人生。要积极开展全国高校创新创业总结宣传工作,加强对高校创新创业教育典型经验和高校学生就业创业典型的宣传,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营造促进就业创业工作的良好氛围。
教育部
2015年11月27日
粤府办〔2013〕22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
就业工作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35号)转发给你们,并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促进高校毕业生多形式多渠道就业
(一)积极开拓更多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岗位。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转方式、调结构的进程,积极为高校毕业生开发就业岗位,尤其要充分发挥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智力密集型产业、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发展对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拉动作用。在制订产业发展规划时,要同时制订人才培养、吸纳、引进计划。在政府投资和重大建设项目审批时,要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细化就业影响评估的相关内容,将新增就业岗位作为重要考虑因素。
(二)鼓励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充分发挥民营企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吸纳就业的重要作用。中小微企业每新招用一名应届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000元的一次性补贴,其中属于小微企业的还给予1年期限的社保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列支。符合规定类型和条件的企业,当年新招用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以每人每年4800元的定额标准,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三)鼓励重大科研项目带动就业。鼓励承担国家和地方重大科研项目的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吸纳尚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作为研究助理或辅助人员参与项目实施,其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费补助按规定从项目经费列支,其户口、档案可免费存放在项目单位所在地或入学前家庭所在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就业后其工龄与参与项目研究期间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社会保险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四)鼓励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凡我省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由政府补偿学费或代偿助学贷款;具有高职(高专)学历的,可经过一定考核入读普通本科;退役后报考硕士研究生的,初试总分加10分;荣立二等功以上的,退役后免试推荐入读硕士研究生。
二、引导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
(五)统筹实施高校毕业生服务基层项目。积极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继续实施“三支一扶(即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计划”,从2013年起,全省每年招募不超过1400名高校毕业生参加“三支一扶”服务。继续实施“大学生村官计划”,每年选聘一批高校毕业生到村担任党支部书记助理或村委会主任助理。继续实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每年招募一批大学生参加志愿服务西部、山区。开展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特岗计划试点,选拔一批高校毕业生到乡镇担任特岗人员。
(六)大力开发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结合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进程,积极推进政府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开发更多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岗位。尤其要结合推进新型城镇化和加强基层公共服务的需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开发一定数量的乡镇(街道)、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文化、司法、青少年服务等社会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重点用于帮扶“双困”(家庭困难和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服务期间工资待遇原则上参照当地同条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水平确定,所需资金在各级政府就业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
(七)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基层就业配套政策。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中组部等五部门《关于统筹实施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42号)等相关规定,落实好服务基层项目毕业生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转正定级等各项政策。特别是要切实落实好面向服务基层项目期满高校毕业生的公务员考录、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扶持自主创业等政策规定,畅通服务期满毕业生的就业创业渠道,努力拓宽基层工作人员职业发展空间,改善生活待遇。
三、扶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八)落实税费减免政策。高校毕业生自毕业学年起3年内(毕业前一年7月1日起36个月,下同)自主创业的,自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为其免费提供3年的人事关系及档案保管服务。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九)落实补贴和资助政策。高校毕业生自毕业学年起3年内,租用经营场地或店铺(在各类创业孵化基地的除外)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小微企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并吸纳3人以上就业的,给予最长2年、每年最多3000元的租金补贴。毕业学年起3年内自主创业并符合相关条件的,可给予5000元左右的一次性创业资助。对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最长3年期限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列支。支持通过网络创业带动就业,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认定的网络创业高校毕业生,可享受小额担保贷款、一次性创业资助等政策。
(十)加大金融扶持力度。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可申请最高1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多人组织起来创业的,可按每人10万元,总额最高200万元的额度实行“捆绑式”贷款,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都可给予财政贴息。高校毕业生离校前自主创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由学校就业(创业)指导部门指导推荐和协助申请,送经办银行按程序办理。金融机构要积极探索适合高校毕业生创业的金融服务产品,简化业务流程。
(十一)加强创业载体建设。高校要积极建设创业孵化基地,为大学生提供创业孵化服务,提高创业成功率。有条件的地区,可在高校集中的区域建设综合性创业孵化基地和服务平台。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组织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为大学生提供1年以上减免费创业实训场地和孵化服务的,由就业专项资金按实际孵化成功户数,按每户最高3000元的标准给予创业孵化补贴。凡被认定为国家级和省级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的,由省级就业专项资金给予适当补贴。
(十二)扶持高校毕业生优秀创业项目。省每年遴选一批可行性和预期成功率较高的高校毕业生(毕业3年内)优秀创业项目,每个项目给予5万至10万元资助。对其中科技含量高、潜在经济和社会效益及市场前景好的特别优秀创业项目,最高给予20万元一次性资助。所需资金由省级就业专项资金安排。
四、提高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能力
(十三)引导扶持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培训。各高校要积极引导高校毕业生根据市场需求和自身专业特点,积极参加职业技能培训。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学年(即从毕业前一年7月1日起的12个月,下同)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含计算机信息高新技术考试合格证书)的,由就业专项资金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
(十四)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积极推进国家和省级就业见习示范基地建设,建立健全见习单位考核评估和激励淘汰机制。扩大见习单位数量,加大技术类、管理类见习岗位开发力度,积极组织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见习活动,见习单位应当每月向见习人员提供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80%的生活补贴。生活补贴由见习单位和当地政府各承担50%,政府承担部分从就业专项资金列支。
(十五)加强创业教育和培训。各高校要将创新创业教育融入专业教学和人才培养全过程,并将创业教育课程纳入学分管理,鼓励在校生积极参加创业教育和创业实践活动。提升省级大学生创业教育示范校建设工作水平。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的,按规定给予创业培训补贴。遴选青年企业家组建大学生创业导师团,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创业指导。
五、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
(十六)改进和加强就业指导。各高校要将就业指导课程作为必修课列入教学计划,积极开展在校生职业生涯规划教育,着力提高就业指导课程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和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要广泛开展公共就业人才服务进校园活动和就业创业典型宣讲活动,帮助高校毕业生及时了解就业形势、政策和企业用人需求,理性求职就业。发挥各级团委和社会组织力量,多渠道加强对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和心理辅导,帮助其顺利度过学习与就业的转换期。
(十七)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招聘活动。各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机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广泛收集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岗位信息,有针对性地举办分区域、分行业、分层次的专场招聘及校企对接活动。继续组织开展“一企一岗”、“民营企业招聘周”、“网络招聘月”等专项服务活动。高校开展的校园招聘活动,可纳入公共就业服务大型专项活动项目给予适当支持。健全全省就业人才信息服务网络平台,实现与高校校园网互联互通。组织举办网络招聘会,充分利用短信、微博、移动互联平台等多种渠道发布就业信息,降低毕业生求职成本。
(十八)实施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在每年7月底前做好毕业生离校前后的信息衔接和服务接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制订实施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的具体实施方案,指导各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及时了解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情况,建立台账并依托基层服务平台开展针对性服务。要通过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月”等活动,为每名未就业毕业生提供“五个一”专项服务(即提供一次电话访问、一次职业指导、一次岗位推荐、一次就业见习或一次职业培训机会),力争使每一名有就业意愿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在年底前实现就业或参加到就业准备活动中。
(十九)做好困难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将家庭困难和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作为帮扶的重点。毕业生离校前,高校要对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给予重点就业帮扶,至少推荐3次以上就业岗位。对截至毕业年度5月1日仍未实现就业的,由就业专项资金给予500元的一次性求职补贴。毕业生离校后,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积极开展“就业援助月”等活动,提供“一对一”帮扶,为毕业生送政策、送岗位、送培训、送服务。登记失业满6个月或登记失业的困难家庭应届高校毕业生,可给予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临时生活补贴。积极做好省对口援助地区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受援地高校毕业生到我省就业的纳入当地就业扶持政策范围。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列支。
(二十)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能力建设。各高校要加强就业指导机构建设,配足人、财、物,健全专兼职结合的职业指导师资队伍。要落实高校就业指导教师待遇,取得职业指导师、高级职业指导师资格的就业指导教师并由所在高校聘用的,同等享受讲师、副教授待遇。各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机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从高校毕业生的实际需要和便利出发,优化服务流程,提供高效、便捷的就业服务。
六、大力促进就业公平
(二十一)消除毕业生流动制度性障碍。教育部门要进一步简化毕业生报到和派遣、改派等方面的手续。各地要切实落实允许包括专科生在内的高校毕业生在就(创)业地办理落户手续的政策,允许一定规模的企业设立户籍集体户头,其他的可由当地政府指定户籍代管机构。允许高校毕业生在求职地进行求职登记和失业登记,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纳入本地免费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范围。
(二十二)消除就业歧视。用人单位招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不得对求职者设置性别、民族等条件,招聘高校毕业生,不得以毕业院校、年龄、户籍等作为限制性要求,不得以是传染病源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除外)。加大人力资源市场监管力度,及时纠正各类就业歧视现象。
(二十三)加强就业权益保障。规范签约行为,任何高校不得将毕业证书发放与高校毕业生签约挂钩。规范国有单位招聘行为,完善公务员招考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制度,切实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加强劳动保障执法力度,督促企业规范用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切实保障高校毕业生的合法权益。
七、推动高等教育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二十四)进一步优化学科专业结构。深入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12〕4号),紧紧围绕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和重点产业人才供需对接机制,超前部署战略性新兴产业等相关专业设置和培养计划,实现人才培养、社会需求与就业的良性互动。
(二十五)强化学生实践能力培养。高校要积极推进“校地合作、校产合作、校企合作”,与地方政府、产业集群或产业园区、企业共建实习实训基地,搭建实践育人平台。增加实践教学比重,着力加强综合素质和能力培养,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优化产业结构输送更多高素质的应用型、复合型、技能型人才。
(二十六)完善并落实就业状况对高等教育的反馈机制。省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要加强就业状况统计、分析和监测预警,把就业状况作为招生计划制定、质量评估、经费投入、专业设置、培养方案调整、班子考核等工作的重要依据,作为高校本科教学工作评估的重要指标和高等职业学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的核心指标。连续两年就业率较低的专业(个别特殊专业除外),应调减招生计划直至停招。探索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情况第三方调查发布制度。
八、加强组织保障确保政策落到实处
(二十七)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部门、各高校要把解决高校毕业生就业问题纳入重要日程,摆在突出重要位置,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要充分发挥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制定具体分工方案,将责任分解到各个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部门要加强配合,共同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财政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加大就业资金投入力度,并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切实保障各项就业服务工作顺利开展。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要督促和协调企业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帮助企业了解和落实有关优惠政策。工会、共青团、妇联等要发挥群团组织优势,多渠道多形式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其他相关单位要认真履责,积极参与,形成各部门齐抓共管、共同推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良好格局。
(二十八)抓好政策落实。各地要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情况列入政府政绩考核内容,明确具体目标、工作措施和进度,把责任层层分解,切实抓好落实。各地、各部门要根据国家和省的规定,按照降低门槛、简化程序、提高实效的原则,抓紧制订和完善各项政策的具体实施办法。省政府每年对各地、各部门、各高校推动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落实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对落实不力的要追究责任。
(二十九)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各地区、各部门、各高校要利用多种载体和形式,大力宣传新时期就业方针、就业创业政策措施、国家和省的就业形势,引导毕业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和择业观,在全社会形成正确的就业导向。要积极宣传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和中小企业、非公有制企业就业创业的先进典型,引导高校毕业生将个人理想融入实现中国梦伟大进程,到城乡基层和经济社会发展最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6月7日
国办发〔2013〕35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
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是国家宝贵的人才资源。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关乎经济发展、民生改善和社会稳定。2013年,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总量压力继续加大,结构性矛盾十分突出,就业任务更加繁重。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要求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深入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
近年来,国务院坚持劳动者自主就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和鼓励创业的方针,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围绕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各地区也结合实际制定了一些有本地特色的具体政策,对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从目前情况看,有的政策尚未落实到位,政策效应尚未得到充分发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对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落实情况组织一次集中检查,逐项督促落实。对尚未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的,要抓紧研究制定,尽快实施,并跟踪了解落实情况;对其中门槛高、手续复杂的,要本着尽可能方便高校毕业生享受政策的原则,制定简便易行的操作流程,切实降低门槛、简化程序;对因保障措施不到位影响政策落实的,要加大投入,提高保障水平,确保政策顺利实施。同时,要适应新的形势和特点,积极创新,进一步细化和完善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政策措施。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宣传就业法律法规和政策,提高高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政策知晓度。
二、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转方式、调结构的进程,积极为高校毕业生开发就业岗位,尤其要充分发挥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智力密集型产业、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发展对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拉动作用。在制定产业发展规划时,要同时制定人才培养、吸纳、引进计划。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进一步落实社保补贴、培训补贴等扶持政策,鼓励其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大力宣传民营企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意义和突出贡献,引导高校毕业生到民营企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就业。引导国有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吸纳更多高校毕业生就业。结合推进城镇化、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进程,加大财政投入,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开发城乡基层特别是城市社区和农村公共管理及社会服务工作岗位,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统筹实施基层服务项目,规范岗位管理,健全保障机制,落实和完善生活补贴、社会保险、期满就业服务等政策,积极促进服务期满人员就业创业。开展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特岗计划试点,选拔一批高校毕业生到乡镇担任特岗人员。加大面向基层考录公务员和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力度。建立健全征集高校毕业生入伍服义务兵役的政策体系和长效机制。逐步扩大科研项目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规模,鼓励优秀高校毕业生作为科研助理或辅助人员参与项目实施。
三、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完善创业政策,加强创业教育、创业培训和创业服务,大力扶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尤其要鼓励高校毕业生创办国家和地方优先发展的科技型、资源综合利用型、智力密集型企业,支持通过网络创业带动就业。各高校要将创新创业教育融入专业教学和人才培养全过程,并将创业教育课程纳入学分管理,鼓励在校生积极参加创业教育和创业实践活动。鼓励高校与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合作开展创业培训和实训,从2013年起,将创业培训补贴政策期限从目前的毕业年度调整为毕业学年(即从毕业前一年7月1日起的12个月)。各地区要对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进一步放宽准入条件,降低注册门槛,创业地应按规定给予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税费减免等政策扶持。加大政策倾斜力度,积极推进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建设,为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提供项目开发、开业指导、融资、跟踪扶持等“一条龙”创业服务。
四、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
各地区、各高校要切实加强对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服务和职业指导。各高校要加快推进就业指导课程和学科建设,全面开展职业发展教育和就业指导,着力提高就业指导课程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加强专兼职结合的职业指导师资队伍建设,为高校毕业生提供个性化的咨询辅导。支持高校发挥自身优势,实行校企对接,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校园招聘活动。高校开展的校园招聘活动,可纳入公共就业服务大型专项活动项目给予适当支持。各地要充分发挥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和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的作用,广泛开展公共就业人才服务进校园活动,帮助高校毕业生及时了解就业形势、就业政策和企业用人需求。广泛收集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岗位信息,及时向高校和高校毕业生提供,并组织开展分区域、分行业、分层次的专场招聘活动。健全全国就业信息公共服务网络平台,实现与高校校园网互联互通,充分利用短信、微博、移动互联平台等多种渠道发布就业信息,切实降低求职成本。允许高校毕业生在求职地(直辖市除外)进行求职登记和失业登记,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纳入本地免费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范围。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从高校毕业生的实际需要和便利出发,统一服务标准,优化服务流程,提供高效、便捷的就业服务。
五、开展就业帮扶和就业援助
大力加强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综合运用各项政策措施和服务手段,力争使每一名有就业意愿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在年底前实现就业或参加到就业准备活动中。做好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离校前后实名信息衔接和服务接续。各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及时了解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情况,依托基层服务平台,一对一地开展服务。对有就业意愿的,及时提供用人信息;对有创业意愿的,组织其参加创业培训,提供创业服务,落实创业扶持政策;对暂时不能实现就业的,要通过扩大就业见习和职业培训规模,组织参加就业见习和职业培训;对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援助。各地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适当提高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本生活补助标准;对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应按规定给予补贴。
各地区、各高校要将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作为帮扶的重点,认真开展摸底排查,掌握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的求职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帮扶。从2013年起,对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可给予一次性求职补贴,补贴标准由省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当地实际制定,所需资金按规定列入就业专项资金支出范围。
要进一步促进少数民族高校毕业生就业。各地区、各高校要高度重视少数民族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工作,给予必要的帮扶与指导,鼓励他们自主创业。承担对口支援西藏、青海、新疆任务的地区要组织本地用人单位积极面向受援地高校毕业生开展各类招聘活动,并将到本地求职的受援地高校毕业生纳入就业扶持政策范围。承担对口支援西藏、青海、新疆任务的中央企业要结合援助项目建设,积极吸纳当地高校毕业生就业。
六、大力促进就业公平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大力营造公平的就业环境。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不得对求职者设置性别、民族等条件,招聘高校毕业生,不得以毕业院校、年龄、户籍等作为限制性要求。规范签约行为,任何高校不得将毕业证书发放与高校毕业生签约挂钩。加大人力资源市场监管力度,严厉打击招聘过程中的欺诈行为,及时纠正性别歧视和其他各类就业歧视现象。规范国有单位招聘行为,完善公务员招考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制度,探索建立国有单位招聘信息统一公开发布制度,加强国有企业招聘活动监管,在国有企业全面推行分级分类的公开招聘制度,切实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加大劳动用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方面的劳动保障监察力度,切实维护高校毕业生就业后的合法权益。
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的要求,研究深化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具体意见,简化高校毕业生就业程序,消除其在不同地区、不同类型单位之间流动就业的制度性障碍。要指导督促各地制定实施办法,切实落实允许包括专科生在内的高校毕业生在就(创)业地办理落户手续的政策(直辖市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推动高等教育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要深入推动教育体制改革,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产业升级的需要,合理确定普通教育与职业教育发展规模,改善人力资源供给结构。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逐步建立高校教学质量外部考评机制,指导高校加强实践教学,着力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和实践能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加强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完善相关政策和激励措施,创新技能人才培养模式,搭建技能人才职业发展通道。加强经济社会发展对高校毕业生需求的前瞻性研究,建立健全高校毕业生需求预测和发布制度,完善就业状况的反馈机制,引导高校合理调整专业设置。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和重点产业人才供需对接机制,超前部署重点产业相关专业设置和培养计划,努力实现人才培养、社会需求和就业的良性互动。
八、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组织领导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摆在重要位置,落实责任、各方努力,加强引导、综合施策。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情况列入政府政绩考核内容,明确具体目标、工作措施和进度,把责任落实到地方、部门和高校,把工作做到前面,切实缓解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困难,切实保障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水平不降低,并力争有所提高。要充分发挥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建立健全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和协调机制,分工协作,齐抓共管,形成合力。要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切实保障各项就业服务工作开展所需经费。要密切关注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加强分析研判,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同时要研究解决高校毕业生就业难问题的长远措施。要加大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宣传力度,重点宣传新时期就业方针和就业创业政策措施,以及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创业的先进典型,引导广大高校毕业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和择业观,将个人理想融入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进程中,到城乡基层、到中小企业、到中西部地区、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成长成才、建功立业。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通知精神,抓紧制定实施办法,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
2013年5月16日
粤府办〔2014〕37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
做好2014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
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22号)转发给你们,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就业是民生之本,特别是高校毕业生就业,承载着数十万学生及其家庭对美好生活的期盼,关系民生福祉、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我省高校毕业生多,外省高校毕业生到我省就业的也多,我省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任务十分艰巨。各地、各有关单位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坚决按照国家和省的要求,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把这一重大而紧迫的任务切实抓紧抓好,确保实现今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和创业比例“双提高”。
一、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高校毕业生特点和求职需求,突出以网络信息服务为重点的就业服务,开展更多的网络招聘活动。精心组织实施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教育部门要在7月底前将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基本信息移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实名信息数据库,积极组织开展实名就业服务,并及时将毕业生就业情况反馈给教育部门,作为教育部门和高校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和完善毕业生就业创业能力培训的重要依据。
二、进一步完善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措施
对毕业年度内有就业愿望并积极求职的城乡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和残疾高校毕业生发放求职补贴,标准提高到1500元/人;对在中小微企业实现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应届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2000元的就业补贴。以上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列支。《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13〕22号)中有关“中小微企业每新招用一名应届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000元的一次性补贴”的政策不再执行,其他各项扶持政策继续有效。有关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和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税收减免政策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三、启动实施新一轮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
进一步加大高校毕业生创业扶持力度,完善落实工商登记、场地支持、规费减免等各项创业扶持政策。结合需求,广泛组织开展创新创业教育,提高大学生创业能力。切实加强创业孵化平台建设,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建设一批大学生创业园、创业孵化基地。实施“2014年展翅计划—广东大学生就业创业能力提升行动”,帮助高校毕业生提升就业创业能力。进一步创新大学生自主创业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为自主创业大学生提供资金支持。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扶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具体措施,切实抓好落实。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7月4日
国办发〔2014〕22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全国普通
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2014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
高校毕业生是国家宝贵的人才资源。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对于保持就业形势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取得积极进展。2014年,全国高校毕业生数量继续增加,就业工作任务十分艰巨。对此,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对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国务院对做好今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作出新的部署。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上来,充分认识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聚焦重点难点,继续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摆在就业工作的首要位置和整个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位置。要多方位拓宽就业渠道,结合产业转型升级开发更多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岗位,尤其要加快发展就业吸纳能力强的服务业,着力发展研发设计、现代物流、融资租赁、检验检测等对高校毕业生需求比较集中的生产性服务业,同时加快发展各类生活性服务业,拓展新领域,发展新业态,不断提高服务业从业人员比重。要充分发挥市场配置人力资源的决定性作用,着力改革创新,完善政策措施,强化就业创业服务,改善就业创业环境,引导高校毕业生转变就业观念,力争实现高校毕业生就业和创业比例都有所提高,确保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稳定。
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就业
各地区要结合城镇化进程和公共服务均等化要求,充分挖掘教育、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及残疾人服务、农技推广等基层公共管理和服务领域的就业潜力,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要结合推进农业科技创新、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等,引导更多高校毕业生投身现代农业。全面落实高校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就业的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政策,尚未制定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办法的地区,要在年内出台。高校毕业生在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申报相应职称时,可不参加职称外语考试或放宽外语成绩要求。充分挖掘社会组织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潜力,对到省会及省会以下城市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所在地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协助办理落户手续,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方面享受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继续统筹实施好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等各类基层服务项目,健全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服务保障机制。各地要为高校毕业生参加实习、见习、志愿服务等活动创造条件,并将参加实习、见习、志愿服务等活动作为高校毕业生求职的实践经历。要加大工作力度,健全体制机制,鼓励支持更多高校毕业生参军入伍。
三、鼓励小型微型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为小型微型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推动小型微型企业在转型升级过程中创造更多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对小型微型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执行期限截至2015年年底。科技型小型微型企业招收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达到一定比例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并享受财政贴息。对小型微型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按规定开展岗前培训的,各地要根据当地物价水平,适当提高培训费补贴标准。
四、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
2014年至2017年,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通过提供创业服务,落实创业扶持政策,提升创业能力,帮助和扶持更多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逐步提高高校毕业生创业比例。各地要采取措施,确保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都能得到创业指导、创业培训、工商登记、融资服务、税收优惠、场地扶持等各项服务和政策优惠。各高校要广泛开展创新创业教育,将创业教育课程纳入学分管理,有关部门要研发适合高校毕业生特点的创业培训课程,根据需求开展创业培训,提升高校毕业生创业意识和创业能力。各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为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做好人事代理、档案保管、社会保险办理和接续、职称评定、权益保障等服务。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落实和完善工商登记、场地支持、税费减免等各项创业扶持政策。拓宽高校毕业生创办企业出资方式,简化工商注册登记手续。鼓励各地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建设大学生创业园、创业孵化基地和小企业创业基地,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创业经营场所支持。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小型微型企业,按规定落实好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和毕业年度内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留学回国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现行高校毕业生创业扶持政策。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探索和创新符合高校毕业生创业实际需求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本着风险可控和方便高校毕业生享受政策的原则,降低贷款门槛,优化贷款审批流程,提升贷款审批效率。要通过进一步完善抵押、质押、联保、保证和信用贷款等多种方式,多途径为高校毕业生解决反担保难问题,切实落实银行贷款和财政贴息。在电子商务网络平台开办“网店”的高校毕业生,可享受小额担保贷款和贴息政策。充分发挥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积极作用,推动改善创业环境。鼓励企业、行业协会、群团组织、天使投资人等以多种方式向自主创业大学生提供资金支持,设立重点面向扶持高校毕业生创业的天使投资和创业投资基金。对支持创业早期企业的投资,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创业投资企业相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五、深入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
各地区要将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全部纳入公共就业人才服务范围,采取有效措施,力争使每一名有就业意愿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半年内都能实现就业或参加到就业准备活动中。各有关部门、各高校要密切协作,做好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离校前后信息衔接和服务接续,切实保证服务不断线。教育部门要将有就业意愿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实名信息及时提供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信息数据库,全面实行实名制就业服务。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和基层就业服务平台要及时主动与实名登记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联系,摸清就业需求,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教育部门和高校要加强对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跟踪服务,为有就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持续提供岗位信息和求职指导。
各地区要结合本地产业发展需要和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意愿及需求,扩大就业见习规模,提升就业见习质量,确保凡有见习需求的高校毕业生都能得到见习机会。根据当地物价水平,适当提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补助标准。高校毕业生见习期间参加职业培训的,按现行政策享受职业培训补贴。
各地区要继续推动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技能就业专项行动,结合当地产业发展和高校毕业生需求,创新职业培训课程,提高职业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在高校毕业生集中的城市,要提升改造一批适应高校毕业生特点的职业技能公共实训基地。国家级重点技工院校和培训实力雄厚的职业培训机构,要选择一批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培训项目,及时向社会公布。
六、加强就业指导、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各高校要根据高校毕业生特点和求职需求,创新服务方式,改进服务措施,提高服务质量,促进更多的高校毕业生通过市场实现就业。加强网络信息服务,建立健全全国公共就业信息服务平台,加快招聘信息全国联网,更多开展网络招聘,为用人单位招聘和高校毕业生求职提供高效便捷的就业信息服务。积极开展公共就业人才服务进校园活动,为高校毕业生送政策、送指导、送信息,特别是要让高校毕业生知晓获取就业政策和岗位信息的渠道。精心组织民营企业招聘周、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月、就业服务周、部分大中城市联合招聘高校毕业生专场活动和每季度的全国高校毕业生网络招聘月等专项服务活动,搭建供需信息平台,积极促进对接。高校要加强就业指导课程和学科建设,积极聘请专家学者、企业人力资源经理、优秀校友担任就业导师。
各地区、各高校要将零就业家庭、优抚对象家庭、农村贫困户、城乡低保家庭以及残疾等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列为重点对象实施重点帮扶。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的求职补贴要在离校前全部发放到位,求职补贴标准较低的要适当调高标准。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将残疾高校毕业生纳入享受求职补贴对象范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要带头招录残疾高校毕业生。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的,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实名登记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数额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最长不超过2年,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七、进一步创造公平的就业环境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促进就业公平。用人单位招聘不得设置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歧视性条件,不得将院校作为限制性条件。省会及以下城市用人单位招聘应届毕业生不得将户籍作为限制性条件。国有企业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除涉密等特殊岗位外,要实行公开招聘,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信息要在政府网站公开发布,报名时间不少于7天;对拟聘人员应进行公示,明确监督渠道,公示期不少于7天。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严厉打击非法中介和虚假招聘,依法纠正性别、民族等就业歧视现象。加大对企业用工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对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不签订劳动合同、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不按时支付工资等违法行为,及时予以查处,切实维护高校毕业生的合法权益。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消除高校毕业生在不同地区、不同类型单位之间流动就业的制度性障碍。省会及以下城市要放开对吸收高校毕业生落户的限制,简化有关手续,应届毕业生凭《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或劳动(聘用)合同办理落户手续;非应届毕业生凭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和《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办理落户手续。高校毕业生到小型微型企业就业、自主创业的,其档案可由当地市、县一级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免费保管。办理高校毕业生档案转递手续,转正定级表、调整改派手续不再作为接收审核档案的必备材料。
八、推动创新高校人才培养机制
深化教育改革,积极调整教育结构,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深化校企合作、工学结合,培养生产、建设、服务、管理一线的应用型和技能型人才。高校要明确办学定位,突出办学特色,加强就业教育,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各高校自2014年起要发布高校毕业生就业质量年度报告,完善就业与招生计划、人才培养、经费拨款、院校设置的联动机制,充分听取行业主管部门、经济部门、就业部门以及有关行业组织的意见,促进人才培养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有关部门要开展产业升级人才需求预测研究,健全岗位需求统计调查制度,适时向社会发布行业人才需求信息,引导高校优化学科专业结构,探索制定行业岗位标准,促进高校依据市场需求完善专业培养课程。
九、加大宣传工作力度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各高校要高度重视宣传工作。要大力宣传党和政府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重视和采取的政策措施,大力宣传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和中小微企业就业创业的先进事迹和典型经验,以正确的舆论导向引导社会各方面全面客观地看待当前就业形势,共同关心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教育部门和高校要将就业创业政策宣传到每一名高校毕业生,引导高校毕业生转变就业观念,以积极向上的心态走向社会,先就业、再择业,在平凡的岗位上创造不平凡的业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深入用人单位进行政策宣传,引导用人单位履行社会责任,挖掘就业岗位吸纳更多高校毕业生就业。要在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的基础上,积极探索使用微博、微信、手机客户端等新媒体,深入解读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各项优惠政策。同时,密切关注舆情动态,及时了解和回应社会关切,掌握舆论主导权。
十、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地要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列入政府政绩考核内容,进一步健全政府促进就业责任制度,在制定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调整产业结构和产业布局时,把高校毕业生就业作为重要目标予以考虑。要切实加大就业专项资金的投入力度,确保各项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落到实处。就业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作配合,共同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通知精神,制定具体措施,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2014年5月9日
粤府〔2015〕20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教育领域
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中共广东省委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粤发〔2014〕1号)精神,切实做好我省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各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部署和要求,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以促进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质量为主线,以教育“创强争先建高地”为总目标、总抓手,注重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着力推进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努力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对多样化高质量教育的需求,为我省实现“三个定位、两个率先”的总目标奠定人才和智力基础。
(二)总体目标。到2018年,我省教育事业在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上取得决定性成果,全面完成中央和省委提出的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各项任务,形成充满活力、富有效率、更加开放、有利于科学发展的教育体制机制;全省教育进一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人才培养更符合人的认知成长规律、教育教学规律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律;教育公平、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明显提升。初步形成以珠三角地区为核心,粤港澳紧密合作,教育现代化、国际化发展水平高,在国内有较大影响力的南方教育高地,走出一条具有广东特色的教育发展路子。
二、主要任务和工作重点
(一)坚持立德树人基本导向,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1.完善立德树人工作长效机制。加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宣传教育,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优秀传统文化教育有机融入各级各类学校教育全过程,不断完善“爱学习、爱劳动、爱祖国”教育活动,建立学校、家庭、社区共同参与的德育协同创新机制,探索学校德育一体化。强化“道德、诚信、守法”教育理念,培养学生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促进志愿服务制度化、常态化。推进网络德育创新,建设面向学校、服务社会学习者的网络德育共享课程。
2.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学生个性化多样化发展,全面推进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坚持以学生为中心,以落实国家规定教学要求为基本,深化课程改革,合理设计教学流程,创新教学方法,探索多种培养方式,注重因材施教,坚持教育教学与生产劳动、社会实践相结合。建立各级各类教育质量评估指标体系、质量监测评价机制和公告制度。加快推进高校学分制管理改革试点,健全学生自主学习激励机制。开展教育质量综合评价改革试点,鼓励支持试点地区在教学改革、结对帮扶、多元评价、信息化发展等方面先行先试。义务教育学校不设重点学校、重点班,破解择校难题。发挥中小学责任区督学、中小学家长委员会、家长学校等作用,把减轻学生课业负担落实到中小学教育、家庭教育、社区教育各方面全过程。严格破除各种名目的补习班和考试加分行为。
3.强化体育课和课外锻炼。完善学校体育工作机制,把学校体育和学生体质健康列入教育部门及学校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制定广东省学校体育三年行动计划,提高体育课教学质量和保证学生课外锻炼活动时间。多渠道配备好学校体育教师,鼓励退役优秀运动员按照有关规定从事学校体育工作。建立健全学生体质健康监测评价、学校体育工作评估和学校体育工作年度报告制度。大力改善农村中小学体育卫生工作基本条件建设,完善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机制。培养青少年良好体育锻炼习惯和健康的生活方式。
4.改进美育教学。按国家要求开齐开足各学段艺术课程。加强艺术教育实践,广泛开展课外、校外艺术活动。办好大中小学生艺术展演活动和高雅艺术进校园活动,创新岭南传统艺术的传承和教育方式。抓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艺术传承学校与基地建设工作,加强农村学校艺术教育实验县工作指导。健全保证艺术教育教学质量工作机制,制定广东省推进学校艺术教育发展实施办法,推行学校艺术教育发展年度报告制度。
(二)改革资源配置方式,促进教育公平。
1.全力保障公平受教育机会。完善涵盖学前教育至高等教育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健全残疾学生助学政策。全面启动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理顺学生资助工作机制,建立资助标准动态调整制度。完善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制入学管理办法,稳步提高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读义务教育公办学校的比例。鼓励支持公办学位供给不足的地方向符合条件的民办学校购买义务教育服务。支持和促进接受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育质量。切实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当地参加中考高考工作。探索建立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健全特殊教育保障机制,实施广东省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全面推进全纳教育。
2.加强县域内义务教育均衡优质标准化建设。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向农村学校和城镇薄弱学校倾斜,加快缩小城乡和校际之间教育差距。继续实施义务教育“千校扶千校”行动计划,支持薄弱学校提高办学水平。规范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调整,严格按照基建程序办理学校建设项目审批手续,加强建设全过程监管,推进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建设,着力改善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因地制宜解决县镇学校“大班额”问题。到2015年,公办完全小学、初中全部建成标准化学校;到2017年,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全部建成标准化学校。推进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市、区)督导评估,到2015年,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市、区)达83%,到2017年达100%。
3.落实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制度。义务教育严格实行免试就近入学,严禁小学升初中考试。试行学区化办学和九年一贯对口招生,学区内小学毕业生以对口直升方式升入学区内初中。合理划定入学范围、有序确定入学对象、规范办理入学手续,全面实施阳光招生。严格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减少特长生招生学校和招生比例的要求。凡招收特长生的学校,必须报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到2016年,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招收特长生的学校所招收的特长生比例应下降到5%以内,没有特长生招生方式的市、县(市、区)不再增设该方式。任何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各种类型的培训班(或类似机构)选拔生源。全面推行公办优质普通高中招生指标合理分配到初中学校政策。
4.巩固提升高中阶段教育普及成果。完善高中阶段教育招生工作机制和高中阶段教育普及水平监测机制。分期分批实施薄弱普通高中改造提升工程。有条件的地级以上市特殊教育学校要开设残疾人普通高中或中职教育部(班)。到2018年,全省高水平高质量普及高中阶段教育。
5.推进学前教育改革发展。坚持学前教育公益性、普惠性,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完善学前教育办园体制,建立健全学前教育成本分担和运行保障机制。启动实施第二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加强科学保教,严格制止幼儿园教育“小学化”倾向。
6.全面推进教育信息化。构建利用信息化手段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的有效机制。创新教学资源集成和教学互动机制,推进学校信息化标准建设,加快推进宽带网络“校校通”、优质资源“班班通”和网络学习空间“人人通”建设。推进省级教育数据中心和“粤教云”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推动省级业务系统的数据对接和广泛应用。推进信息技术与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深度融合,开展中小学数字化教材应用试验。实施中小学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提升工程。
(三)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提高教育质量。
1.推进普通高中优质特色多样化发展。实施“1+5”协同推进普通高中课程改革方案,出台新一轮深化课程改革意见,启动深化课程改革试点基地建设,探索特色化发展导向及评价新路径。探索综合高中发展模式,试行普通高中和中职学校的转学和学分互认制度。加强学生发展指导,坚持分类分层教学。开展普通高中创新型人才培养实验,探索拔尖创新人才培养机制。
2.创新高校人才培养机制。深入推进高等教育“创新强校工程”,强化高校人才培养中心地位,推动建立政策导向、师资力量、经费安排和工作评价以教学为中心的资源配置机制。继续完善人文社科类人才培养方式和人才评价机制。加强统筹本科教学工程国家级项目建设和遴选。突出人才培养与社会需求对接,构建政府、高校、科研院所、行业企业协同育人机制。促进教学科研互动,建立全省高校优质资源共建共享机制。深入推进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建立博士、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动态调整机制。按学位、学科类型建立完善研究生教育分类指导体系,鼓励研究生培养单位围绕“服务需求、提高质量”主线,推进招生选拔机制、人才培养模式和评价监督机制等改革。优化学科专业的类型和层次结构,加大专业设置、博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和一级学科博硕士学位授予学科等方面的统筹力度,积极开展学位授权动态调整试点工作。建立健全学位授权学科定期评估和学位论文抽查制度。深入实施广东省“2011计划”,立项建设一批协同创新(育人)平台,推动广州市校地协同创新联盟建设。实施大学生科技创新培育计划,推进“挑战杯”大赛及大学生科技学术节活动。大力加强高校“四重”建设。积极推进协同创新机制改革研究与实践工作。深化高校科研评价体制改革。
3.健全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机制。完善落实就业状况对高等教育的反馈机制,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状况监测分析系统建设,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质量年度报告制度。探索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情况第三方调查发布制度。对连续两年就业率较低的专业(个别特殊专业除外)调减招生计划直至停招。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和服务体系,加强就业指导、服务队伍和课程建设。加强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信息统计和动态管理服务。完善创新创业教育体系,推进创新创业教育示范学校建设。
4.加快教育领域对外开放及与港澳台合作。落实粤港、粤澳合作框架协议,深化与港澳各层次的教育交流合作,创新粤港澳青少年学生交流互访方式和方法。拓展粤台教育交流,着力加强师资培训、职业教育等方面的合作。完善各层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和机构的管理办法,支持高校加大引进国外优质资源力度。鼓励高校与境外高等教育机构开展包括学分互认、学位互授联授、联合培养、校际交流等多种形式的合作办学。加强中外合作办学质量监控,提升中外合作办学水平。鼓励高校赴国(境)外合作办学。鼓励和支持学校教师(管理人员)出国(境)培训,积极学习借鉴世界先进教育理念、教育管理方式、协同办学模式和人才培养模式,促进教育质量水平提升。积极争取社会资源支持,扩大留学生规模,提升留学生教育质量和层次。
(四)优化教育结构,促进教育协调发展。
1.加快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优化现代职业教育区域建设布局结构、层次结构和内外衔接开放立交结构。加快粤东西北地区职业教育发展,围绕粤东西北地区产业发展和基本公共服务需求,提高职业教育扶贫的精准度。合理调控区域内普通高中和中职学校(含技工教育,下同)办学规模,促进普通高中和中职学校协调发展。整合区域内中职教育资源,做大做强做优龙头骨干中职学校。大力发展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优化高等教育普职比。引导一批本科院校向应用技术类型院校转型发展。积极创建现代职业教育综合改革试点省,推进职业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强化职业教育省级统筹,完善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定期会商职业教育改革发展工作机制,建立健全行业企业发展职业教育激励约束机制。进一步探索五年一贯制、中高职“三二分段”培养等多种形式,实现中职与高职、高职与本科、本科与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上下衔接。建立职业院校标准体系。积极创建教育部现代学徒制试点省,扩大现代学徒制试点。探索发展股份制、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以及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院校相互委托管理和购买服务的机制。建立健全具有广东特色、国际视野的职业教育专业课程标准和教材体系。充分发挥广东区位优势,全面加强与港澳台地区的职业教育交流合作,建立粤港澳台职业教育联盟,共享优质职业教育资源,共建一批高水平合作项目。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建立推动校行企协同发展的配套机制,积极引入行业企业等第三方参与办学水平评价,创新人才培养实现形式,紧密围绕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打造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广东模式”。
2.实行高等教育分类指导。系统设计全省高等教育分类体系,建立多元化高等教育分层评估体系,健全高校分类定位标准和分类指导、分类发展、分类评估机制,整合高等教育资源,改革高校资源配置模式,建立完善以办学绩效为导向,适应高校分类发展的办学资源配置机制,引导高校在本层次本类型中各安其位、办出特色、争创一流。创新高校合作和优质资源互补机制,建立校际教师互聘、联聘制度,进一步开放高校公共设施,丰富高校互动合作形式。优化高等教育区域布局结构,在珠三角地区试点设立本科层次特色学院,在粤东西北地区加大本科院校建设力度。
3.加快推进高水平大学建设工作。以创建中国特色一流大学、服务国家和广东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需求为目标,集中优势资源,择优重点建设一批高校和学科。加大政府支持和投入力度,改进政府投入方式,以奖代补、动态管理,切实改善重点建设高校办学条件,重点建设高校享受部属高校的政策支持。以体制机制创新为动力,深化高校内部管理体制和人事制度改革,着力增强高校自主发展活力。编制广东特色高水平大学评价指标体系,引入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分校分期确定主攻方向和支持政策。
4.构建灵活开放的终身教育体系。试行普通高校、高职院校、成人高校之间学分转换,加快建立广东终身教育学分银行,拓宽终身学习通道。开放学习资源、提供学习平台、建立质量保障体系,构建优质高效的全新学习环境。整合优质教育资源,以多种形式提供大规模、系统化开放在线课程,实现共建共享。深入开展社区教育实验区建设,推动城乡广泛开展社区教育。
5.促进民办教育规范特色发展。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兴办教育、多主体多形式举办民办学校。完善民办学校的法人登记办法和法人治理结构,探索分类管理的实施办法,加强分类管理和分类指导,建立民办学校协同治理机制。完善民办教育公共财政补贴、购买服务和奖励激励制度。对承担政府委托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按照接受义务教育学生数量和当地公办义务教育学校的生均财政拨款标准拨付相应经费。对于捐资举办和出资人不要求合理回报的非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给予经费奖补。民办学校学生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资助政策。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在用地、税收、规费、融资等方面给予民办学校更优惠的政策。取消非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收费备案制,适当放宽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收费审批制,逐步形成学校自主定价、市场调节、社会监督的价格机制。加强民办学校规范管理,落实民办学校办学自主权,健全民办学校会计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和风险防范机制。健全民办学校退出机制。建立健全民办学校信息公开制度,推进依法办学、阳光办学。发挥社会组织作用,建立健全民办教育质量监测评估制度。发挥体制机制优势,积极探索项目支持、政策试点、资金导向等形式,促进民办学校多样化、优质化、国际化发展,建设一批有特色、高水平、影响力强的民办学校。
(五)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拓宽学生成才发展通道。
1.建立完善学业水平考试制度和综合素质评价。完善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制度,探索建立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和中职学校学业水平考试制度。建立健全综合素质评价制度,将综合素质评价纳入中、高等学校招生录取体系。
2.加快推进职业院校分类招考或注册入学。中等职业学校实行自主招生或注册入学。高职院校实行“文化素质+职业技能”考试制度框架,建立以学生文化基础测试和技能测试相结合的分类考试或注册入学招生办法。逐步建立应用型本科院校面向高职院校选拔培养机制。
3.积极探索高考综合改革。探索基于统一高考和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参考综合素质评价的多元录取机制。改革考试内容和形式,探索高考减少考试科目、不分文理科的办法。在外语等科目的考试中,逐步推行一年多考,允许学生多次选择、择优报考。坚持先行先试,到2018年,基本形成分类考试、综合评价、多元录取的考试招生制度。
(六)加快推进教育治理能力现代化,构建政府学校社会新型关系。
1.实现教育管办评分离。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教育管理权限和职责范围。按国家部署,做好扩大省级政府教育统筹权后的政策衔接,推动省向市县、政府向学校放权,制定权力下放后的监管和保障措施。建立健全相对独立的教育督导工作机制,成立省、市、县三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加强教育督导职能及队伍建设。建立完善督政、督学和教育评估监测三位一体的教育督导体系。建立督导检查结果公告制度和限期整改制度,完善督导问责制。完善督导责任区制度,实现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全覆盖。建立教育督导部门归口管理的评估监测制度,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鼓励和支持第三方机构开展教育评估监测。
2.健全教育“创强争先建高地”统筹推进机制。加强省级层面的统筹和规划,完善教育“创强争先建高地”的顶层设计和配套政策措施。完善“以县为主”基础教育管理机制,探索建立学区管理制度。整合专项资金,提高使用效益。建立部门协调机制,形成合力。完善教育“创强争先”指标体系和督导验收办法。加强分类指导,推动各地各学校落实教育“创强争先建高地”工作目标。建立健全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参与城乡规划审议工作的体制机制。
3.落实和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推动高校与政府部门理顺关系和去行政化,创造条件逐步取消行政级别。进一步明确高校办学权利和义务,落实高校办学主体地位。坚持放权与监管同步,运用法律法规、政策、标准、拨款、信息服务等手段加强对高校的宏观管理。深化教育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探索实施高校依法自主办学负面清单管理,清单之外的事项由高校自主行使并依法接受政府、社会及校内监督。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建立理事会,将政府部门直接管理高校的微观事务管理职能转交给理事会,明确高校与各政府部门、理事会与管理层之间的权责关系,推进现代学校制度建设。健全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管理体系与组织架构,保障学术组织相对独立行使职权。加快学校章程建设,到2015年,所有高校完成大学章程制定工作。
4.大力推进依法治教。加快推进地方教育立法工作。增强教育部门在普法教育中的职能作用,将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探索在中小学设立法治知识课程。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实施高校和法治工作部门人员互聘计划。建立健全依法行政、依法治校工作机制,创建一批依法治校示范校和依法治教示范县(市、区)。探索建立教育行政执法工作机制,强化教育行政执法。改善和规范教育行政部门的行政管理和行政服务行为。推动建立学校法律顾问制度,健全校内涉法纠纷预防与调解机制,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校园矛盾,依法保护师生身心健康。建立学校安全风险管理和安全事故处理机制,综合运用人防、技防、物防等手段提升校园安全防范和处理能力。着力规范学校办学行为,深化教育乱收费治理。建立健全教育部门规范性文件审查和清理制度。加强教育审计工作。强化教育领域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保障。
5.提升教师队伍建设水平。加快学前教育教师培养,完善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办法,重视特殊教育教师培养,扩大中小学紧缺学科教师培养规模,加强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加强师德教育。完善辅导员队伍建设机制。建立与现代学校制度相适应的学校用人新机制,健全义务教育公办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制度。完善山区和农村边远地区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岗位津贴制度。统筹推进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和定期注册制度,积极稳妥推进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按照国家部署开展高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加快推进高校教授、副教授评审权审批工作,开展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系列正高级职称评聘试点。加快推进中小学校长职级制度,建立完善校长聘用、考核、激励约束、交流与退出机制。加强县域内义务教育教师的统筹管理,推进“县管校聘”管理改革,到2018年,初步建立“县管校聘”管理体制。实施高校内设机构设置备案制管理。加强民办学校教师队伍建设,健全民办学校教职工多层次社会保障机制。鼓励有条件的民办学校设立年金制度,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对民办学校教师发放从教津贴。
6.提高教育财政保障水平。加大财政教育投入,落实省教育规划纲要确定的教育财政投入目标。完善各级学校生均拨款制度,提高省属本科院校生均定额拨款标准和义务教育公用经费补助标准,积极推进职业教育生均定额拨款。完善非义务教育培养成本分担机制,推进高校收费标准调整工作。扩大学校理财自主权,改革专项资金配置方式,通过“综合考评、综合奖补”方式,安排给各地和学校统筹使用。完善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实施中小学校预算管理办法,管好用好教育资金,实行“阳光财务”。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教育体制改革领导小组负责统筹领导全省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工作,抓好改革总体设计、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每年确定改革重点任务和责任分工。各地、各学校要积极有为、稳妥有序推动深化改革工作,确保各项改革都有规划、具体部署和要求,做到年前年后有部署有安排、年中年末有督查有总结。
(二)细化工作部署。认真梳理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重点任务,谋划落实举措,明确责任分工,制定贯彻落实重点工作任务安排,并形成清晰的时间表和路线图。各地、各学校要制定综合改革方案,落实国家、省层面重大教育改革任务,体现区域、学校教育改革特征,重在解决本区域、本学校的实际问题。建立教育改革重点督查制度,落实改革目标责任制,定期对各地、各校改革工作进展及成效进行督查。
(三)形成改革合力。更加注重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完善上下联动、各方协同创新的改革推进机制。发挥省教育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的统筹部署、指导协调作用,增强部门之间的工作协调和政策衔接。改革推进中需突破的重要政策措施,由省教育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分送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具体意见,提交省教育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审议。建立部门磋商机制,加强横向联系沟通,及时会商教育改革重大问题,提出对策。建立重大教育改革省和地方两级推进机制,确保国家、省层面的顶层设计与地方、学校层面的改革实践紧密结合,同步推进,取得实效。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各学校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和宣传方式,引导社会各界和广大师生深刻理解、准确把握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的重大意义、目标任务、工作重点和政策措施。充分调动广大师生推进教育改革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激励全社会参与教育改革的热情。采取召开经验交流会、现场推进会等方式,推广国家、省和地方教育体制改革试点成功经验。
附件:相关名词注解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15年1月29日
附件
相关名词注解
一、“三个定位,两个率先”
2012年1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广东考察期间,对广东提出“三个定位,两个率先”的殷切期望。“三个定位”是指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排头兵、深化改革开放的先行地、探索科学发展的实验区:“两个率先”是指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
二、教育“创强争先建高地”
省第十一次党代会提出教育“创强争先建高地”,它既是未来十年全省教育工作的总目标,也是推进落实教育规划纲要和教育发展规划的总抓手。“创强”,是指创建教育强镇(街、乡)、强县(市、区)、强市和强省:“争先”,是指争创推进教育现代化先进区、先进市:“建高地”,是指建设我国南方教育高地。
三、学分制
学分制,指一种以学分为计量单位衡量学生学业完成状况的教学管理制度,其特点是以选课为核心,教师指导为辅助,通过绩点和学分,衡量学生学习质和量。学分制可以分为学年学分制、完全学分制、绩点学分制等多种形式。
四、全纳教育
1994年6月10日,西班牙萨拉曼卡召开的世界特殊需要教育大会的宣言中提出全纳教育,它是一种新的教育理念和教育过程,提出容纳所有学生,反对歧视排斥,促进积极参与,注重集体合作,满足不同需求,是一种没有排斥、没有歧视、没有分类的教育。
五、“千校扶千校”
2009年3月,广东省教育厅启动了为期三年的义务教育“千校扶千校”行动计划,在珠江三角洲地区和全省地级市城区、县城所在地组织1000所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采用“一帮一”形式,对口帮扶欠发达地区农村、城镇薄弱学校。
六、“校校通”
“校校通”是指学校宽带接入带宽10M以上,学校网络条件下的基本教学环境建设;实现所有教室都有多媒体设备,并具备网络环境;实现一定比例的(有使用能力的)教师拥有备课电脑和上网条件;学校拥有基本的教学资源和工具软件;培训一批骨干教师,使其具备利用信息化设备和资源开展教学的能力。
七、“班班通”
“班班通”是指基本实现“宽带网络校校通”的学校大部分班级课堂教学能够使用优质数字教育资源,能够通过优质数字教育资源和信息技术手段提高教学质量和促进教育均衡发展。
八、“人人通”
“人人通”是指基本实现师生人人拥有实名制网络学习空间,形成新的教师研修形式、教学方式、学习方式、师生互动、生生互动方式,实现数字教育资源共建、共享与广泛应用。
九、粤教云
“粤教云”是指采用云计算技术,实现教育信息化基础设施、优质数字教育资源、信息化应用等集约化管理和按需服务,建设分布式教育数据中心、优质数字教育资源公共服务平台,提供覆盖全省、支持用户资源整合、第三方应用汇集的开放式教育云服务应用环境,形成基于云服务的网络学习空间。
十、“1+5”协同推进普通高中课程改革方案
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深化普通高中课程改革促进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为重点,协同制定并实施《广东省深化普通高中课程改革的意见》,以及5个配套文件:《关于完善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意见》、《关于完善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意见》、《广东省普通高中教育质量标准及监测公布办法》、《关于推进深化普通高中课程改革基地建设的意见》、《关于建立普通高中特色发展导向评价机制的意见》。
十一、广东省“2011”计划广东省
“2011”计划即广东省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其目标是以协同创新为引领,以机制体制改革为动力,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为核心,广泛汇聚各类创新资源,形成人才、学科和科研三位一体的协同发展新机制,全面提高广东省高等教育质量。
十二、高校“四重”建设
高校“四重”建设是指高校重点学科、重点人才、重点平台、重大科研项目建设。
十三、五年一贯制
五年一贯制招收对象为初中毕业生,在高职院校进行一贯制系统培养,学制五年。前3年按照中等职业教育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后两年纳入高等教育管理范畴。学生毕业时,获得国家承认学历的高等教育专科层次毕业证书。
十四、中高职三二分段培养
中高职三二分段培养是中、高职衔接一体化培养高素质应用性技术技能型人才的一种培养体系。我省2010年启动相关改革试点,通过在中职学校和高职院校选取对应专业,制定中职学段(三年)和高职学段(二年)一体化的人才培养方案,分段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学生在中职学校经过三年学习后,取得中等职业教育毕业学历证书和中级技能等级(资格)证书,并通过高职院校组织的“文化知识+技术技能”转段考试合格后,采取自主招生形式进入高职院校再学习两年,掌握相关专业高技能人才所需的专业知识,取得相应专业的专科毕业证书,并获得高级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成为高素质应用性技术技能型专业人才。
十五、现代学徒制
现代学徒制是区别于传统学徒制并建立在企业职业岗位能力需求导向和人的职业生涯发展上,摒弃对某一工种的单纯技术学习的新型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模式。现代学徒制具有招工即招生、员工即学生、校企双元育人,课堂从学校延伸到企业,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改革教学内容、模式和手段,有效解决工学矛盾,提高学习者学习动力和学习效率,满足企业增强核心竞争力和员工职业成长需求的特点。
十六、学分银行
学分银行是建立在终身教育理念下,面向社会全体成员,开展继续教育学习成果认定、积累和转换及学习能力认证、终身学习成果记录的平台。
十七、“文化素质+职业技能”考试制度
根据学校人才培养目标不同,实施普通高校与高职院校分类入学考试,高职院校的考试招生在考试内容、录取方式和时间安排上与普通本科院校分开。高职院校实行“文化素质+职业技能”的考试制度,即高职院校以“文化素质+职业技能”成绩为基本依据,结合综合素质情况,择优录取。
十八、教育管办评分离
教育管办评分离指政府管教育、学校办教育、社会评教育。
十九、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
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指的是既有中等或高等职业教育教师资格证书和教师系列职称,也有与所教专业(课程)相对应行业、岗位的中级及以上职业资格(技能)证书或职称。
粤府〔2015〕28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
的意见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扶持创业的优惠政策,形成政府激励创业、社会支持创业、劳动者勇于创业新机制”的要求,根据《中共广东省委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粤发〔2014〕1号)有关部署,现就进一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大力弘扬创业精神
(一)提高思想认识。就业是民生之本。激励创业是拓宽就业渠道、推动实现更高质量就业的重要基础,是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增强经济发展活力的重要引擎。各地、各部门要深刻认识新形势下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重要性,增强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意识,进一步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优化创业环境,鼓励和扶持更多劳动者自主创业,为我省实现“三个定位、两个率先”的目标作出贡献。力争2015年至2018年,全省新登记注册的初创企业户数、吸纳从业人员人数平均每年增长10%以上,创业带动就业效果明显提升。
(二)营造创业氛围。改革开放以来,广东秉持敢为人先、自强不息、务实肯干的创业精神,营造了良好的营商环境,创造了三十多年的经济辉煌。在新的历史时期,我们要继续传承和发扬广东的创业精神,培育开放、创新、实干、进取的创业文化,使服务创业成为各地、各部门的自觉行动,尊重创业成为全社会的价值取向。各地、各部门要广泛宣传国家、省和各地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政策,积极培育创业典型,发挥创业成功者的示范带动作用,激发劳动者创业热情,营造鼓励创新、支持创业、褒扬成功、宽容失败的氛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委宣传部配合)
(三)推进创业教育。鼓励各地积极推进创业意识教育,在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全面推进创业教育,将创业教育融入人才培养体系,贯穿人才培养全过程,积极开设创新创业类课程,并融入专业课程或就业指导课程体系。优化创业教育师资结构,吸纳有实践经验的创业者、职业经理人和其他专业人员加入师资队伍。推进创新创业教育示范学校建设,积极搭建创新创业平台。鼓励有条件的学校充分依托现有资源建设创业学院,省给予适当奖补,具体办法另行制订。(省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财政厅配合)
二、降低创业门槛和成本
(四)降低初创企业登记门槛。深化初创企业(本意见所指“初创企业”包括在我省登记注册3年内的小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登记制度改革,精简和规范商事登记审批事项,依法依规改革公司注册资本、经营范围、住所(经营场所、营业场所)等有关登记事项。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建设的部署精神,进一步简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程序。(省工商局、民政厅牵头)
(五)减免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和规费、服务收费。进一步规范全省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并制定目录,不在目录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不得收取。对初创企业免收登记类、证照类、管理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工会费。事业单位的服务收费,以及各类行政审批前置性、强制性评估、检测、论证等专业服务收费,对初创企业均按不高于物价主管部门核定标准的50%收取。(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财政厅、总工会等单位配合)
三、加大扶持补贴力度
(六)创业培训补贴。具有创业要求和培训愿望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城乡各类劳动者,参加创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的,可凭学员身份证和创业培训合格证,向培训机构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相应补贴,其中创办企业培训每人最高1000元;由有关创业服务机构、行业协会等开发,并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相关部门组织评审纳入补贴范围的创业培训(实训)项目,每人最高2500元。帮助初创企业经营者提升素质能力,省按每人10000元标准,每年资助500名有发展潜力和带头示范作用突出的初创企业经营者,参加高层次进修学习或交流考察。(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财政厅配合)
(七)一次性创业资助。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和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领取毕业证5年内)、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以及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成功创业(在本省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的,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可凭创业者身份证明及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申请5000元的创业资助。符合条件人员只能享受一次创业资助。(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
(八)租金补贴。对入驻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主办的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初创企业,按照第一年不低于80%、第二年不低于50%、第三年不低于20%的比例减免租金。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和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领取毕业证5年内)、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以及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租用经营场地创业(含社会资本投资的孵化基地),可凭创业者身份证明、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经营场地租赁合同申请租金补贴,珠三角地区每年最高6000元、其他地区每年最高4000元,最长3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
(九)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对自主创业(国家限制行业除外)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其中个人最高20万元、合伙经营或创办小企业的,可按每人不超过20万元、贷款总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额度实行“捆绑性”贷款;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和科技型小微企业,贷款额度不超过300万元。在规定的贷款额度内,按照贷款基准利率最高上浮3个百分点据实给予贴息;劳动密集型和科技型小微贷款,按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财政厅、金融办配合)
(十)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初创企业吸纳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凭创业者身份证、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税务登记证和最近3个月的社保缴费凭证,按其吸纳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人数申请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招用3人(含3人)以下的按每人2000元给予补贴;招用3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给予3000元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财政厅配合)
(十一)优秀项目资助。各地可结合当地产业发展规划,每年在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电子信息、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文化产业、现代服务业、电子商务、互联网、物联网、现代农业、家庭服务业等领域中,遴选一批优秀创业项目并给予重点扶持。省从各地推荐的优秀创业项目中评选一批省级优秀项目,每个项目给予5万元至20万元资助。省对获得省级以上创业大赛(包括其他省市省级比赛)前三名并在广东登记注册的创业项目,每个项目给予5万元至20万元资助。(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科技厅、教育厅、团省委配合)
(十二)加快创业孵化基地建设。鼓励各高校和社会力量新建或利用各种场地资源改造建设创业孵化基地,搭建促进创业的公共服务平台,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采取政府入股的方式与社会力量共同投资建设。完善孵化基地服务管理办法,孵化基地按规定为创业者提供创业孵化服务的(不含场租减免),按实际孵化成功(注册登记并搬离基地)户数每户不超过3000元标准给予创业孵化补贴。大力提升孵化基地运作水平,对达到市级示范性基地建设标准的,由所在市给予每个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对达到国家和省级示范性基地建设标准的,省每个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省重点建设一个省级综合性创业孵化(实训)示范基地,相关手续按规定办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
(十三)设立创业引导基金。创业引导基金用于扶持创业,实行专业运营,滚动发展。相关运营管理办法另行制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牵头)
四、改进补贴发放方式
(十四)推行补贴申领发放“告知承诺制”和“失信惩戒制”。创业者凭身份证明及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的,可申请先行核发以下补贴:申请人承诺6个月内提供税务登记证和社会保险登记证,可先行核发一次性创业资助;申请人承诺6个月内提供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经营场地租赁合同,可先行核发租金补贴;申请人承诺6个月内提供税务登记证和所吸纳就业人员最近3个月的社保缴费凭证,可先行核发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对规定期限内未履行承诺、提供相应材料且不退回补贴的申请人,列入失信惩戒“黑名单”,并按《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有关骗取财政资金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牵头)
(十五)大力推进网上办事。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加快公共创业服务信息网和业务管理系统建设,加强信息共享,通过网上办事大厅办理补贴申请、核发等业务。申请补贴所需资料和信息可直接通过信息系统获取或验证的,不应要求申请人提供书面材料。(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配合)
五、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
(十六)完善公共创业服务体系。各地要依托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为创业者提供政策咨询、项目推介、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补贴发放等“一站式”创业服务,及时发布创业扶持政策、办事流程、创业信息、服务资源等公共信息。充分发挥社团组织、行业协会和社会创业服务机构作用,省有关部门和各地结合实际,制定政府购买社会创业服务项目清单,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购买社会创业服务机构提供的创业服务,形成多层次、广覆盖、专业化的创业服务体系。(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
(十七)充实创业导师志愿团队。省和各地组建一批由企业家、专家学者及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等组成的创业导师志愿团队,建立创业导师(专家)库,对创业者分类、分阶段进行指导。建立创业导师绩效评估和激励机制,根据实际出勤时间给予交通伙食费补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财政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工商联、团省委、妇联等部门配合)
(十八)放宽创业者入户等条件。初创企业正常经营1年以上并依法纳税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其法定代表人可申请将户口迁入创业地(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东莞、中山市可适当提高条件);实施积分享受公共服务制度的地区,应适当增加法定代表人子女教育、享受城市公租房等积分分值。具体办法由各地结合实际制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公安厅、发展改革委配合)
六、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十九)强化组织领导。省有关部门和各地要抓紧出台配套贯彻意见、实施方案或操作指南,各地可结合实际出台更加优惠的扶持政策。各地可建立部门间就业创业工作机制,加强创业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
(二十)确保各项资金发放到位。2015年至2018年,省财政安排25亿元,统筹用于省级促进创业补贴项目支出,以及对各地的补助支持等。本意见所列有关补贴项目,由企业登记注册所在地、创业培训机构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负责受理、审核、发放工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要指导各地做好各项补贴政策与原有政策的衔接工作。各地、各部门不得以户籍、身份等设置限制条件。同时,各地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多渠道筹集资金,保障必要的组织实施和服务经费。省对促进创业效果好、资金支出规模大的地区,在有关专项资金安排时给予相应支持。(省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15年2月18日
粤府〔2015〕63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
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顺德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稳步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目标。统筹广东省户籍制度改革和相关经济社会领域改革,合理引导农业人口有序向城镇转移,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逐步实现城乡人口管理一体化,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城乡经济发展均衡化。到2020年,基本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有效支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依法保障公民权利,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制度,努力实现1300万左右的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广东省城镇落户。
(二)基本原则。坚持积极稳妥、以人为本,尊重居民自主定居意愿,稳步推进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坚持分类管理、有序迁移,合理调整城乡之间、各类城市之间人口结构;坚持统筹规划、全面布局,着力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和政策;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统筹考虑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实施差别化户籍政策。
二、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
(三)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除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东莞、中山市外,在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下同)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四)有序放开部分地级市落户限制。在河源、韶关、梅州、汕尾、阳江、肇庆、清远、潮州、云浮等中小城市的城区合法稳定就业满3年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满3年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其中综合承载压力较小的城市,可以适当放开就业和参加社会保险的年限限制。城区人口数量达到大城市以上规模的汕头、惠州、江门、湛江、茂名、揭阳市,参照执行上述城市落户政策。
(五)逐步调整珠三角部分城市入户政策。在珠海、佛山、东莞、中山市合法稳定就业满5年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参加社会保险满5年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其中珠海市可根据经济特区人口发展的特点,适度控制落户节奏,对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的范围、条件等作出较严格的规定。要进一步降低准入门槛、畅通入户渠道、扩大积分入户规模,保障符合条件人员的正当合法权益。
(六)严格控制超大城市人口规模。广州、深圳市要根据综合承载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加快调整人口结构,重点吸纳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各类型专业人才落户。要按照总量控制、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对达到规定标准条件的人员,允许在当地申请常住户口。
三、创新人口管理
(七)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在全省范围内取消农业、非农业以及其他所有户口性质划分,统一登记为广东省居民户口,实行城乡户籍“一元化”登记管理,真实体现户籍制度的人口登记管理功能。加快建立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教育、卫生计生、就业、社会保障、住房、民政、土地及人口统计规划等社会服务制度,实现户籍制度改革相关工作紧密结合,整体推进。
(八)健全居住证积分管理制度。以居住证为载体,完善积分入户政策,建立健全与居住年限、参加社会保险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居住证持有人可通过积分等方式,阶梯式享受基本公共教育、基本医疗卫生、就业扶持、住房保障、社会福利、社会救助、公共文化、计划生育等方面的服务。居住证持有人应当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切实履行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以及地方规定的公民义务。积极拓展居住证的社会应用功能,不断扩大向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务的范围。
(九)加强人口基础信息平台建设。建立完善覆盖全省实际居住人口、以公民身份号码为唯一标识、以人口基础信息为基准的全省人口基础信息库。依托省级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整合各有关部门的人口信息资源,建立省级人口综合信息服务管理平台,分类完善劳动就业、教育、收入、社保、房产、信用、卫生计生、税务、婚姻、民族等信息系统,逐步实现跨层级、跨部门、跨地区信息整合和共享。
(十)加强人口信息管理应用。建立健全实际居住人口登记制度,完善人口动态采集更新机制,全面、准确掌握人口规模、人员结构、地区分布等情况,提升人口基础信息采集率、准确率。实时掌握人口变化情况,加强人口数据统计分析,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四、有效解决户口迁移中的重点问题
(十一)优先解决流动人口存量问题。各地要重点解决进城时间长、就业能力强、可以适应产业转型升级和市场竞争环境、长期从事一线特殊艰苦行业人员的落户问题。要进一步放宽集体户口设置条件,允许符合条件的人员向已在本地落户的亲友搭户,通过多种方式解决流动人员落户问题。
(十二)放开直系亲属投靠。除广州、深圳市外,其他市进一步放开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间相互投靠(夫妻投靠、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投靠),不受婚龄、年龄等条件限制,凭有效证件和证明材料申请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十三)放宽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毕业生及技能人才、特殊专业人才入户条件。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毕业生以及经地级以上市相关部门认证的中级技能型人才、特殊专业人才,可在除广州、深圳市外的其他城市落户。落户地与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可迁移到实际居住地。广州、深圳市要进一步研究放宽高校毕业生及技能人才、特殊专业人才的落户政策。
五、切实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
(十四)完善农村产权制度。加快推进我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根据国家统一部署,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保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集体财产权和收益分配权。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引导农业转移人口有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十五)积极推动城乡教育事业均衡协调发展。进一步加大教育投入,切实保障城市新增居民教育权利。完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制定出台鼓励政策吸引高素质教师到农村学校任教,提高教学质量,促进义务教育均衡优质标准化发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权利。建立非义务教育多元投入机制,加快发展继续教育和职业培训,最大限度地满足城市新增居民多样化的学习需求,加强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培训。
(十六)建立完善覆盖城乡惠及全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建立健全城乡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和就业创业管理体系,完善人力资源信息网络系统,为农村劳动力和新落户城镇劳动力提供就业创业服务和就业援助。加强农村劳动者技能培训,提高其转移就业能力。健全城乡各项社会保障制度,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做好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和异地就医即时结算服务工作。完善以低保制度为核心的社会救助体系,实现城乡社会救助统筹发展。
(十七)加快统一城乡居民卫生计生服务制度。将全省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纳入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加快实施统一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建设全面覆盖实际居住人口的计生服务信息网络。
(十八)加快住房保障制度改革。深入分析研究本地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住房需求,加强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逐步将稳定就业的异地务工人员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多渠道筹措房源,着力解决新落户的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探索完善城乡居民住房公积金制度,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支持城乡居民住房消费的作用。
(十九)加强基本公共服务财力保障。积极探索建立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完善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公共财政体系,逐步理顺事权关系,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省和市县按照事权划分相应承担支出责任。
六、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二十)抓紧落实政策措施。各地要建立户籍改革工作协调机制,统筹领导和协调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工作,结合实际制定出台推进本地户籍制度改革具体实施措施。省公安厅、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卫生计生委等部门要抓紧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措施。省公安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统筹协调、跟踪评估和督查指导,认真做好新旧政策措施的衔接,把握好过渡期,规范有序推进各项改革任务落到实处。
(二十一)加强宣传引导。户籍制度改革政策性强,社会关注程度高,各地、各有关部门和新闻单位要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全面准确解读中央和省的有关政策,及时总结、大力宣传各地在解决群众实际问题、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等方面的好经验好做法,合理引导群众预期,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形成共同推进改革的良好社会氛围。各地出台的具体操作实施办法,要及时向社会公布,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15年6月24日
粤府〔2015〕78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
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
(一)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坚持以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为中心,把稳增长调结构放到更加重要位置,突出创新驱动,推进珠三角优化发展和粤东西北振兴发展,通过保持经济增长夯实就业基础。着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努力创造就业岗位,将城镇新增就业、调查失业率作为宏观调控重要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确保全省就业局势稳定。(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商务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计局等负责)
(二)建立经济发展与就业良性互动机制。开展经济新常态背景下就业状况趋势研究,建立评价模型。加强财税、金融、产业、贸易等经济政策与就业政策的配套衔接。建立宏观经济政策对就业影响评价和公共投资、重大项目带动就业评估实施机制。重大项目立项、备案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创造岗位多、岗位质量好、与人力资源匹配度高的项目。加强对项目建成投产后带动就业情况的跟踪监测。(省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地税局、金融办、商务厅,省国税局等负责)
(三)结合产业转型升级扩大就业。加快现代产业体系建设,大力发展智能制造装备、海洋工程装备、轨道交通、航空制造等先进制造业,加快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在高端新型电子信息、新能源汽车、LED、生物等领域引进培育一批重大产业集聚项目,以产业发展和项目建设带动就业。推动传统服务业改造升级,加快发展金融服务、现代物流、科技服务、文化创意、知识产权等生产性服务业,创新服务业发展模式和业态,提高服务业就业比重。推进农业现代化,发展农业龙头企业和农民合作社,实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农业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负责)
(四)发挥小微企业吸纳就业主渠道作用。全面落实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压减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服务收费。综合运用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针对小微企业需求创新产品和服务。发展政府支持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完善风险分担机制。加强市场监管执法和知识产权保护,完善专利审查快速通道,对小微企业亟需获得授权的核心专利申请予以优先审查。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与小微企业开展合作,促进科技成果向小微企业加快转移。鼓励小微企业积极带动就业,小微企业新招用劳动者可按规定享受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地税局、发展改革委、金融办、知识产权局、科技厅、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税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等负责)
(五)预防失业风险。落实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政策,将政策实施范围扩大到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对不裁员、少裁员、就业岗位稳定的企业,按该企业及其员工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一半给予稳岗补贴,有关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完善失业预警机制,建立应对失业风险的就业应急预案,对确实要裁员的,应制定人员安置方案,实施专项就业帮扶行动,妥善处理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接续。(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省总工会等负责)
(六)健全就业创业统计监测体系。完善就业统计调查方法,探索建立创业工作统计指标体系,加强就业形势分析研判。扩大定点企业用工监测范围,加快建立常规调查、抽样调查、定点监测等多元就业失业监测统计体系。建立就业创业状况定期发布制度。(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广东调查总队、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等负责)
二、大力促进创业带动就业
(七)营造更优市场准入环境。全面落实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和“先照后证”改革,推进实施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管理。放宽住所登记,改革企业集团登记,加快推进电子营业执照和企业注册全程电子化。深入推进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改革,加快实行“一照一码”登记模式。严格落实企业信息公示、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等制度,建立健全以随机抽查为重点的监督检查制度,创新事中事后监管新模式。完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推进部门间建立信息共享和联动响应机制。(省工商局、发展改革委、地税局、法制办,省国税局等负责)
(八)加快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全面清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取消、下放投资项目核准及前置审批、资质资格许可认定等行政许可事项。大力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加快推动中介服务机构与行政审批部门脱钩。全面推广行政审批标准化,明确申请材料、审批条件、裁量基准、办理时限等内容,简化优化审批流程,推广“一个窗口”受理、告知承诺、并联审批和网上审批等方式,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省编办等负责)
(九)加大创业金融支持力度。落实支持风险投资、创业投资、天使投资发展的财税政策。发挥省创业引导基金示范作用,鼓励有条件的地区设立创业引导基金,引导创业投资机构加大对初创企业的支持力度。支持创业企业上市、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及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融资。推进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规范发展,支持企业通过多种债券融资手段筹措资金。开展互联网金融和股权众筹融资试点,发展新型金融机构和融资服务机构。建设完善知识产权交易及运营平台。创新知识产权金融服务模式,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探索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研究。(省金融办、财政厅、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经济和信息化委、知识产权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证监局、广东银监局等负责)
(十)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力度。将小额担保贷款调整为创业担保贷款,将个人贷款最高额度提高至20万元。完善相关政策规定,简化申请程序、降低担保及反担保要求。建立健全贷后管理、到期催收、逾期代偿追偿、呆坏账核销等工作机制,提高贷款发放、贴息及代偿效率。探索开展二次担保贷款工作。鼓励各地通过竞争性方式引入积极性高、服务质量好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经办银行。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开展“信用贷款”。(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等负责)
(十一)搭建创业创新服务平台。省建设一个综合性创业孵化(实训)基地。综合运用税收优惠和资金资助(奖补)、政府购买服务、融资平台发债等方式,大力扶持科技孵化器、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基地、创业园区。总结推广创客空间、创业咖啡、创新工场等新型孵化模式,加快发展市场化、专业化、集成化、网络化的众创空间。建立创业导师志愿团队,鼓励高校、科研院所派遣科技特派员进驻创业创新服务平台。鼓励企业由传统的管控型组织转型为新型创业平台,让员工成为平台上的创业者,形成市场主导、风投参与、企业孵化的创业生态系统。(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科技厅、经济和信息化委、教育厅、财政厅等负责)
(十二)创新创业培训模式。鼓励有条件的高校、教育培训机构、创业服务机构、群团组织等开发针对不同群体、不同行业、不同阶段的创业培训(实训)项目,经评审认定的项目纳入创业培训补贴范围。完善创业培训考核标准和考核机制,探索第三方评价等模式。优化创业培训师资队伍,吸纳有实践经验的创业者、职业经理人和其他专业人员加入师资队伍。加强创业培训与创业项目推介、创业孵化等服务的衔接,提高创业成功率。支持有条件的学校、创业孵化基地整合资源建设创业学院。(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财政厅等负责)
(十三)大力扶持电子商务创业。加快建立规范、安全、诚信的电子商务发展环境,推进电子商务与其他产业深度融合,挖掘电子商务产业吸纳就业潜力。经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商户从业人员,同等享受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未进行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商户从业人员,可认定为灵活就业人员,申请享受灵活就业人员扶持政策。在网络平台实名注册、稳定经营且信誉良好的网络商户创业者,可按规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等扶持政策。健全电子商务信用信息交换共享机制,建立电子商务信用评价和失信行为惩戒机制。(省商务厅、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工商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等负责)
(十四)鼓励科研人员创业。事业单位、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经原单位同意离岗创业的,可带着科研项目和成果、保留基本待遇到企业开展创新工作或创业,其社会保险在原单位参加,职称评审时视同于在岗人员,在创业期间取得的业绩成果视同于在职期间取得。将成果转化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依据之一,发明专利转化应用情况与论文指标要求同等对待,技术转让成交额与纵向课题指标要求同等对待。在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中,将职务发明成果转让收益在重要贡献人员、所属单位之间合理分配,科技成果转化后用于奖励科研负责人、骨干技术人员等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的收益比例不低于50%.(省科技厅、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负责)
(十五)扶持农村劳动力创业。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大力培养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产品电商、家庭农场等现代农业经营主体,形成产销一条龙的农业产业化经营体系。将农民创业与发展县域经济结合起来,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休闲农业、乡村旅游、农村服务业等劳动密集型产业项目,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依托现有各类园区等存量资源,整合建立一批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农业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培训实训基地)。依托基层公共服务平台,提供创业指导和服务。推进农村青年创业富民行动,实施农村青年“领头雁”培养计划,鼓励大学生村官、高校毕业生引领农村劳动力创业。(省农业厅、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团省委,省委组织部等负责)
三、统筹推进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
(十六)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首位。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就业,完善工资待遇向基层倾斜机制。在全省县以下机关推行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建立乡镇工作补贴制度。稳步推进政府购买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将求职补贴调整为求职创业补贴,对象范围扩展到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对小微企业新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年社会保险补贴;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50%以上的见习单位,见习补贴由见习单位和政府共同承担,其中政府按不超过最低工资标准的60%承担见习补贴。深入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和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建立健全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制数据库,为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提供人事、劳动保障代理等服务。技工院校取得高级工和技师(高级技师)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毕业生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可参照高校毕业生享受相关就业补贴政策。(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财政厅等负责)
(十七)加大就业援助工作力度。将退役士兵、刑释解教人员、戒毒康复人员、精神病康复人员、需赡养患重大疾病直系亲属人员纳入就业困难人员范围,规范认定程序,加强实名制动态管理和分类帮扶。完善灵活就业认定等相关政策规定。制订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办法,规范申报管理程序,由政府部门出资开发或购买的机关事业单位后勤服务、市政与治安管理、公共设施管理与环境维护、社区服务等公益性岗位,应按照不低于40%的比例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大力推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完善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扶持政策。大力推进充分就业社区(村居)建设,重点确保零就业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等困难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公安厅、司法厅、残联等负责)
(十八)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以加快粤东西北地区劳动力转移就业为重点,引导农村劳动力向珠三角和中心城镇以及产业园区集聚,鼓励产业园区企业吸纳本地农村劳动力就近就地就业。完善劳务合作输出地与输入地对接协调机制。深化广东省区域发展经济合作洽谈会和泛珠三角区域人力资源合作,促进农村劳动力输出就业。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工作,在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时,要明确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的具体措施和安置途径。鼓励各地探索土地使用权入股、土地股份制合作等市场化方式安置被征地农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农业厅等负责)
(十九)促进复员退役军人就业。落实扶持军转干部、复退军人就业创业政策。符合规定的复员退役军人自主创业项目可优先入驻政府投资的创业孵化基地,优先纳入创业引导基金扶持范围。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设主要面向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创业孵化基地。军转干部、复退军人申请营业执照可享受绿色通道等服务。落实公务员招录和事业单位招聘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聘用)和国企按比例预留岗位择优招录退役士兵政策。(省民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工商局、国资委等负责)
四、提升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水平
(二十)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建设。依托各级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和镇街公共服务平台,建立健全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推动服务网点向基层和高校延伸。将县级以上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和县级以下(不含县级)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平台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统一规范各级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建设,提高服务均等化、标准化和专业化水平。加快村居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力争在2016年底前实现全覆盖。充分发挥中小企业服务、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等机构的作用,多渠道为劳动者提供就业创业服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经济和信息化委、教育厅等负责)
(二十一)创新就业创业服务供给模式。将职业介绍补贴和扶持公共就业服务补助合并为就业创业服务补贴。根据就业创业服务实绩给予基层公共服务平台就业创业服务补贴,用于基层能力建设和工作补助。制定政府购买社会就业创业服务项目清单,通过政府采购等方式向社会服务机构购买服务成果。鼓励探索通过就业创业服务券等方式为劳动者提供各类就业创业服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等负责)
(二十二)加快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建立人社、财政、教育、工商、税务、公安等部门信息共享机制,加快实现信息实时交互验证。推进实现就业服务和补贴申领发放全程信息化管理。构建以自助式服务网站为核心,融合自助机、客户端、微信等多种服务渠道、高效便捷的公共就业创业网上服务平台。推进就业信息共享开放,支持社会服务机构利用政府数据开展专业化就业创业服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教育厅、工商局、地税局、公安厅、经济和信息化委、统计局,省国税局等负责)
(二十三)加强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灵活的人力资源市场,消除影响平等就业的制度障碍和就业歧视。建立人力资源市场综合执法制度和诚信档案制度,加大打击黑中介力度。完善省属国有企业公开招聘制度,省属企业招聘信息、招聘过程和招聘结果按要求在网上公开。完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才顺畅流动的制度体系。(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公安厅、国资委,省委组织部等负责)
(二十四)建立健全就业失业登记制度。加快落实以常住人口为主要对象的就业失业登记制度改革,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可以到常住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切实做好就业创业证与社会保障卡的有效衔接,加快实现“证卡合一”,对新办理就业失业登记人员免费发放社会保障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公安厅等负责)
(二十五)进一步简化补贴申领程序。探索实施告知承诺制等“信任在前、惩戒在后”的补贴发放新机制。大力推行通过网上办事大厅等信息化渠道办理补贴申请、核发等业务的模式,简化证明材料,通过跨部门信息、数据共享等渠道校验申请人信息,严格执行7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核工作的要求。(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等负责)
五、推动实现更高质量的就业
(二十六)提升职业培训质量。适应产业结构调整需求,优化高职院校、技工院校专业设置。大力推行订单式培训、定岗培训、定向培训等培训模式,开展多种形式的校企合作。定期开展培训需求调查,发布培训需求目录,提高培训针对性。根据产业发展需求和培训成本定期调整劳动力培训补贴项目和标准。支持企业开展新型学徒制培训,加强企业技能人才评价,扩大企业自主评价规模。推进职业资格管理改革,探索建立广东特色的职业能力评价体系,加快开发就业创业需求量大、产业转型升级急需的技能人才评价项目,推行职业资格证书与上岗资格证两证合一(一试双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财政厅等负责)
(二十七)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完善并落实工资支付规定,健全工资支付监控、工资保证金和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保障劳动者按时足额领取工资报酬。建立完善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机制。完善企业薪酬调查和信息发布制度。全面落实劳动合同制度,推行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形成反映人力资源市场供求关系和企业经济效益的工资决定机制和正常增长机制。推进和谐劳动关系综合试验区建设。健全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总工会、工商联等负责)
(二十八)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完善社会保险政策,落实社会保险扩面征缴责任,推动企业全员足额参保。引导灵活就业人员等群体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完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鼓励企业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补充保险等制度。健全促进就业与失业保险、社会救助的联动机制,失业人员在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未满前实现就业创业的,可一次性领取已经核定而尚未领取期限一半的失业保险金。对实现就业或自主创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在核算家庭收入时,可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地税局、民政厅等负责)
六、强化组织保障
(二十九)加强组织领导。县以上人民政府要健全政府负责人牵头的就业创业工作协调机制,将就业创业工作纳入政绩考核,细化目标任务、政策落实、就业创业服务、资金投入、群众满意度等指标,提高权重,并层层分解,督促落实。定期检查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落实情况。深入推进创业型城市创建工作,大力树立就业创业先进典型,对政策落实好、创业环境优、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予以表彰奖励。(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政府督查室、省就业创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等负责)
(三十)加强经费保障。各地人民政府要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创业工作目标,在财政预算中合理安排就业创业相关资金。加强就业创业资金的规范管理,强化预算执行和监督,组织开展资金使用绩效评价,提高就业创业专项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负责)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落实本实施意见提出的各项任务,各地级以上市政府要抓紧研究制定本地区的实施意见,结合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15年8月7日
粤府办〔2015〕53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互联网+”
行动计划(2015-2020年)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互联网+”行动计划(2015-2020年)》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9月23日
广东省“互联网+”行动计划
(2015-2020年)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0号),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顺应网络时代发展新趋势,利用互联网技术和资源促进我省经济转型升级和社会事业发展,提升综合竞争力,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主题主线和“三个定位、两个率先”总目标,以推动互联网新理念、新技术、新产品、新模式发展为重点,以发展网络化、智能化、服务化、协同化的“互联网+”产业新业态为抓手,充分激发互联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活力,推进互联网在经济社会各领域的广泛应用,推动互联网经济加快发展,提升经济发展质量和社会治理水平,促进我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二)发展目标。
1.2017年目标。全省互联网与传统行业加快渗透融合,互联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活力进一步增强,经济社会各领域互联网应用逐步普及,电子商务、云计算、物联网、大数据等新业态快速发展。
——互联网创业创新体系初步建立。全省建成互联网创新孵化基地5个,培育创新型互联网中小企业超过1000家,建成互联网经济创新示范区5个,初步建成珠三角国家互联网自主创新示范区。
——互联网与产业加速融合。互联网新业态快速发展,全省形成产值规模超100亿元的智能制造产业集聚区4个,年营业收入超10亿元的互联网骨干企业达30家。电子商务交易额超过5.6万亿元,物联网产业规模达到4300亿元,云服务产业规模达到1600亿元。
——互联网应用与服务基本普及。全省网络购物普及率达68%。网络贷款总额超过3000亿元。县级以上政府行政审批事项网上办理率达85%,社会服务事项网上办理率达75%。医疗机构信息共享率达80%。
2.2020年目标。全省经济社会互联网应用成效显著,成为全国互联网经济发展重要基地、网络民生应用服务示范区、网络创业创新集聚地。
——互联网创业创新体系进一步完善。全省建成互联网创新孵化基地10个,培育创新型互联网中小企业超过2000家,建成互联网经济创新示范区8个,全面建成珠三角国家互联网自主创新示范区,互联网创业创新活力大幅提升。
——互联网与产业深度融合。全省互联网新业态集聚发展,形成产值规模超100亿元的智能制造产业集聚区6个,年营业收入超100亿元的互联网骨干企业达10家。电子商务交易额超过8万亿元,物联网产业市场规模达到7000亿元,云服务产业规模达到3000亿元。
——互联网应用与服务全面普及。全省网络购物普及率达73%。网络贷款总额超过8000亿元。县级以上政府行政审批事项网上办理率达90%,社会服务事项网上办理率达80%。医疗机构信息共享率达90%。
二、重点行动
(一)互联网+创业创新。
1.工作目标。
到2017年底前,培育扶持新型互联网研发机构3家以上、重大互联网创新示范项目5个以上。到2020年底前,培育扶持新型互联网研发机构10家以上、重大互联网创新示范项目10个以上,互联网创业创新支撑体系基本健全。
2.重点任务。
——互联网+创业。推动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东莞、惠州、汕头、揭阳等市依托互联网产业优势,建设互联网创新园区和研究院,创建互联网经济创新示范区。发展众创空间、创业学院、创业咖啡等新型创业服务平台,壮大创业导师队伍。利用高新区、科技企业和高校、科研院所,加快建设一批众创空间和前孵化器、加速器、专业孵化器、大型综合孵化器等互联网创业平台。支持建设互联网创业孵化基地,为创客提供工作场地、数控机床、集成电路、设计软件、硬件设备和团队运营、资金扶持、产品推广等项目孵化服务。发展互联网与实体相结合的众创金融平台,探索推出创业创新融资价格指数,为互联网项目提供网上融资支持。(省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商务厅、质监局、知识产权局、金融办负责)
——互联网+创新。运用互联网加快产业集群、专业镇协同创新服务平台建设,提升企业协同创新能力。实施互联网创新计划,扶持创新型企业、创业者、大学生开展产品、应用、模式创新。发展开源社区、社会实验室、创新工场等互联网创新平台。支持开发互联网APP新应用,创新购物、娱乐、旅游等网络消费模式,发展交通、连锁商业、居民缴费等移动支付应用,开展房屋短租、拼车、家政等共享经济业务。支持中国电信创新孵化南方基地、中国联通互联网应用创新基地、中国铁塔通信技术研究院广东分院建设。支持中山大学、华南理工大学、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五所、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广州分院、中国电信广州研究院等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开放实验室、检测认证、软硬件、工具等资源,支持创新企业和精英开展技术产品研发。完成国家知识产权局区域(广州)中心基础数据及系统建设,打造省互联网知识产权运营平台,发展互联网知识产权保险、拍卖、投融资等新业务。举办“互联网+”博览会和互联网创新大赛,推动互联网创新成果与产业对接。(省科技厅、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商务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质监局、知识产权局负责)
(二)互联网+先进制造。
1.工作目标。
到2017年底前,建成50家智能制造示范工厂、100家智能制造示范车间,工业互联网试点企业达150家,省级以上互联网型工业设计中心达10个。到2020年底前,建成100家智能制造示范工厂、200家智能制造示范车间,工业互联网试点企业达300家,工业互联网全面深入应用。
2.重点任务。
——互联网+工业设计。建设国家级和省级互联网型工业设计中心,支持企业设立互联网型工业设计机构,发展工业设计资源网上共享、网络协同设计、众包设计、虚拟仿真、三维(3D)在线打印等互联网工业设计新技术、新模式。开展互联网工业设计创新示范试点。推动制造企业与电商企业开展新产品预售体验、消费行为分析,引导企业优化工业设计。支持建设基于互联网的3D打印创意社区,发展开源共享设计方案,探索个人工厂、社区工厂的商业化运作。举办工业互联网设计大赛和设计周活动,加强互联网工业设计与产业对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负责)
——互联网+技术研发。打造广州、深圳、佛山、惠州、东莞等网络化产品研发制造基地,培育发展粤东西北配套产业基地。加快研发智能控制系统、工业应用软件、故障诊断软件及相关传感、通信协议,突破新型传感器、工业控制系统、减速器等智能核心装置,发展智能机床、工业机器人、伺服机器人、智能工程机械、无人飞行器、无人汽车、增材制造装备等高端智能装备和机器人。加快推进机械、家电、家具、医疗等产品智能化改造,发展具有智能感知、远程诊断、实时监控、在线处置等功能的网络化产品。开发具有人机交互功能的网络电视、智能空调、智能冰箱、生活机器人等互联网智能产品。引导电子信息、医疗设备等企业研发制造智能手机、智能手环、智能手表、智能眼镜、腕带式心脏监测器等智慧型穿戴式产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质监局负责)
——互联网+生产制造。建设智能车间、智能工厂,开展智能制造示范,推进生产过程智能化。重点在汽车、石化、家电、服装、家具等行业开展机器人应用,提高精准制造、敏捷制造能力。推进工业互联网创新融合试点,培育发展网络协同制造、大规模个性定制、线上线下(O2O)、柔性制造等新型制造模式,推动形成基于用户消费需求的研发制造模式。建设“工业云”平台,开展工业云及工业大数据创新应用试点,发展基于工业大数据分析的工艺提升、能耗优化、过程控制优化等智能决策与控制应用。加快民用爆炸物品、危险化学品、食品、农药等行业智能检测监测体系建设,发展智能监测、远程诊断管理、全产业链追溯等工业互联网新应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科技厅、食品药品监管局、安全监管局、质监局负责)
——互联网+管理服务。支持企业运用互联网推动组织结构优化和业务流程再造,建设学习型、敏捷型、服务型企业,提升市场竞争力。支持家电、服装、食品、家具等企业运用互联网平台建立O2O客户服务模式,开展网上功能体验、产品导购、维修保养、操作培训、意见反馈等售前售后服务。支持企业建立客户大数据库,开展用户消费行为分析,提升精准营销、精细服务水平。重点在汽车、石化、家电、电子信息等行业,开展基于工业大数据的新一代商业智能应用试点,挖掘利用产品、运营和价值链等大数据,实现精准决策、管理与服务。(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商务厅、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负责)
——互联网+质量监督。推动企业建立覆盖产品全生命周期的网上质量溯源体系,逐步实现产品来源网上查证与去向追溯。加快智能传感器、物联网、大数据等技术在产品质量管理领域的深入应用,发展在线检测、在线诊断、在线控制和产品质量认证,提升质量精确管控水平。推动建设全省质量监管大数据信息平台和伤害监测与风险预警网络,运用互联网加强产品质量监管,开展质量信用信息在线发布、质量黑名单网上曝光、区域和行业质量安全网络预警,逐步建立电子商务产品标准网上明示、鉴证制度。加强互联网装备计量检测、智能制造产业计量和技术研究等实验室建设。运用微博、微信、网站等互联网平台创新品牌建设理念,发展商标网络注册、品牌个性化设计、互联网口碑管理、品牌互动式宣传推广等新模式,提高品牌附加值和软实力。(省质监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商务厅、食品药品监管局、安全监管局、工商局负责)
(三)互联网+现代农业。
1.工作目标。
到2017年底前,创建12个农业信息化示范市县,全省重点监管食品品种可追溯率达90%。到2020年底前,形成较为完善的省市县三级农业信息化服务体系,全省重点监管食品品种可追溯率达95%。
2.重点任务。
——互联网+农业生产。建设农业信息化示范市县,推进信息进村入户,带动全省智能农业发展。推进农业生产智能化,加快智能传感器、卫星导航、地理空间系统等技术应用,增强对温湿度、光照、土壤等农业生产环境的精确监测能力,提高测土配方施肥、疫病防控、防灾减灾等智能化水平。研发制造农药喷洒无人机、智能拖拉机、自动插秧机、自动收割机等智能农业机械,发展自动灌溉、自动施肥、自动喷药等智能农业生产模式。建设具有信息服务、生产调度、经营管理、资源利用等功能的农业大数据管理平台。建设国土、林业互联网服务平台,创新森林培育、森林碳汇、物种保护等工作模式,提升国土、林业管理智能化水平。推广船舶自动识别、捕捞作业系统、鱼群探测、卫星导航等海洋渔业系统应用。(省农业厅、林业厅、国土资源厅、海洋渔业局、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
——互联网+农产品流通。重点在省农业名牌产品生产企业、省级菜篮子基地推进农业电子商务应用,建设镇村电子商务综合服务中心。加快建设网上农产品交易平台,发展生鲜速递、特产专卖等农产品定制开发和互联网直销运营模式。支持农业企业开办“农家网店”,发展特色农产品在线营销。鼓励电商、物流、商贸、金融等企业建设农业电子商务平台。利用互联网建立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溯源平台,开展粮食、食用油、蔬菜、水果、水产品等重点监管农产品电子追溯,切实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省农业厅、商务厅、食品药品监管局、质监局、海洋渔业局、经济和信息化委、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
(四)互联网+现代金融。
1.工作目标。
到2017年底前,培育互联网金融全牌照控股集团1家,支持1000个互联网创业创新项目实现网上融资和孵化发展。到2020年底前,培育互联网金融全牌照控股集团3家,支持2000个互联网创业创新项目实现网上融资和孵化发展,形成较为完善的互联网融资生态圈。
2.重点任务。
——互联网+金融服务。依托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和广州、深圳区域金融中心,发展P2P网络贷款、互联网支付、供应链金融等互联网金融新业态。支持传统银行、证券、保险、基金与互联网融合创新,发展网络银行、网络借贷、网络证券、网络保险、互联网理财产品销售、网络消费信贷等金融新模式。推动我省互联网企业与金融机构开展产品、技术、服务创新,拓展互联网金融服务,打造互联网金融产业链。培育发展互联网金融全牌照控股集团,形成引领全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领军力量。探索开展互联网金融技术标准化工作,加快推动互联网金融国际化发展。(省金融办、商务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自贸办、人行广州分行、广东银监局、广东证监局、广东保监局负责)
——互联网+股权众筹。积极争取开展互联网股权众筹融资试点,发展知识产权质押网络融资。探索发展科技众筹、纯互联网运营、一站式创业综合服务、专注新三板股权投资、综合金融服务等股权众筹模式,支持创业创新优质项目开展网上融资,引导并规范社会资本参与股权众筹平台建设和运营,构建覆盖全省、辐射全国、线上线下结合的互联网股权众筹平台体系。(省金融办、发展改革委、科技厅、知识产权局、人行广州分行、广东银监局、广东证监局、广东保监局负责)
——互联网+金融监管。加强对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的监管,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互联网金融市场秩序。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网站备案审查、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信息披露、风险提示和合格投资者等制度,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数据统计、监测和风险评估,加强互联网金融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建设,提升互联网金融安全风险防范能力。(省金融办、公安厅、经济和信息化委、人行广州分行、广东银监局、广东证监局、广东保监局、省通信管理局负责)
(五)互联网+现代物流。
1.工作目标。
到2017年底前,培育10家供应链管理示范企业,物流业实现增加值5600亿元,社会物流总费用占GDP比重下降到14.8%。到2020年底前,培育30家供应链管理示范企业,物流业实现增加值7100亿元,社会物流总费用占GDP比重下降到14.5%,供应链管理水平进入世界领先行列。
2.重点任务。
——互联网+物流平台。加快全省智能立体交通运输体系和智慧物流园区建设,建立全省物流信息网络,推动南方现代物流公共信息平台与省交通运输物流平台、各地市专业物流平台及车载平台等的对接,推进货运车辆与仓储设施、配送网点等信息互联,实现供需信息快速匹配。依托智慧物流平台大数据体系,建立物流诚信信息平台,维护物流市场良好秩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商务厅、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
——互联网+物流服务。利用移动互联网、大数据、物联网、北斗定位系统等技术,推进制造业物流、农村物流、电子商务物流、城市配送、冷链物流和国际物流等智能化,发展精准服务、体验服务、聚合服务等物流新模式。运用互联网发展物流金融、物流保险、在线交易、结算支付、物流配送等物流新服务。应用智能感知追溯技术和产品,建设医药和食品安全双向追溯系统。培育无人机快递物流等新型服务模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商务厅、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互联网+供应链管理。支持广州、深圳建设全球供应链中心城市,打造制造业、商贸业、服务业高度融合的智慧物流产业链。支持龙头物流企业运用互联网建设敏捷型供应链协作平台,集聚优质供应商资源,应用射频识别(RFID)、自动分拣、可视服务等技术,实现供应链精准化管理。重点在装备、汽车、石化、家电、服装等行业开展供应链管理模式创新,推进上下游供应商无缝对接。推进工业互联网与供应链大数据应用融合,开展供应链大数据汇集、整理、存储、分析、挖掘、交易等服务。(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科技厅、交通运输厅负责)
(六)互联网+现代商务。
1.工作目标。
到2017年底前,全省网络零售交易额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比例达25%,购物网民规模超过5700万人。到2020年底前,全省网络零售交易额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比例达27%,购物网民规模超过6900万人。
2.重点任务。
——互联网+跨境贸易。落实国家“一带一路”重大战略,以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为载体,大力推动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加快建设集保税展示、物流、交易、服务于一体的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区,打造跨境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跨境电子商务离岸数据中心。推进跨境电子商务通关、检验检疫、税务、结汇、仓储物流、金融等关键环节单一窗口综合服务体系建设,为企业走向国际市场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和优质服务。积极开展跨境电子商务合作,应用电子商务开拓国际市场,支持商贸企业面向海外市场扩大企业对企业(B2B)、企业对客户(B2C)海外贸易规模。创新跨境权益保障机制,推动市场及贸易规则互认互通。改革跨境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方式,推进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税网上预申报系统建设。加快广州、深圳、东莞、汕头、揭阳等国家电子商务试点示范城市建设。(省商务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金融办、地税局、国税局、人行广州分行、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负责)
——互联网+行业商务。深入开展“广货网上行”,搭建行业电子商务平台,组织企业开展线上线下、众筹等多种形式的互联网促销活动,扩大广货网络交易额。推动中小微企业“上网触电”,建设省、市、县三级中小微企业服务网络平台,帮助中小微企业开拓市场。加强传统商贸流通企业与电子商务企业合作,运用电子商务平台整合行业上下游资源,优化采购、加工、分销体系,提升企业经营效率。加快贵金属、石油等各类大宗商品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建设,推动钢铁、机械、有色金属、工业原料、能源、化工、电子、轻纺、医药等工业企业开展网上交易、物流配送、信用支付等服务。(省商务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金融办、人行广州分行负责)
——互联网+商务创新。利用微信、微博、博客等互联网媒体,发展移动电子商务、社交电商、“粉丝”经济等网络营销新模式。在餐饮、酒店、商场、旅游等消费服务行业,培育发展线上线下联动的体验式消费、群体共享式消费、个性需求定制服务等互联网新商务。加强电子商务信用体系建设,大力推动身份认证、网站认证和电子签名等网络信用服务,积极培育面向电子商务的第三方信用服务业。健全电子商务产品质量监管和产品追溯机制,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省商务厅、工商局、质监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金融办负责)
(七)互联网+现代交通。
1.工作目标。
到2017年底前,实现对全省50%交通基础设施的智能感知覆盖,全省城市道路实时车流速度采集率达40%。到2020年底前,实现对全省70%交通基础设施的智能感知覆盖,全省城市道路实时车流速度采集率达50%。
2.重点任务。
——互联网+交通设施。在武广线高铁、莞惠线城际铁路和广州、深圳、佛山地铁等交通线路开展超高速无线通信系统(EUHT)试验,并推动在全省高速公路、高铁、地铁等主干交通沿线的规模化应用,构建全省超高速车联网。加强移动互联网、北斗卫星导航、GPS定位、无线射频识别、IC卡电子证件等技术应用,推进公交、出租车、轮渡和轨道交通数据互联互通。优化各类智能终端在公路、铁路、航道、港口、机场、城市公交线网等交通基础设施网络的布局与应用,加强对车辆、船舶等运载装备的卫星定位、智能监测和无线网覆盖,发展实时交通信息查询、实时精确导航、交通事故预警、道路快速救援等智能交通服务。加强交通基础设施资产智能化管理,建立覆盖全生命周期的数据化管理体系。(省交通运输厅、公安厅、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负责)
——互联网+出行服务。加快全省城市公交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省域汽车客票联网售票系统建设,整合公路、水路、城市公共交通、民航、铁路等出行信息,开发基于互联网的便捷化、个性化公共交通服务。推广电子不停车收费、公共交通一卡通、移动支付、电子客票和电子检票,提升交通支付智能化水平。推进汽车电子标识、智能感知、导航定位、车载诊断系统等技术研发和应用创新,开展城市“潮汐车道”、“掌上车管所”、“智能停车场”等便民服务,推广广州“行讯通”系统,开展在线交通信息、出行路线规划等服务。开展汽车维修配件追溯试点和“汽车电子健康档案”系统建设,鼓励O2O汽车维修服务或连锁经营等“互联网+汽修”模式创新。(省交通运输厅、公安厅、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负责)
——互联网+交通监管。推进基于互联网的交通行政许可办理、综合执法、市场监管、安全应急处置等交通监管新模式向基层延伸。建立全省综合运输公共信息服务大数据平台,推进公路、水路、民航、铁路等监管系统联网,加快推进交通、公安、海事、环保、质监等部门的数据交换和监管联动,实现对车辆、船舶等运载装备运行状态的实时监测。利用交通大数据挖掘分析人口迁徙规律、公众出行需求、枢纽客流规模、车辆船舶行驶特征等信息,提升交通运输设施规划建设、安全运行控制、交通运输管理决策智能化水平。(省交通运输厅、公安厅、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环境保护厅、质监局、广东海事局负责)
(八)互联网+节能环保。
1.工作目标。
到2017年底前,全省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比2014年下降9%,环保国控重点污染源监控覆盖率达95%。到2020年底前,全省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比2014年下降16%,环保国控重点污染源监控覆盖率达97%。
2.重点任务。
——互联网+节能。加快发展风能、太阳能、海洋波浪能、潮汐能等可再生能源智能电网。发展智能电表、智能燃气表等智能计量仪器。推进能源消费智能化,鼓励发展基于互联网的家庭智慧能源管理系统,运用家庭能源管理APP和智能终端,实现对家庭用电精确控制。加快省市企业三级能源管理中心平台建设,实现资源能耗数据在线监控。实施电机、注塑机节能增效智能化改造工程,推进工业园区循环化改造。发展节能低碳的智能高效交通系统。建设完善省碳排放管理和交易系统。加强智能楼宇建设,建立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监管平台。(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负责)
——互联网+环保。加快建设完善省市县三级环境信息网络平台和省环境信息数据平台,实现环境信息资源的共建共享和环境质量、污染减排、污染源普查等信息的集约管理。完善省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加快大气环境监测预警、水环境质量监测、生态环境监测等网络建设,全面提升省环境监测中心和区域环境监测站的应急监测能力。加快省市县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联网建设,对大气、河流、湖泊、工业区、机动车辆等重点污染源建立监测点,加强对污染排放实时监控和管理。加强电力、钢铁、造纸、建材、水泥、石化、印染等行业减排监测信息技术应用,在高排放工厂、工业园区等重点场所安装智能传感器,实现减排效能在线监测。加快全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建设与应用。推进沿海船舶排污管理系统建设,加快黄标车淘汰步伐,推动机动车排气检测信息互联共享。(省环境保护厅、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公安厅、海洋渔业局负责)
(九)互联网+政务服务。
1.工作目标。
到2017年底前,全省电子政务网络互联互通率达90%,建成3个大数据产业基地,建设推广20个大数据应用示范项目。到2020年底前,全省电子政务网络进一步完善,建成5个大数据产业基地,建设推广50个大数据应用示范项目。
2.重点任务。
——互联网+公共政务。加快完善全省网上办事大厅,推动各级实体行政办事大厅向网上迁移,逐步建立贯通省市县镇村各级的网上政务服务体系。推进全省政务服务改革创新,依托全省网上办事大厅,在“一站式”网上办理模式的基础上,探索实行“一门式”政务服务模式,加强政府部门资源共享、业务协同,推动审批流程再造、并联审批,强化实时在线监察与权力监督,提升政府服务质量与效率。建设全省统一的电子证照应用服务系统,完善组织机构代码网上服务。推广企业专属网页和公民个人网页,为企业和民众提供信息主动推送服务。加强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网上政务服务建设,全面实行行政审批事项网上在线申报,推行企业注册登记“一照一码”,打造全流程“电子税务局”,为企业主动提供全方位服务。(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商务厅、工商局、地税局、质监局、信息中心、国税局负责)
——互联网+政务公开。建立政府数据信息资源开放机制,利用网上办事大厅、公共联合征信系统、市场监管信息网、政法信息网、医疗卫生信息网、人才培养与就业信息网等平台,逐步扩大政府部门数据开放试点。在社会民生重点领域开展政务信息资源开放应用试点,加快数据挖掘和商业智能技术在政府管理服务中应用,探索推行个性化公共服务。(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公安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卫生计生委、工商局、质监局、信息中心负责)
——互联网+政务大数据。依托省电子政务云平台建立全省政务大数据库和政务大数据分析系统,整合国资、商务、工商、税务、统计等部门数据,为政府部门、企业和公民网上办事提供数据支撑。在智慧医疗、智慧教育、社区服务、高分遥感等领域开展大数据创新应用示范。建设集政务信息公开、投资项目审批、社会事项办理、政府效能监察等功能于一体的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大数据应用平台。支持企业利用政府开放的数据开发新应用,推动社会服务手段创新。加快广州、深圳、佛山、东莞、汕头、云浮等大数据产业基地建设。(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科技厅、民政厅、商务厅、口岸办、交通运输厅、卫生计生委、国资委、地税局、工商局、质监局、统计局、知识产权局、信息中心、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国税局负责)
(十)互联网+公共安全。
1.工作目标。
到2017年底前,全省一类视频监控点(含重点公共区域)视频监控覆盖率、联网率均达100%,应急管理数据库共享率达70%。到2020年底前,全省二类视频监控点(含重点公共区域)视频监控覆盖率、联网率均达100%,应急管理数据库共享率达90%。
2.重点任务。
——互联网+社会治理。加快社会治安防控网、平安建设信息化综合平台建设,构建网格化、智能化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依托网站、微信等平台开展110报警、投诉举报、警情通报等便民服务,引导公众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提高主动预防、动态管控和打击罪犯的能力。利用视频检索、人像对比、轨迹追踪、智能预警等技术,开展社会舆情、治安动态和热点敏感问题在线监控分析,提升对社会治安形势掌控与应急处置能力。在工商、税务等执法部门推广移动办案、网上查证、在线审批等业务。建设全省网上信访系统,利用网络、微信、微博、短信、视频等手段,开展网上信访,促进信访工作公开透明、便捷高效。(省社工委、公安厅、司法厅、地税局、工商局、信访局、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
——互联网+城市管理。整合电子政务、应急指挥、城管监控、公用事业监管、政府服务12345、12319热线等信息系统,建设集信息收集、指挥协调、监督实施等功能于一体的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平台,提升对城市规划、市容环境卫生整治、市政设施管理、环境保护、园林绿化、防洪防涝、污水处理等城市运行领域的统一管理水平。在道路、工厂、车站、学校等主要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水电气、给排水等市政设施,加强智能感应、环境感知、远程监控等技术手段建设,实现对资源、能源和环境的实时监控管理。推进地下管线智能化管理、垃圾分类处理智能监管等项目建设,对违法建筑及城市污染实行在线监控。加快实施符合《安全防范监控数字视音频编解码技术标准》(SVAC)的城市“慧眼工程”,拓展社会治安视频监控系统覆盖范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公安厅、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环境保护厅、国土资源厅、交通运输厅负责)
——互联网+应急管理。加快推进省应急平台与各级各类应急平台、现场移动应急平台互联互通,建立指挥灵敏、运转高效的全省应急指挥体系,提升对台风、洪灾、地震、山体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的监测预警、应急指挥、信息报送、人员物资调度和应急处置水平。建立全省应急管理数据库共建共享机制,实现全省各类应急数据的动态管理和实时更新。利用互联网推进突发事件信息管理和风险隐患排查模式创新,提升应急监测预警能力。加强应急医院建设,建立智能化紧急医学救援指挥中心,利用单兵视频系统、数字化移动救护单元等互联网应急救援装备,提升对救援人员、救援物资、救护车和救援现场的快速指挥、调配与专业指导水平。在全省城镇社区和农村逐步建立基于健康小屋的应急医学监测网络,免费为居民动态采集体温、体重、血压、血糖、心电图等健康数据,提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预防和风险评估能力。(省政府应急办、省“三防”办、卫生计生委、公安厅、民政厅、安全监管局、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
(十一)互联网+惠民服务。
1.工作目标。
到2017年底前,网络医院试点达到10家,试点建设10家智慧旅游景区、智慧旅游企业,建成省级智慧旅游公共服务网络平台,公共数字文化服务覆盖率达90%以上。到2020年底前,网络医院试点达到20家,试点建设20家智慧旅游景区、智慧旅游企业,形成系统化的智慧旅游价值链网络,公共数字文化服务实现全面覆盖。
2.重点任务。
——互联网+医疗。建立全省医疗大数据库,推广电子处方、电子病历应用,推进医疗资源、医疗数据联网共享。建立省、区域(市或县级)二级人口健康信息平台,开展在线健康咨询、健康管理等服务。建设智慧医疗健康云平台,开发移动医疗APP.推进网络医院试点建设,构建连接省域三级医院、县(区)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连锁药店的互联网医疗平台,并逐步建立远程诊疗、远程影像、远程心电和远程检验中心,发展网上预约、挂号、分诊、候诊、支付、远程诊疗、医患互动等网络医疗服务。探索推进医院、医保系统、药商等信息互联,发展和规范互联网药品交易、药品信息等服务,支持第三方交易平台依法参与互联网药品经营活动。(省卫生计生委、食品药品监管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负责)
——互联网+教育。实施“校校通”提速扩容工程,加快“粤教云”等在线教育平台建设。建立全省教育大数据库,推进各级各类优质教学资源联网共享。针对偏远农村地区师资欠缺的教学点,探索推进依托互联网与城市学校异地同堂上课等网上教学模式。支持学校、社会培训机构建设网络培训平台,推广“虚拟大学”模式,开发在线教育APP,开展移动教学、远程教学、视频教学、名师教学。推广“移动个性化学习终端”、“电子书包”等学习工具,引导学生运用互联网海量信息资源开展自主式学习。(省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负责)
——互联网+社保。建设全省集中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一体化信息系统,加强与财政、公安、税务、教育、卫生计生等部门网上业务协同。建设全省统一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业务网上办理平台和APP,建立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基础库、业务库、决策分析库,利用互联网开展政策宣传、信息发布、参保信息查询、参保缴费、业务办理、远程招聘、社保关系转移、个性化信息推送等新业务。建设省医疗保险结算服务管理平台和医疗保险集中数据库,推行省内医疗费用联网直接结算,加强医疗保险宏观决策分析与数据开发应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卫生计生委、公安厅、地税局、教育厅、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
——互联网+文化。推进公共文化设施网络互联互通,建设广东公共数字文化云平台和网上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非物质文化遗产馆。完善公共文化供需对接平台、“手机图书馆”、“广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电子地图”服务平台,发展在线院线、在线书店。建设国家数字出版基地、数字出版内容平台和互联网文化产品交易平台,发展网络新闻出版、社交、文学、影视、戏剧、艺术、游戏、动漫等互联网文化产品。推进面向东南亚地区华侨华人的文化领域离岸大数据服务试点。(省文化厅、新闻出版广电局、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
——互联网+旅游。加快建设智慧旅游城市、智慧旅游乡村、智慧旅游景区、智慧旅游企业,建成省级智慧旅游公共服务网络平台,提升旅游管理、服务和营销能力。发展在线度假租赁、旅游网络购物、在线旅游租车平台等互联网旅游新业态,开展旅游宣传推广、智能导游、电子讲解、在线预订、旅游信息推送、咨询投诉等服务。建设全省旅游大数据平台,逐步推动旅游信息向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旅游企业及电子商务平台开放。开发推广基于移动互联网的旅游APP,为游客提供个性化、互动式旅游服务。(省旅游局、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
——互联网+社区。加快市级社区公共服务综合信息平台建设,发展健康医疗、幼儿教育、生活服务等社区服务O2O模式。支持社区智能快递投递箱建设,利用短信、微信开展便民信息告知,为居民提供24小时自助取件服务。支持社会机构建设家庭生活信息平台,提供购物、餐饮、维修、中介、配送、缴费、心理疏导等网上服务。发展社区移动APP,推动社区居委会开展网上卫生计生、民政、劳保等便民服务。拓展智慧家庭应用,发展数字家庭信息互动服务。以社区为基础,建设养老助残信息管理平台,提供护理看护、健康管理、康复照料等居家养老服务。鼓励养老服务机构应用便携式体检、紧急呼叫等健康设备,提高养老服务智能化水平。(省民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商务厅负责)
(十二)互联网+便捷通关。
1.工作目标。
到2017年底前,完成“智检口岸”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省内7个直属海关进出口通关环节的作业无纸化率达95%以上。到2020年底前,完成国际贸易“单一窗口”跨境电商检验检疫数据交换平台及应用系统建设,通关无纸化覆盖所有业务现场和领域。
2.重点任务。
——互联网+口岸管理。推进广东省电子口岸联网建设,完善全省各地方电子口岸数据共享平台,实现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建立涵盖海关、检验检疫、外汇、边检、海事等管理部门的综合管理服务信息平台,推进外贸、商务、口岸、海关、检验检疫、边检、工商、税务等部门信息共享,推行单一窗口模式。推广移动口岸APP,向企业和公众提供通关口岸实时动态、进出口货物报关报检状态、口岸物流、仓储等服务信息。建设来往港澳小型船舶管理服务平台,推进粤港两地船载舱单电子数据的共享互认。推进全省口岸实时视频网络建设,开发应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海事智能监控系统,提高口岸动态管理水平。(省口岸办、商务厅、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广东海事局负责)
——互联网+海关监管。加快推进海关金关工程二期在广东关区的建设,升级完善海关信息系统,落实通关一体化改革任务。拓展海关无纸化作业范围,推进转关无纸化、保税加工管理全程无纸化,为企业提供网上海关手续办理服务。建设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关信息管理平台,推进广州南沙新区、深圳前海和蛇口、珠海横琴新区三个片区信息共享。建立物流底账大数据,实现物流链实时监管。推广架构通用、流程统一的智能卡口系统,提高进出口货物核放效率。运用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北斗导航、雷达等技术,创新来往港澳小型船舶监管和服务模式,提高通关效率,降低企业成本。(海关总署广东分署、省商务厅负责)
——互联网+检验检疫。拓展粤港澳食用动物监管溯源系统应用,推进供港澳活动物电子耳标标识系统建设。全面应用航行港澳小型船舶检疫监管系统,实现检验检疫、海关、海事和边检出入境船舶信息的一站式申报。运用互联网实施“智检通”模式,推广应用“智检口岸”系统,实现航行港澳小型船舶检疫监管的数字化、网络化。(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省口岸办负责)
(十三)互联网+城乡建设。
1.工作目标。
到2017年底前,建成3个低碳生态、海绵城市及地下综合管廊管理试点城市,全省累计新增绿色建筑面积0.6亿平方米以上。到2020年底前,建成5个低碳生态、海绵城市及地下综合管廊管理试点城市,全省累计新增绿色建筑面积1.5亿平方米以上。
2.重点任务。
——互联网+城乡规划。利用空间地理、大数据等信息技术,建立全省城乡空间规划数据库,构建智慧城乡数字空间体系。建立省、市两级规划网上公示、查询、需求发布网络平台,开展规划项目网上招投标,增强规划设计公开透明度。运用遥感监测、卫星定位等技术对全省规划建设情况实行动态监测,重点加强生态控制线、水源保护地、城市开发边界等监控,提升城乡规划“一张蓝图”综合动态管控能力。(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负责)
——互联网+绿色建设。以加强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应用为抓手,提升全省建筑设计、施工、管理的信息化水平。推动政府部门、建筑企业运用互联网采集、挖掘、分析、应用建筑节能降耗基础信息,推进建筑垃圾在线交易处理,打造广东绿色建设品牌。构建覆盖全省的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网络平台,运用互联网、传感器、卫星定位、地理信息等技术对建筑物沉降、位移等进行监测,提升建筑物安全管理水平。(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科技厅负责)
——互联网+住房保障。发展互联网住房保障服务,促进各类公租房、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管理网络化、透明化。运用互联网构建集省、市两级保障性用房政策咨询、房源查询、申请、审批、分配、统计于一体的住房保障信息服务平台,建立覆盖全过程的网上住房保障服务模式。鼓励房地产中介企业、互联网企业建设O2O房产全民众销平台,整合房地产租赁和交易信息,为公众提供优质专业的房屋中介服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国土资源厅、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协调各地各部门推进“互联网+”行动。各地要将“互联网+”行动作为政府工作重点,加强组织领导,并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分解目标任务,明确职责分工,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
(二)加强政策扶持。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财税支持、土地使用、招商引资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大力推动互联网与我省产业深度融合。各地各部门要制定支持“互联网+”配套政策,鼓励互联网创业创新。落实国家级科技孵化器税收减免政策,每年安排一定的土地指标支持众创空间、孵化器建设。加强资源整合和信息共享,消除信息孤岛,减少重复投资。(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商务厅、地税局、工商局、质监局、金融办负责)
(三)加大资金投入。积极争取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扶持。统筹省技术改造、战略性新兴产业、信息产业发展、科技攻关、中小企业专项等资金,支持互联网创新成果在我省经济社会各领域的广泛应用。鼓励社会资本创立创新投资基金,加大对互联网创业创新的投资。支持信用担保机构对互联网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支持互联网企业上市融资。有条件的地区可设立互联网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省财政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商务厅、金融办负责)
(四)开展示范带动。各地要在支柱产业、政务民生等领域积极开展“互联网+”试点示范,推进互联网新技术、新应用、新模式发展,促进互联网在经济社会各领域深入应用。要积极培育发展一批“互联网+”示范园区、示范平台、示范企业、示范项目和创业创新模式,带动“互联网+”行动深入实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
(五)强化宣传引导。各地要及时总结各领域实施“互联网+”行动成效突出的新技术、新应用、新模式,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成果,引导“互联网+”全面发展。要组织各类媒体报道互联网创业创新的文化理念、先进事迹和典型企业,引导各类市场主体增强互联网创业创新意识,不断开发新产品、开拓新市场,做强做大互联网新经济。(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厅、新闻出版广电局、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知识产权局负责)
(六)加强网络信息安全保障。加强网络基础设施、信息系统和网站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建立上线严格测评、运行中定期检测长效机制。推进互联网信息安全保障设施建设,研发互联网、物联网、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安全防护技术,健全我省网络和信息安全标准体系,加大依法管理网络和信息的力度,完善网络安全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确保互联网信息安全。(省公安厅、科技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通信管理局负责)
附:名词解释
——互联网+:推进互联网创新成果与经济社会各领域深度融合,推动技术进步、效率提升和组织变革,提升实体经济创新力和生产力,形成更为广泛的以互联网为基础设施和创新要素的经济社会发展新形态。
——网络协同制造:是一种利用网络信息技术将串行工作变为并行,实现供应链内和跨供应链的企业产品设计、制造、管理和商务等协同的生产模式。
——O2O:是一种利用互联网开展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产品设计、制造、营销、服务的模式。
——柔性制造:是一种根据制造任务和产品变化进行迅速调整的自动化制造模式。
——社区(个人)工厂:是一种利用互联网技术方案、软件工具、资讯信息等网上资源,在社区或个人家庭中开展的产品设计、产品制造、产品3D打印、网上销售等的互联网创业创新模式。
——3D打印社区:是一种发布和共享原创三维打印模型、技术、方案、资讯等内容的分享型互联网平台。
——众筹:是一种利用互联网发动公众力量为项目募集资金的融资方式。
——众包:公司或机构利用互联网平台与众多消费者实现广泛实时的交流互动,推动产品或服务更好地满足消费者个性化需求。
——P2P网络贷款:即互联网金融点对点借贷平台,将小额资金聚集起来借贷给有资金需求人群的民间小额借贷模式。
——APP:智能手机应用程序。
——IPV6:是一种用于替代现行版本互联网协议(IPV4)的下一代互联网IP协议,具有海量地址、更高传输速度和安全性能,能够解决目前互联网地址不足的问题。
——智能电网:是以物理电网为基础,将传感测量、计算机、通信等先进技术与物理电网高度集成的新型电网,可提供可靠、经济、清洁、互动的电力供应和增值服务。
——行讯通:是一款提供路况信息、实时公交、停车服务、的士查询、出行规划、交通资讯等交通信息服务的手机终端软件。
——RFID:即无线射频识别技术英文缩写,是一种可通过无线电信号识别特定目标并读写相关数据,无需识别系统与特定目标之间建立机械或光学接触的无线通信技术。
粤府办〔2015〕58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高校
科研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8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粤府〔2015〕1号),深化我省高等院校(以下简称高校)科研体制机制改革,充分调动高校科研人员创新创业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全面服务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创新高校科研组织管理形式
(一)着力搭建校企产学研合作平台。建立教育、科技、财政、经济和信息化等相关部门定期会商联动机制,加强高校科研创新相关政策、规划和改革措施的统筹协调和有效衔接。省教育行政部门内部确定承担全省高校科研成果转移转化职能部门,并配备专门人员统筹指导和推进全省高校科研成果的转移转化、组织和指导高校开展科研成果推广展示洽谈交易等工作;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搭建面向全省高校和企事业单位科研创新信息对接平台,系统收集整理全省高校的科研平台、基地、人才、团队、成果等创新资源,主动征集省内企事业单位的科研创新需求信息,促进科研创新供需双方的有效交流与对接。鼓励有条件的高校以多种形式成立技术成果转移服务机构,允许其在技术成果转移转化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将经省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校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纳入省科技孵化器管理范围并给予相应的政策和资金支持。鼓励有条件的高校将所属重点实验室等创新平台向市场和企业开放,完善有关开放共享的管理制度,积极吸纳校外科研人员进入创新平台开展创新研究。
(二)扩大和深化高校科研开放合作。鼓励和支持高校以项目研究、人才派出和引进、平台基地建设为载体,深度参与国际科研交流与合作,有效集聚国际创新资源。支持高校充分利用各类创新资源推进国际合作,积极参与或牵头组织国际和区域性重大科学计划和科学工程;完善访问学者制度,允许在不涉密的高校创新平台和重大科研项目中引进国(境)外优秀科研人员担任首席科学家;吸引国际知名科研机构来粤与高校联合组建国际科技研发中心,引导外资研发中心在粤开展高附加值原创性研发活动。支持高校积极参与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选派骨干教师和优秀学生进入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协同开展面向国际前沿的科研探索和技术攻关。
(三)支持高校教师在岗离岗创业。允许高校科研人员在认真履行所聘任岗位职责的前提下,利用本人及其所在团队的科技成果在岗创业或到科技创新型企业兼职。担任学校处级以上(含处级)领导职务的科研人员在岗创业的,应辞去领导职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批后,可给予其三年期限在岗创业;三年期满后,根据《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等规定及实际情况安排使用。
高校科研人员经学校同意,可离岗从事创业工作,双方应签订离岗协议,相应变更聘用合同。离岗创业期限以三年为一期,最多不超过两期。离岗期间,保留人事关系,工资及缴交社会保险费用返纳,人事档案由学校管理,工龄连续计算;离岗人员应每年度向学校报告创业情况,与学校其他在岗人员享有同等参加职称评审、专业技术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到期后返回学校的,所聘专业技术岗位等级不降低;从批准回学校的次月起按所聘岗位核发工资待遇,执行国家和省的社会保险政策。到期后自愿与学校解除人事关系的,学校和个人双方按签订的合同协商解决。解除人事关系后,其人事档案交由人才服务机构管理,社会保险按照国家和省关于职工在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允许在读大学生休学创业。支持有条件的高校深化学分制管理改革,为大学生创新创业营造有利条件。放宽学生修业年限,允许在读大学生(含研究生)保留学籍,休学从事创业活动。高校应制定相应的规定,明确休学创业的学生免修课程的范围以及相应课程成绩考核评定方式。将学校支持在校大学生创新创业工作情况作为考核高校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指标。
二、激发高校科研创新活力
(五)建立开放高效的科研创新机制。引入创新需求方和成果使用方参与高校科研项目的申报、遴选和验收等关键环节。对于已与政府或企事业单位签订创新成果远期约定购买合同,或者形成了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需求约定的高校科研项目,在同类项目遴选立项中予以优先考虑。对于政产学研深度结合融合的高校科研创新平台、研发机构和新型智库,在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综合奖补中予以重点支持。
(六)完善高校科研人员收入分配机制。高校科研团队在粤实施科技成果转化、转让的收益,其所得在重要贡献人员、所属单位之间合理分配,用于奖励科研负责人、骨干技术人员等成果转化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的收益比例应不低于50%,具体比例额度及分配方式由高校与科研团队以合同形式予以明确,不纳入绩效工资管理。担任处级以下(含处级)领导职务的科研人员参与成果转化收益分配的,由高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担任厅级以上(含厅级)领导职务的科研人员参与成果转化收益分配的,应从严把握,按规定报批。严禁未作贡献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获取科研成果转化相关权益。对领导干部违规获取科研成果转化相关权益的行为,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高校采用协议工资制、年薪制、项目工资、特别补贴、一次性奖励等方式给予高层次人才的收入,不计入高校绩效工资总额基数。高层次人才具体包括两院院士、973计划首席科学家、千人计划(含青年千人计划)、国家杰青、国家优青、长江学者、省创新创业团队带头人、万人计划(含杰出人才、领军人才、青年拔尖人才)、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广东特支计划的杰出人才、大型企业教授级高级工程师等。
(七)创新高校科研经费管理机制。支持设立高校科研成果孵化基金。支持高校利用财政资金或自有资金,引入社会资金共同成立科研成果孵化基金,资助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和成果转化,并按照“风险共担、收益共享”的原则支持高校科研人员开展科研成果中试及科技型企业孵化工作,促进高校科研成果有效转化和产业化。
规范科研项目劳务费管理。高校承担的各类省财政资助的科研项目,项目负责人可结合项目开展实际需要以及相关人员参与项目的全时工作时间等因素合理编制劳务费预算,用于支付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在校研究生、博士后和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费用,以及临时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费用。高校根据项目负责人提出的用人需求及劳务费预算,公开公正地落实项目研究人员的聘用和劳务费发放。
完善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管理制度。高校承担的各类省财政资助的科研项目,可参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和标准设立、安排和使用间接费用。高校应当建立健全间接费用的内部管理办法,合法合理使用间接费用,结合一线科研人员实际贡献公开公正安排绩效支出,充分发挥绩效支出的激励作用。间接经费的绩效支出不计入高校绩效工资总额基数。
明确横向项目经费管理方式。高校科研人员承担的非财政性资金来源的横向项目经费,按照“谁投入、谁负责”的原则,根据委托单位与项目承担方签订的合同进行管理并纳入监管。横向经费的使用不受纵向科研经费使用范围和比例的限制;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的,从其约定;在合同中没有约定的,经高校同意后可由项目组自主支配。在完成合同任务、经委托单位验收同意的前提下,横向经费的结余部分可按高校制订的管理办法统筹用于科研直接支出,或按一定比例以科研绩效的形式直接奖励项目组成员。
三、创新高校科研评价考核机制
(八)建立健全科研诚信体系。对申请、实施、评审评估项目的高校和个人建立科研信用档案,作为审批其申请项目、承担评估评审工作的重要依据。对于存在学术不端行为或干扰项目评审评估的,应适当限制直至取消其承担科研项目或评估评审工作的资格。完善高校科研项目资助、评价等方面的信息公开制度,提高科研管理透明度,为社会公众有效参与监督创造条件。
(九)完善高校科研考核评价机制。加快建立高校自我评价与用户、市场、专家等第三方评价相结合的评价机制,形成开放、透明的评价环境。实行分类评价,建立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技术开发以及成果转化等科研业绩等效评价机制;基础研究、应用研究的业绩评价更加注重科研创新的同行影响力,技术开发、成果转化的业绩评价更加注重市场需求和效益。
按照国家及广东高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精神和有关规定,下放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权,允许有评审权的高校在不低于全省统一标准的前提下自定具体评审标准,自主制定评审办法,在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内自主评聘,评聘标准、办法和结果按程序报备。高校应根据科研人员的不同岗位类型,合理设置相应的考核办法、考核标准与考核周期。根据不同类型科研活动的特点和不同类型科研项目管理要求,对符合条件的科研人员适当延长考核周期,为高校科研人员潜心研究、专注开发等创造条件、提供支持。
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此前有与本意见不符的,以本意见为准。各高校要结合自身定位和发展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抓好贯彻落实。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教育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1月20日
粤教毕函〔2013〕9号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督查指标体系(试行)》的通知
各普通高等学校: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努力实现就业更充分,推动实现更高质量的就业,做好以高校毕业生为重点的青年就业工作,以及新时期教育部和我省关于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新要求,切实提高毕业生指导与服务水平,推动开展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质量提升工程的落实,我厅研究制订了《广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督查指标体系(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若有意见建议,请报广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
我厅计划从2013年下半年起分批次开展对全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进行现场督查,具体安排另行通知。请各普通高校对照《广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督查指标体系(试行)》的要求进行自查和建设,切实加强领导,全面落实和深化“一把手”工程,始终把毕业生就业工作摆在学校突出重要的位置,加大工作力度,不断完善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体系,努力创新就业管理和服务模式,积极开展创新创业教育与实践,坚持以生为本,为学生提供更加有效的就业指导和更加便捷、高效的就业服务,千方百计促进毕业生充分就业,不断提高毕业生就业质量和就业竞争力。
附件:《广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督查指标体系(试行)》
广东省教育厅
2013年1月21日
广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督查指标体系(试行)
督查 项目 |
督查 要素 |
督查 内容 |
督查方法 评分标准 |
项目 分值 |
学校 自评分 |
督查 组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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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领导重视(10) |
1.1 加强领导,突出重点,强化责任 |
突出就业工作重要地位,把提高就业指导服务水平和毕业生就业质量作为就业工作的重心。 |
查看领导讲话稿及相关文件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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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省教育厅签订“一把手”责任书(核心指标) |
查看责任书原件 |
□ 达标 □ 不达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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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院(系)签订“一把手”责任书 |
查看责任书原件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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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就业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 |
召开全校性就业工作会议 |
查看会议通知和会议记录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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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校领导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布置就业工作。 |
查看会议记录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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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建立就业工作督查机制 |
对二级学院(系)开展就业工作督查或把就业工作纳入学生工作评估体系 |
查看有关文件、评估指标体系及评估结果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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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三个“适度挂钩” |
就业工作与高等学校事业发展、规模扩大适度挂钩 |
查看有关文件原件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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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工作与高校专业设置、招生计划确定适度挂钩 |
查看有关文件原件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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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工作与高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适度挂钩 |
查看有关文件原件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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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学校及时上报就业动态和工作总结 |
每月30日前向省教育厅报送本校就业动态及经验材料;9月15日前向省教育厅上报学年就业工作总结。 |
查看有关文件原件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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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四到位』与制度建设(18) |
2.1 机构设立 |
有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核心指标) |
查看有关文件原件 |
□ 达标 □ 不达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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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学校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或就业工作委员会 |
查看有关文件原件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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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人员配备 |
校级专职就业工作人员 |
校级专职就业工作人员数量按应届毕业生人数比例不低于1:500配备。每减少1人扣0.5分。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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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鼓励与支持就业工作人员参加业务培训 |
校专职就业工作人员参加国家和省就业工作人员培训的比例不低于80%,逐步做到持证上岗。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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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上表) |
2.3 经费投入 |
有专项的毕业生就业经费(核心指标) |
查看就业经费预算及使用情况,学校不得将就业经费挪作他用。 |
□ 达标 □ 不达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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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经费投入及使用 |
将学生全部学费的2%作为毕业生就业工作经费,列入年度预算,并确保用于与就业工作密切相关的办公设备、就业指导、市场调查、供需见面、就业信息化、创业教育、就业研究等,不得挪作他用。每减少10%扣0.5分。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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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场地 |
学校就业主管部门有专门的办公场地(核心指标) |
现场督查 |
□ 达标 □ 不达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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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与学校毕业生规模相适应的就业专用的招聘、面试场地 |
现场督查(专用是指该场地属于学校就业部门,不与其他部门同时使用)。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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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制度建设 |
学校制订有较完善的就业管理规定和就业工作制度 |
包括学校确保“四到位”、就业指导与服务工作、就业市场建设、困难毕业生帮扶政策措施、就业指导课建设、创新创业教育、入伍预征、就业工作督查及就业反馈等方面的规定和相关制度。由学校提供相关材料,现场督查。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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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就业指导与服务(28) |
3.1 就业政策宣传 |
给学生编印就业指导材料(全面反映国家和省的就业政策及相关要求),并在公共场所公布就业政策。 |
由学校提供相关材料,现场督查。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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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用人单位编印就业宣传材料 |
由学校提供相关材料,现场督查。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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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就业市场建设与服务 |
积极组织形式多样的校园招聘活动,招聘活动的场次和需求信息数量高于往年。 |
查看照片和宣传资料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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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了用人单位的信息库 |
现场督查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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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措并举拓展就业渠道,加强与用人单位的交流与合作,及时公布有效就业信息,为毕业生提供更广泛、更优质的就业资源。 |
由学校提供相关材料,查看合作协议,现场督查。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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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就业咨询与指导 |
加强个性化就业指导,针对毕业生差异化就业需求,开展富有针对性和实效性的就业咨询和指导。 |
现场督查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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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上表) |
3.4 就业信息化建设 |
开通就业网站,并提供有效的就业供需信息。网站内容及时更新。(核心指标) |
现场督查 |
□ 达标 □ 不达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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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就业信息化服务水平,建立健全网上求职招聘服务平台,推行网络双向选择招聘服务。 |
现场督查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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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就业网站首页嵌入并使用全国大学生就业信息服务一体化系统,就业网站与广东大学生就业在线相链接。 |
现场督查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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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引导和鼓励毕业生到基层就业 |
通过各种途径引导毕业生转变就业观念和主动到基层工作,并出台相关政策措施鼓励毕业生到基层工作。 |
由学校提供相关材料,现场督查。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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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做好“三支一扶”、“西部计划”等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 |
查看录用文件或录用通知书,上学年学生参加以下三项之一:1、西部计划;2、“三支一扶”;3、农村教育硕士。每有1名学生参加得0.2分,最高得2分。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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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企业精英进校园 |
建立企业精英信息库 |
由学校提供相关材料,现场督查。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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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聘请企业精英和优秀就业(创业)毕业生对大学生进行职业指导讲座和专题报告 |
由学校提供相关材料,现场督查。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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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毕业生入伍预征工作 |
领导重视,成立学校入伍预征工作领导小组。 |
由学校提供相关材料,现场督查。 |
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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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任务要求,层层抓好落实,并建立毕业生预征入伍工作长效机制。 |
由学校提供相关材料,现场督查。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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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积极措施广泛宣传发动,引导和鼓励更多毕业生应征入伍,献身国防建设。 |
由学校提供相关材料,现场督查。 |
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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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入伍预征任务或入伍预征人数比去年增加 |
由省就业中心提供资料,完成入伍预征任务1分,入伍预征人数比去年增加的1分。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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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就业困难毕业生帮扶 |
全面、准确对就业困难毕业生进行摸底统计和造册 |
由学校提供相关材料,现场督查。 |
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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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向就业困难毕业生宣传国家和省的有关帮扶政策 |
由学校提供相关材料,现场督查。 |
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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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台帮扶政策,采取积极措施,有针对性“一对一”或“多对一”进行就业帮扶。困难群体毕业生就业率达100%。 |
由学校提供相关材料,现场督查。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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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就业指导课程及队伍建设(10) |
4.1 就业指导课程建设 |
将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课纳入必修课或指定必选课,不少于36课时(核心指标)。 |
查看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等文本 |
□ 达标 □ 不达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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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低年级开始进行职业生涯规划教育 |
查看文件和课件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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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教研室,集体备课,提高就业指导课的针对性和效果。 |
由学校提供相关材料,现场督查。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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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师资队伍建设 |
重视和加强就业指导课教师队伍建设,并制定相应队伍建设规划,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队伍稳定。 |
查看相关文件和教学计划。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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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职教师队伍职称结构 |
高级职称(含高级职业指导师)比例本科高校占30%以上,高职高专院校占20%以上。查看相关证书。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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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职称(含职业指导师)比例本科高校占60%以上,高职高专院校占40%以上。查看相关证书。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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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指导课教师加强与企业等用人单位的双向沟通交流并形成制度 |
由学校提供相关材料,现场督查。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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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聘请社会上的专家学者、行业企业精英担任就业指导师。 |
由学校提供相关材料,现场督查。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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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创新创业教育(5) |
5.1 创新创业教育 |
把创新创业教育融入专业课和就业指导课当中。 |
由学校提供相关材料,现场督查。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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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校内外创业实践基地建设,为大学生提供良好的创业教育实践平台。 |
由学校提供相关材料,现场督查。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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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台创业扶持政策,设立创业教育专项资金和扶持创业资金。 |
由学校提供相关材料,现场督查。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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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实施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组织学生开展形式多样的创业竞赛、创业模拟等创业实践活动,鼓励学生参加省级以上各项创业大赛。 |
由学校提供相关材料,现场督查。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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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就业质量评价及就业反馈机制建立情况(12) |
6.1 就业质量满意度评价 |
研究制定就业质量满意度评价体系(包括对就业指导服务满意度、毕业生对就业满意度、用人单位对毕业生的满意度等评价内容) |
由学校提供相关材料,现场督查。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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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开展就业指导服务满意度、毕业生对就业满意度、用人单位对毕业生的满意度等评价活动及跟踪调查 |
开展就业指导服务满意度评价的2分,开展对毕业生跟踪调查并进行就业满意度评价的2分,开展就业市场需求调查并进行用人单位对毕业生满意度评价的2分。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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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建立就业反馈机制 |
就业质量评价及跟踪调查要形成结果分析报告,并及时反馈学校教育教学等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学校有关部门定期沟通与信息交换机制,促进高等教育教学改革和改进就业工作,提高毕业生就业竞争力。 |
由学校提供近两年的就业质量满意度评价及跟踪调查结果分析报告,以及结果反馈对于改进就业工作和高等教育教学改革起到重要参考和积极促进作用的相关材料。现场督查。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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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就业工作成效(17) |
7.1 就业率及就业目标的完成情况 |
学校近两年初次就业率(核心指标) |
就业率达到70%以上并保持就业率水平基本稳定。由省就业中心提供资料。 |
□ 达标 □ 不达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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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就业质量整体评价 |
就业指导服务满意度 |
查看学校满意度评价结果,并进行校内学生随机问卷调查,综合满意度70%-79%的0.5分,80%-89%的1.5分,90%以上的3分。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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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生对就业满意度 |
查看学校满意度评价结果,满意度75%-84%的0.5分,85%-89%的1分,90%以上的2分。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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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对毕业生的满意度 |
查看学校满意度评价结果,满意度75%-84%的0.5分,85%的1分,90%以上的2分。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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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毕业生创业成效 |
近几年本校毕业生成功创业的典型 |
查看营业执照和相关资料。成功创业1个得0.3分,最高得3分。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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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上表) |
7.4 获奖情况 |
获省级以上先进就业工作(含预征工作)个人(单位) |
现场督查,近3年获省级以上先进就业工作个人(单位)。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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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省级以上职业生涯规划大赛、就业指导课大赛和创业大赛等大赛中获奖 |
现场督查,近3年在省级以上职业生涯规划大赛、就业指导课大赛和创业大赛等大赛中获三等奖以上。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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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就业研究成果 |
积极开展就业工作研究,学习借鉴国内外就业指导理论和有益经验,促进本校就业指导服务水平的提升。 |
由学校提供相关材料,现场督查。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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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省级以上就业研究课题或在公开刊物上发表就业工作文章的情况 |
现场督查,近3年获得省级以上就业研究课题或在公开刊物上发表就业工作文章。每获得一项或每发表一篇得0.5分,最高得2分。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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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色工作(增值指标) |
学校开展就业工作过程中有创新和特色的工作 |
由督查组评定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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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自查结果: |
优秀□ 良好□ 达标□ 限期达标□ |
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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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督查组督查结果: |
优秀□ 良好□ 达标□ 限期达标□ |
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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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督查指标体系有关说明。 (一)督查项目的分值权重。 督查指标体系共分七大项目:1)领导重视占10%;2)“四到位”与制度建设占18%;3)就业指导与服务占28%;4)就业指导课建设占10%;5)创新创业教育占5%;6)就业质量评价与就业反馈机制建立情况占12%;7)就业工作成效占17%。总分值为100分。 另设1项增值指标,分值为3分。 (三)关于核心指标。 共设6个核心指标。核心指标只分达标或不达标。 二、督查结果及其评分标准。 督查结果分为优秀、良好、达标和限期达标。评分标准掌握如下: 1、 优秀:总分90分及以上,且核心指标全部达标。 2、 良好:总分80分及以上,且核心指标全部达标。 3、 达标:总分60分及以上,且核心指标全部达标。 4、 限期达标:总分60分以下,或核心指标达标没有全部达标。 三、 学校所提供的督查材料必须真实,不得弄虚作假。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督查结果视为不达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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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教毕函〔2014〕1号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开展创建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
示范学校活动的通知
各普通高等学校:
开展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完善扶持创业的优惠政策,形成政府激励创业、社会支持创业、劳动者勇于创业新机制,实行激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政策”的重要举措,是深化高等教育教学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促进大学生全面发展的重要途经。为进一步推进我省高校创新创业教育与实践,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13〕22号)要求,决定开展创建“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示范学校”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目的和意义
通过开展创建“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示范学校”活动,建设一批创新创业教育典型示范学校,形成对全省高校创新创业教育与实践的辐射和带动作用,促进高校创新创业工作的规范化建设与健康发展。
二、具体组织与安排
“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示范学校”建设周期为四年,采取学校自愿申报与专家评审确认相结合的方式,成熟一个,创建一个,具体分三个步骤进行:
(一)学校自评和申报阶段:各高校对照评选标准进行自评,要求参评高校形成自评报告,并于每年10月31日前将申报材料报送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
(二)专家评审验收阶段:省教育厅将于每年年底组织专家组对参评高校进行评审验收,确定入选学校。
(三)推广宣传阶段:省教育厅对入选学校授予“广东省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示范学校”的称号和颁发牌匾、进行推广宣传,在基地建设、创业项目引进等方面给予支持和奖励。
三、工作要求
希望各普通高校高度重视大学生的创新创业教育工作,按照广东省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示范学校建设标准(试行),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广泛联合社会力量,精心组织开展创新创业教育活动和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的建设。有条件的高校要积极参与广东省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示范学校建设申报工作,并以此为契机,进一步推进高校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和实践工作,以创业带动就业,促进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
联系人:吴小明,电话:020-37626415,邮箱:wuxm@gdedu.gov.cn。
附件:广东省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示范学校建设标准(试行)
广东省教育厅
2014年1月9日
附件
广东省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示范学校建设标准(试行)
一、组织机制
(一)学校重视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工作,实施“一把手工程”,把创新创业教育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多部门协同配合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二)有负责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与自主创业工作机构和人员。
(三)有完善的促进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的工作制度,具有行业特征、学校特色、专业特点的推进创业教育的操作性办法和规定。
(四)创业教育经费纳入学校年度预算,多渠道筹措大学生创新创业基金。
(五)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依托园区、整合资源,政府推动、市场运作,降低成本、配套服务,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科学制定创新创业基地中长期规划。
二、创新创业教育工作
(一)把创新创业教育融入人才培养体系,贯穿人才培养全过程,开设面向全体学生的“创新创业基础”课程并融入专业课程或就业指导课程体系,形成与社会互动、特色鲜明的创新创业人才培养方案。
(二)出台创新创业教育师资队伍建设规划,有相对稳定和满足创新创业教育教学要求的专兼职师资队伍,且学历、职称结构合理,组织参加国内外专业培训。积极聘请企业家、职业指导师、创业人士和专家学者担任兼职老师和创新创业导师。
(三)重视创新创业教育理论与实践研究,承担各级创业教育科研课题,在各级各类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相关论文,利用多种方式开展学术交流,掌握国内外创新创业教育动态和趋势,不断提高创新创业教育研究水平。
三、创新创业实践平台建设及实践活动
(一)引进社会资源,重视校内外创新创业实践和孵化平台建设,有固定的校内创新创业实践场所(如创新创业模拟实验室、模拟创业教学软件、创业园、孵化基地等),并依托和协同科技园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园区、校企合作等建立2个以上校外创新创业实践基地,为大学生提供良好的创新创业教育实践平台。
(二)创业实践、孵化平台管理规范、有序,有相应的管理规章制度。
(三)建立创新创业导师制度,指导学生的创业实践,积极依托创新创业培训基地、创业园等实践平台,为有创新创业意向的在校学生提供系统的创业辅导培训,培训人数不少于毕业生数的1/20。
(四)认真实施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积极组织学生参加各类创新创业竞赛、模拟创业及创业社团等活动,参加创新创业实践活动(学习参观、市场调查、项目设计、成果转化、企业创办等)的学生覆盖面超95%。每次(项)创新创业实践活动有计划、有措施、有记录、有效果。
(五)提供示范教育基地(一般不少于1000平方米)、基本办公条件和后勤保障服务,积极引进优质企业资源共同创建,整合资金,落实政策,健全协调相关部门落实孵化企业的创业扶助资金和各项优惠政策,提供创业培训、创业能力测评、创业指导、政策咨询和创业信息等服务。
四、创新创业教育工作成效
(一)近年指导学生创新创业项目在全省范围以上的创业大赛中获二等奖以上奖项。
(二)学校创新创业指导老师积极参加省级以上创业指导课比赛,并获得较好名次。
(三)形成创新创业教育和成果孵化的经验,拥有一批成功创业典型,且不断增加,建立在校生、毕业生创业实践案例库,完善创新创业教育的案例教学。
(四)利用政府优惠政策,与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紧密合作,推进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成果转化与社会资源配置的有机结合,产生良好的经济、社会和人才效益。
(五)积极利用各级各类新闻媒体、互联网和校内宣传阵地,宣传创新创业教育成果,树立学生创新创业典型。
五、特色亮点与辐射带动
在创新创业教育理念、体制机制、教学体系、队伍建设、基地建设、理论研究、创业文化建设、推出典型、示范辐射等方面有所创新。形成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项目与成果同步协调、示范与辐射效应明显,具有本校特色的创新创业教育成果。
粤教毕函〔2014〕27号
广东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关于做好2014年
高校毕业生就业质量年度报告编制发布工作的通知
各普通高校:
现将教育部《关于做好2014年高校毕业生就业质量年度报告编制发布工作的通知》(教学司函[2014]29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贯彻落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高校要在本校校园网开设毕业生就业状况专栏,向社会发布本校初次就业率和毕业生就业质量年度报告。
二、从今年起,各校在每年9月底前公布本校当年毕业生初次就业率。
三、教育部、其他部委属高校(中山大学、华南理工大学、暨南大学和广州民航职业技术学院)和本科高校要在2014年底前完成本校2014届高校毕业生就业质量年度报告编制工作,通过本校校园网或其他媒体平台向社会发布;其他专科院校要在2015年7月底前发布2014届毕业生就业质量年度报告。请各高校在发布毕业生就业质量年度报告后及时将电子版和发布的网址发至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电子邮箱地址:liukun@gdedu.gov.cn)。
附件:关于做好2014年高校毕业生就业质量年度报告编制发布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教育厅
2014年7月29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九部门关于实施
广东省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2014-2017年)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力资源)局、发展改革局(委)、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教育局、科技局(科委)、财政局(委)、工商行政管理局、团委,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内各地市中心支行、直属支行:
现将《广东省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2014-2017年)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广东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共青团广东省委员会
2014年9月17日
广东省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2014-2017年)
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部署精神,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九部门关于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38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鼓励创业的部署精神,坚持政策引导与个人自主相结合、普遍支持与典型示范相结合,通过完善政策体系、培育创业精神、提升服务水平,进一步健全“政府激励创业、社会支持创业、劳动者勇于创业”新机制,引领更多大学生自主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
二、工作目标
通过各方共同努力,使我省大学生创业意识和能力进一步增强,扶持大学生创业的政策举措得到更好落实,服务大学生创业的基础体系更加完善,大学生创业规模逐年扩大、比例逐年提高,力争实现2014-2017年全省共引领5万名大学生创业的预期目标(本方案所指“大学生”包括高校在校生和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领取毕业证5年内的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创业”指在我省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各地在省下达的计划任务基础上,可结合实际扩大引领大学生创业计划目标。
三、工作措施
(一)实施大学生创业素质提升工程。
1.全面推进创新创业教育。指导高校深化高等教育教学改革,培育学生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把创新创业教育融入人才培养体系,贯穿人才培养全过程,积极开设创新创业类课程,并融入专业课程或就业指导课程体系;加强师资建设,丰富实践内容,推动创业教育普及化、科学化、制度化。推进创新创业教育示范校建设,力争2014-2017年全省建设40所示范校。鼓励有条件的高校设立创业学院。(牵头部门:省教育厅。配合部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2.大力加强创业培训(实训)。各地人社部门要加强与高校的沟通联系,编制专项培训(实训)计划,安排培训资源,鼓励有创业愿望、有培训需求的学生参加创业培训(实训),对符合条件的参训大学生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支持有条件的高校、教育培训机构、创业服务机构、行业协会、群团组织等开发适合大学生的创业培训(实训)项目,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组织专家评审认定的项目,纳入创业培训补贴目录范围。加强创业培训师资队伍建设,指导创业培训机构创新培训方式,积极推行创业模拟实训和创业案例教学,完善考核评估办法,切实提高创业培训质量。力争2014-2017年全省平均每年组织大学生参加创业培训(实训)2万人以上。(牵头部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配合部门: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团省委。)
3.建立大学生创业辅导制度。省和各地、各高校组建由企业家、职业经理人、天使投资人、专家学者等组成的创业导师队伍(专家库),建立创业导师帮带机制,采取结对、讲座、访谈和在线咨询等方式,对大学生创业者分类、分阶段进行指导。鼓励经营成熟、社会责任感强的企业为大学生提供创业实习机会,帮助创业大学生积累实践经验。(牵头部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配合部门:省教育厅、团省委。)
(二)实施大学生创业政策助推工程。
1.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全面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工商登记制度改革部署,由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把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指导和鼓励各地放宽工商登记其他条件,将企业年检制度改为年度公示报告制度,建立完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推进工商登记标准化建设,推行网上工商登记和电子营业执照。要加强工商制度改革和相关政策的宣传,简化手续、优化流程,为大学生办理工商登记开辟绿色通道,提供优质高效服务。(牵头部门:省工商局。)
2.落实税费减免政策。大学生创业符合我省贯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9号)有关规定的,可享受相关税收扶持政策。符合条件的创业大学生,按规定减免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各相关部门要加大人员培训和政策宣传力度,简化申报手续,确保税费减免政策落实到位。(牵头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配合部门: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3.完善创业金融服务。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改进金融服务。大学生创办的企业已办理工商、税务和组织机构代码等登记手续的,在申请开立企业基本账户时,相关金融机构应及时为其办理开户手续并给予开户手续费用等优惠。各地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简化反担保手续,强化担保基金的独立担保功能,切实加大对创业大学生的支持力度。鼓励企业、行业协会、群团组织、天使投资人等以多种方式向创业大学生提供资金支持,设立重点支持大学生的天使投资和创业投资基金。鼓励有条件地区整合各类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基金,发挥创业基金对大学生创业实体的扶持和导向作用。(牵头部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配合部门:省财政厅。)
4.强化财政补贴支持。全面落实各项扶持大学生创业财政补贴政策,对在我省参加创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的大学生,给予每人最高1000元的补贴(创业实训等模式的补贴标准另行规定);对成功创业的大学生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资助;对租用经营场地创业(含社会资本投资的孵化基地)的大学生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租金补贴;省从各地推荐的优秀创业项目中评选一批省级优秀项目,每个项目给予5-20万元资助。国家和省的其他扶持政策按相关规定执行。各地要进一步完善鼓励大学生创业的政策措施,加大引导扶持力度。(牵头部门: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5.扶持大学生网络创业。各地要支持大学生通过网络创业带动就业,引导网络创业大学生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并为符合条件的创业者提供小额担保贷款、一次性创业资助等政策支持和服务。电子商务环境好的地区可探索建立大学生网络创业认证体系,逐步将网络创业认证凭据与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挂钩,实现网络创业就业与实体创业就业政策扶持均等化。(牵头部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配合部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工商局。)
(三)实施创业服务优化工程。
1.健全完善公共创业服务体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创业服务体系,为大学生创业提供政策咨询、项目推介、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补贴发放等服务。要加强创业服务信息化建设,对各方面相关优惠政策、业务指南等进行归集梳理和统一发布,方便大学生获取各方面政策和办事流程。鼓励有条件的高校建立大学生创业指导站,为创业大学生提供政策宣传、创业指导、补贴申领协助等服务。教育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辖区内高校创业指导站的建设和日常工作进行指导和考核评估。充分发挥留学人员回国创业服务工作体系作用,对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开展针对性服务,帮助他们了解国内信息、熟悉创业环境、交流创业经验、获得政策扶持。(牵头部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配合部门:省财政厅、团省委。)
2.推进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实施一校一基地项目,鼓励和支持高校通过校企合作等方式,新建或利用现有场地资源改造建设创业孵化基地,力争到2017年,有条件的高校都建立一个以上创业孵化基地。鼓励各地在高校集中或产业聚集的地区建设综合性创业孵化基地。充分发挥大学科技园、小企业创业基地作用,支持其为大学生创业提供租金优惠、政务代理、创业辅导、人才培训等服务。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兴建创业孵化基地。各地、各高校和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创业孵化基地达到国家和省级示范性基地建设标准的,按规定给予资金奖补。省通过省市共建等方式,在全省重点扶持建设10个创业孵化基地。(牵头部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配合部门: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省教育厅、团省委。)
3.完善社会化创业服务功能。建立健全社会化创业服务政府采购机制,省和各地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购买社会创业服务,鼓励社团组织、行业协会和社会创业服务机构积极参与提供创业服务。各地要采取多种方式搭建青年创业者交流平台,积极开展创业交流活动,为创业大学生提供行业经验、寻找合作伙伴和创业投资人创造条件。(牵头部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配合部门:省财政厅、团省委。)
(四)实施创业文化培育工程。
1.搭建创业项目交流对接平台。各地要加强部门统筹,组织开展大学生创业大赛等交流活动,做好创业大赛后续跟踪服务,落实相关配套政策,搭建项目与资本对接平台,促进优秀项目落地转化。对获得省级以上创业大赛(包括全国其他地区省级比赛)前三名并在广东登记注册的创业项目,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资助或提供基金对接,鼓励和吸引更多优秀大学生创业项目和创业团队来粤发展。(牵头部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配合部门:省财政厅、省科技厅、教育厅、团省委。)
2.开展创业典型评选。大力培育大学生创业典型,完善激励制度,省每两年评选100名“南粤创业之星”、100名大学生创业先进个人,并以适当形式给予表彰。(牵头部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配合部门:省教育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团省委。)
3.组织创业宣传活动。积极开展创业典型进校园、创业典型面对面等活动,通过印发创业典型宣传手册、媒体传播等形式,广泛宣传在粤自主创业的大学生典型,动员社会各界关心和帮助大学生自主创业,增进全社会对大学生创业的理解和支持,努力培育崇尚创业、褒奖成功、宽容失败的良好创业环境。(牵头部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配合部门:省教育厅、团省委。)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各高校要高度重视促进大学生创业工作,切实加强对计划实施的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要求、目标任务和分工安排,认真抓好推进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其他相关部门协作推进,定期沟通协商,形成工作合力。
(二)落实经费保障。各级财政要加强预算管理,确保按规定纳入就业专项资金列支的补贴资金安排到位,并保障必要的组织实施和服务经费。各高校要统筹安排一定经费用于扶持大学生自主创业。
(三)加强绩效考核。各市要制订具体的实施意见,将目标任务和各项措施进行细化分解并落实到位。要加强实施情况的检查评估,各地实施情况将纳入省就业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各市贯彻落实情况请及时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
粤人社发〔2015〕16号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国有企业
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信息公开的意见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力资源)局,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国有企业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信息公开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79号,下称《意见》)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全面落实国有企业公开招聘制度。规范国有企业招聘行为,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国家、省有关法规、规定的重要措施,各地、各有关部门特别是国有企业,要自觉将思想认识统一到有关规定要求上来。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我省行政区域内国有企业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指毕业学年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下同),除涉密等不适宜公开招聘的特殊岗位外,应当实行公开招聘。国有企业是指驻粤的中央属国有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含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下同),省及市、县(市、区)所属国有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二、加强服务,指导国有企业做好招聘信息公开发布工作。
国有企业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应于拟公开招聘实施5个工作日前,在企业所属层级的相应政府网站公开发布招聘信息;组织现场招聘的,也应同时在规定网站上公开发布招聘信息。中央、省属国有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也可在企业所在地相应政府信息公开专区发布招聘信息。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在厅门户网站开设“广东省省属国有企业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信息公开专区”,负责接收、发布省属国有企业招聘信息。各地要积极协调在相应的政府网站开设国有企业招聘信息公开专区,为国有企业提供招聘信息发布、链接服务。对国有企业提请公开发布的招聘信息,信息内容不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的,要及时予以指导纠正。
三、加大监督检查,切实维护毕业生公平就业权益。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国有企业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监督检查力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意见》有关规定要求对国有企业有关招聘行为进行规范。对国有企业公开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应当公开发布招聘信息而未公开发布的,或招聘信息内容不符合有关规定(指《意见》第六条规定)的,求职者可通过各级国有企业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信息公开发布专区实名投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核查有关情况并作出相应处理。
四、其他事项。
1.“广东省省属国有企业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信息公开专区”请登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网站(www.gdhrss.gov.cn)“专题报道”栏目查看。
2.联系方式
联 系 人:省就业服务管理局 张丽丽
联系电话:020-83364157 传 真:020-83193872
电子邮箱:876576091@qq.com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5年1月4日
粤教毕函〔2015〕3号
广东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关于做好2015年全国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各普通高等学校:
现将《教育部关于做好2015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教学〔2014〕1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全面推进创新创业教育工作
各高校要把创新创业教育作为推进高等教育综合改革的重要抓手,将创新创业教育贯穿人才培养全过程,面向全体大学生开发开设创新创业教育专门课程,纳入学分管理,改进教学方法,增强实际效果。
各高校要从学校层面统筹协调创新创业教育活动,充分整合校内、校外资源,为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在资金、场地、设备、项目、师资等方面提供有力的支持和保障。继续推进国家、省和校三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建设,发挥计划项目示范带动作用。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创新创业实践活动,着力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创造能力。有条件的高校要设立创业学院或创业指导站,从理论到实践层面对大学生创业进行系统的创业教育和指导服务。要继续深化“企业精英进校园”活动,组织好“百人千企进校园”系列宣讲、“优秀企业校园行”和“企业精英校园高峰论坛”等活动。要积极组织和参加创业大赛,营造良好的创业氛围。重点建设一批创新创业教育学校,加强典型引导,努力培育崇尚创业、褒奖成功、宽容失败的良好创业环境。
二、建立健全职业发展和就业创业指导服务体系
各高校要加强就业创业指导课程和学科建设,结合当前经济发展新业态和新常态,提供个性化就业创业指导服务。要建设高水平就业创业工作队伍,加强就业创业指导专兼职教师队伍建设,将就业创业指导教师纳入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范畴。积极聘请企业家、创业成功人士、专家学者担任就业创业导师,提高就业创业指导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要充分发挥专业教师和高校辅导员的作用,把就业创业指导融入专业教育和学生日常活动,为学生提供周到细致的就业创业指导服务。
三、完善就业创业体制机制建设
各高校要继续强化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组织领导的长效机制,明确任务分工,统筹推进工作。要结合本校实际,加大就业创业资金投入力度,切实加强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条件保障,确保毕业生就业创业指导服务机构、经费、人员、场地“四到位”。省教育厅将组织督查组对就业工作较薄弱和未被督查高校进行现场督查。要开展对已督查过的高校回头看工作。认真对照全面提升就业创业指导服务水平和不断提高毕业生就业质量的工作要求及省教育厅督查组反馈意见所指出的问题和不足进行整改,创新就业创业管理和服务模式,不断完善毕业生就业创业指导服务体系,切实提高就业创业指导服务水平,确保高校毕业生就业目标任务的完成。
四、推动高等教育教学改革
毕业生就业状况是高校人才结构和培养质量的“晴雨表”。各高校要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面向社会需求办学。要进一步优化区域布局结构、培养层次结构和学科专业结构。要按照客观全面、准确及时的要求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统计工作,创新就业创业工作评价制度机制,确保就业创业基础数据客观真实。要牢固树立就业创业教育与服务指导工作是学校育人工作的重要环节的理念,并以此体现教育价值。要从关注就业率向关注就业质量转变,指导服务从推荐学生就业向关注学生成长成才转变,就业对教学反馈从简单统计到协同育人转变。要进一步健全高校毕业生就业质量年度报告制度,统筹完善本科教学质量年度报告和高等职业教育质量年度报告制度,提升就业质量年度报告质量,逐步建立和完善就业与招生计划、人才培养、经费拨款、院校设置、专业调整的联动机制。每年9月份所有高校发布本校毕业生就业状况,12月份所有高校面向社会发布高校毕业生就业质量年度报告。
五、做好高校毕业生的教育引导工作
各高校要把思想教育作为促进就业创业的先导性工作,引导毕业生从我做起、现在做起,勤学、修德、明辨、笃实,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勇做走在时代前列的奋进者、开拓者、奉献者。引导毕业生把个人梦想融入中国梦的伟大实践,主动到国家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引导高校毕业生积极参加“农村教师特岗计划”、“三支一扶”、“西部计划”、“农技特岗计划”和“大学生参军”等基层就业项目。要高度重视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宣传,提高政策宣传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确保基层就业、参军入伍、困难帮扶等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附件:教育部关于做好2015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教育厅
2015年1月12日
粤教高〔2015〕16号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深化高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
的若干意见
各普通高等学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6号),积极服务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全面深化我省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进一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将创新创业教育改革作为高等教育综合改革的重要突破口,面向全体、分类施教、结合专业、强化实践,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二)总体目标。全面深化高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建立创新创业教育体系,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创新创业人才培养模式和制度成果,使人才培养质量显著提升,学生的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创新创业能力明显增强,为我省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供人才支持和智力保障。
二、主要任务和具体措施
(一)修订人才培养方案
各校要立足自身办学定位和服务方向,根据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目标要求,修订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积极引进行业企业、科研院所等人才质量标准,科学设计专业人才培养目标、规格,合理确定课程结构,增加实践课程学时学分比例,在人才培养方案中设置面向全体学生的创新性思维与研究方法、学科前沿、创业基础、就业创业指导等方面的必修课和选修课,并纳入学分管理。
(二)完善创新创业课程体系
推动创新创业教育与专业课程教学融合。依托专业教育主渠道,在专业课程中增加创新创业教育模块,将培养创新创业思维融入知识讲授、课堂研讨、课程汇报、课程作业等专业教学各个环节。支持设立一批不同类型、各具特色的创新创业教育示范专业。建成一批理念先进、特色鲜明、成效显著,创新创业教育与专业教育全方位融合、全过程覆盖的示范专业点。
构建创新创业梯级课程体系。建设基础启蒙类、兴趣引导类、知识技能类、实践实训类梯级课程体系,将基础启蒙类课程列入公共基础课教学计划;针对学生创新创业教育需求,设置财税、金融、法规、企业管理、风险控制、知识产权保护等创新创业实务课程;加大跨专业交叉课程、复合课程、操作课程、体验课程的建设力度,注重传授创新创业实践活动基本规律、技能和方法。
建设创新创业教育优秀资源库。完善创新创业教育典型案例库,丰富案例教学课程资源。将创新创业教育教材建设纳入广东省“十三五”规划教材建设重点内容,鼓励高校自主编写高水平教材,遴选建设一批省级创新创业教育精品课程、精品教材,推动优质资源共享;鼓励高校借鉴国外创新创业教育成功经验,加强国际交流合作,引进创新创业教育优质课程。
(三)改革教学方式和考核方法
以学生为主体,广泛开展启发式、讨论式、案例式和研究型教学,扩大小班教学覆盖面,支持教师将科研项目、产业技术、学术前沿成果带入课堂,激发学生创新创业灵感;改革考试内容和考核方式,注重考查学生运用知识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推动结果考核向过程考核、能力考核转变,探索实施非标准答案考试,改革单一考核模式,完善多渠道考核办法。
(四)调整优化专业结构布局
规范专业设置。鼓励高校根据产业和创新驱动发展需求,加快专业结构调整,适当控制专业增量和总体规模,将专业设置与专业结构调整结合起来。组建广东省高校专业设置专家委员会,对学校专业设置提供有关信息服务和专家指导,每年发布全省专业办学和培养、就业报告,组织专家对新设专业进行申报论证,并提出设置建议。支持有条件的高校开设创业学专业或创新创业教育辅修专业,为有志于创新创业的学生提供系统的教育和培训。
加强专业办学质量检查和诊断。对新办专业进行检查,将检查结果与专业招生挂钩,对办学质量低的专业面向社会公布,建立专业预警机制。建立全省高校专业评价和专业认证制度,将创新人才培养质量和创业教育水平作为专业评价的重要标准,建立专业人才培养数据库,对全省专业开展评价和诊断,发布专业评价报告。以高水平大学和高水平理工科大学建设为引领,组织全省高校开展国际、国内专业认证,率先在工科、医学、教育、经济、管理类等学科专业开展认证。
(五)改善创新创业实践条件
加强创新创业实践平台建设。5年内,遴选建设200个省级“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示范基地”、40所“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示范校”;继续加大省级校企协同育人平台和协同创新中心建设力度,设立一批以创新创业为特色的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校内外实践教学基地;各校要设立创新创业园、创新创业实验室、创业孵化基地,开辟众创空间、创客空间等校内创新创业空间。
发挥创新创业竞赛引导作用。统筹整合教育系统各类创新创业大赛,规范赛项提高赛质,规范办赛标准和比赛要求,重点支持省大学生学科竞赛和高职技能竞赛、全国工业设计大赛、“挑战杯”、“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等赛事,形成赛事品牌,充分发挥大赛对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的支持和促进作用。
推动创新创业资源共享。进一步完善广州大学城资源共享平台,推动各地各类研究基地、重点实验室、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大学生科技园、创新创业园、实践教学基地等校内外创新创业平台向全体师生开放,完善大型仪器设备和图书文献资源开放共享机制;加大省教学改革和教学质量工程优秀项目成果推广和共享;深化粤港澳交流合作,积极推动粤港澳高校创新创业资源共享。
(六)创新教学管理体制机制
完善创新创业学分管理。实施创新创业教育学分管理,鼓励学生通过学科竞赛、科学研究、发明创造、技术开发、发明专利、社会实践、发表论文等方式获取学分,引入第三方机构对学生创新创业成果进行评估,严格创新创业学分认定条件和标准。推动校际间创新创业课程互选学分互认,完善创新创业学分积累转换制度,允许创新创业学分转换为专业课程学分,学分修满后允许正常毕业。
改革教学管理机制。深入推进学分制改革,实行弹性学制,延长修业年限,将高职高专修业年限放宽至六年,本科修业年限放宽至八年。允许学生边工边读,允许休学创业,简化复学手续,为学生离校创业提供便利。完善创新创业教育激励机制。支持学校设立大学生创新创业专项奖学金,对有突出成绩的学生进行奖励。允许学生将创新创业项目申请为毕业设计(论文)。对创新创业实绩突出的学生要在校内转专业、评优评先、奖助学金、研究生推免等方面予以倾斜。在“广东省高校教学名师奖”下增设“广东省高校创新创业教育教学名师”类别,专门表彰奖励创新创业教育教学取得突出成绩的教师。各校要大力完善教师创新创业教育激励机制,从工作业绩认定、学术奖励、职称评定、项目立项、培训培养、经费支持等方面予以倾斜,吸引教授、研究员、高工等高层次人才参与指导学生创新创业实践。学校要为学生和教师通过创新成果转化并取得合理收益提供便利。
(七)深化校政行企协同育人
深化校企协同育人。支持校企协同共建创新创业实验室、创新创业园、创新创业基地等平台;支持校企联合培养,设置创新实验班、精英班等新型教学实体;支持校企协同开设创新创业培训项目,提高师生创新创业能力;鼓励企业在高校设立研发中心,吸纳师生参与项目研究,培育高水平创新团队。
推进多元协同。鼓励高校间开展合作,建设创新创业教育联盟,实现资源互通共享、优势互补;定期举办广东省校企协同育人交流会,推进高等学校与科研院所、地方政府和国际社会的深度融合,构建多元、动态的协同创新模式和开放、融合的协同创新体制机制。
(八)加强创新创业师资队伍建设
提升教师创新创业教育教学能力。各本科高校、国家高职示范(骨干)校要建立教师教学发展中心,对教师进行教学理念、教学改革和创新创业能力培训,鼓励其他高职院校单独或联合设立教师教学发展中心,开展教师创新创业专项培训、实训和交流。逐步健全配强创新创业教育专职教师队伍,加大对高校青年教师的培养力度,支持教师到企业挂职锻炼、交流访学,鼓励教师参与社会行业创新创业实践。
建立教师创新创业教育考评制度。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绩效考核标准,将创新创业教育业绩列入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岗位聘用和绩效考核的重要考察指标,完善学生评教制度,实施教师业绩考核预警,逐步建立教师淘汰退出机制。
引进校外创新创业教育优秀师资。鼓励高校成立创新创业俱乐部,聘请科学家、创业成功者、企业家、投资人等校外专家学者兼职创新创业导师,推行大学生创新创业校企双导师制,通过定期考核、淘汰、更新,建立广东省创新创业优秀兼职导师人才库。
(九)改进创新创业指导服务
健全创新创业信息服务。充分利用现有就业指导服务平台,建设“广东省大学生创新创业网”。 各高校要加大信息化建设的投入,充分利用“互联网+”新技术、新模式,建立创业信息服务平台,及时发布相关政策文件与政策解释、创新创业项目、市场行业需求、人才供给等信息。
改进校内创新创业服务。各校要建立创新创业服务专门机构,做到“机构、人员、场地、经费”四到位,为大学生创新创业提供法律、工商、税务、财务、人事代理、管理咨询、项目推荐、项目融资等方面一站式咨询和服务。对入驻学校创新创业园、创业孵化基地的学生初创企业要给予租金减免、设备支持等服务,并配备创新创业导师;各校要积极推动后勤产业为创新创业教育服务,为大学生创新创业活动开展提供便利和保障。
(十)建设校园创新创业文化
营造创新创业氛围。加大校内创新创业教育宣传力度,继续深化“企业精英进校园”,开展“百人千企进校园”、“优秀企业校园行”、“企业精英校园高峰论坛”等系列活动,云集各行业创新创业精英,发挥学生社团作用,定期举行讲座、论坛、见面会、研讨会等学术交流活动,大力建设“独立思考,自由探索,勇于创新”的校园创新创业文化。
营造支持高校创新创业教育的外部环境。学校要利用报刊、广播、网络等形式做好创新创业宣传,引导学生树立科学的创新观、创业观、成才观。发挥各级各类新闻媒体作用,广泛宣传大学生创新创业优秀典型,转变社会对创新创业的认识,推动形成崇尚创新、支持创业、褒奖成功、宽容失败的社会氛围。
三、保障措施
(一)完善机制。各高校要落实创新创业教育主体责任,把创新创业教育纳入改革发展重要议事日程,成立学校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副校领导任副组长,建立教务部门牵头,就业指导、科研、学生工作、团委等部门齐抓共管的创新创业教育工作机制,统筹推进本校创新创业教育工作,研究出台本校深化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报教育厅备案。
(二)健全考核。省教育厅将创新创业教育纳入高等教育“创新强校工程”考核范围,作为衡量办学水平、专业综合评价、审核评估等高校教育教学评估的重要指标。
(三)专家参与。从高校、行业协会、企业单位及科研院所中选聘精干力量,组建广东省创新创业教育指导委员会。依托指导委员会,加大各校创新创业教育各项政策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力度,对各校创新创业教育进行评价,为各校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提供研究、指导、培训等服务。
(四)加大投入。省教育厅在高等教育“创新强校工程”中加大对创新创业教育的资金支持力度。各高校要加大创新创业教育投入,优化资金支出结构,在人才培养标准改造和创新创业教学资源、校内外创新创业实习实践平台、师资队伍建设等方面加大资金投入。
广东省教育厅
2015年10月12日
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百问
(2015年版)
一、鼓励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
1. 国家对鼓励中小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有哪些政策措施?
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4〕2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35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等文件规定:
(1)对招收高校毕业生达到一定数量的中小企业,地方财政应优先考虑安排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并优先提供技术改造贷款贴息。
(2)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当年新招收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可按规定申请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并享受50%的财政贴息。
(3)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就业的,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科研项目经费申请、科研成果或荣誉称号申报等方面,享受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
(4)对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年社会保险补贴。
2. 国家对引导国有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有哪些政策措施?
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4〕2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35号)和《关于做好2013-2014年国有企业招收高校毕业生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厅发分配〔2013〕37号)等文件规定:
(1)承担对口支援西藏、青海、新疆任务的中央企业要结合援助项目建设,积极吸纳当地高校毕业生就业。
(2)建立国有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制度,推动实现招聘信息公开、过程公开和结果公开。
(3)国有企业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除涉密等特殊岗位外,要实行公开招聘,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信息要在政府网站公开发布,报名时间不少于7天;对拟聘人员应进行公示,明确监督渠道,公示期不少于7天。
3. 企业招收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享受什么优惠政策?
按照《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1〕64号)规定,对各类企业(单位)招用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企业(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
根据《就业促进法》有关规定,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规定。
企业(单位)按季将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的缴费情况单独列出,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申请材料应附: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人员名单及《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创业证》复印件、劳动合同等就业证明材料复印件、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费明细账(单)、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支付到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4. 企业为高校毕业生开展岗前培训享受什么优惠政策?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4〕22号)、《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1〕64号)等文件规定,企业新录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岗前就业技能培训的,根据培训后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情况,按照当地确定的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一定比例,对企业给予定额职业培训补贴。
企业开展岗前培训前,需将培训计划大纲、培训人员花名册及《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等材料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培训后根据劳动者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情况,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申请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直接拨入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企业申请职业培训补贴应附:培训人员花名册、培训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创业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职业培训合格证书等凭证材料。
对小型微型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按规定开展岗前培训的,各地要根据当地物价水平,适当提高培训费补贴标准。
5. 高校毕业生从企业到机关事业单位就业后工龄如何计算?
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等文件规定,高校毕业生从企业、社会团体到机关事业单位就业的,其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为连续工龄。
6. 高校毕业生到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就业可否在当地落户?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4〕2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35号)文件规定,要简化高校毕业生就业程序,消除其在不同地区、不同类型单位之间流动就业的制度性障碍。切实落实允许包括专科生在内的高校毕业生在就(创)业地办理落户手续的政策(直辖市按有关规定执行)。
省会及以下城市要放开对吸收高校毕业生落户的限制,简化有关手续,应届毕业生凭《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或劳动(聘用)合同办理落户手续;非应届毕业生凭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和《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办理落户手续。高校毕业生到小型微型企业就业、自主创业的,其档案可由当地市、县一级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免费保管。办理高校毕业生档案转递手续,转正定级表、调整改派手续不再作为接收审核档案的必备材料。
7.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如何保管?
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规定,流动人员档案具体包括: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聘用人员的档案;辞职辞退、取消录(聘)用或被开除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档案;与企事业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人员的档案;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及中专毕业生的档案;自费出国留学及其他因私出国(境)人员的档案;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的档案;自由职业或灵活就业人员的档案;其他实行社会管理人员的档案。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实行集中统一、归口管理的管理体制,主管部门为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接受同级党委组织部门的监督和指导。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具体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以及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授权的单位管理,其他单位未经授权不得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严禁个人保管本人或他人的档案。跨地区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可由其户籍所在地或现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管理。
高校毕业生到具有档案管理权限的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就业的,由单位直接接收、管理档案。到无档案管理权限的单位(私营企业、外资企业等)就业的,可由各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负责提供档案管理等人事代理服务。高校毕业生离校时没有就业的,档案可由学校统一发回原户籍所在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保管。档案不允许个人保存。
2015年1月1日起,取消收取人事关系及档案保管费、查阅费、证明费、档案转递费等名目的费用。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应提供免费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
8. 什么是人事代理?
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可在规定业务范围内接受用人单位和个人委托,从事下列人事代理服务:(1)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2)因私出国政审;(3)在规定的范围内申报或组织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4)转正定级和工龄核定;(5)大中专毕业生接收手续;(6)其他人事代理事项。
9. 高校毕业生怎样办理人事代理?
按照《人才市场管理规定》有关规定,人事代理方式可由单位集体委托代理,也可由个人委托代理;可多项委托代理,也可单项委托代理;可单位全员委托代理,也可部分人员委托代理。
单位办理委托人事代理,须向代理机构提交有效证件以及委托书,确定委托代理项目。经代理机构审定后,由代理机构与委托单位签定人事代理合同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立人事代理关系。
10. 高校毕业生如何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11. 什么是社会保险?我国建立了哪些社会保险制度?
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按照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原则,多渠道筹集资金,对参保者在遭遇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风险情况下提供物质帮助(包括现金补贴和服务),使其享有基本生活保障、免除或减少经济损失的制度安排。
社会保险法第二条规定,我国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包括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新型农村社会保险制度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
12. 用人单位应该履行哪些社会保险义务?享有哪些社会保险权利?
(1)社会保险义务:一是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义务;二是申报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三是代扣代缴职工社会保险的义务;四是向职工告知缴纳社会保险费明细的义务。
(2)社会保险权利:一是有权免费查询、核对其缴费记录;二是有权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三是可以参加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对社会保险工作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实施社会监督;四是对侵害自身权益和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事务的行为,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此外,还有权对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13. 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享有哪些权利?
高校毕业生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后,享有以下权利:
(1)有权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2)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3)有权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权益记录;
(4)有权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5)对侵害自身权益和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事务的行为,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此外,还有权对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14. 目前国家对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和参保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费率是如何规定的?
(1)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费率。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规定,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的费率,分别是原则上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6%左右和2%;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实行行业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有关费率确定按照国家相应规定执行;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的费率按照《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4〕504号)规定执行,由统筹地区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但不得超过用人单位工资总额的1%。职工本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的费率,分别为本人工资的8%、2%和1%。
(2)参保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费率。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规定,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费率为20%,其中8%计入个人账户;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费率,按国家有关规定,统筹地区可以参照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建立统筹基金的缴费水平确定。
(3)城镇居民参加居民医疗保险和农村居民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主要采取定额方式缴纳社会保险费。
15. 高校毕业生如何处理劳动人事纠纷?
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高校毕业生可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举报、投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将依法受理,纠正和查处有关违法行为。
16. 什么是服务外包和服务外包企业?
服务外包是指企业将其非核心的业务外包出去,利用外部最优秀的专业化团队来承接该业务,从而使其专注核心业务,达到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和对环境应变能力的一种管理模式。
服务外包企业是指其与服务外包发包商签订中长期服务合同,承接服务外包业务的企业。
17. 目前服务外包产业主要涉及哪些领域及地区?
服务外包分为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和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KPO)等。ITO包括软件研发及外包、信息技术研发服务外包、信息系统运营维护外包等领域。BPO包括企业业务流程设计服务、企业内容管理数据库服务、企业运营数据库服务、企业供应链管理数据库服务等领域。KPO包括知识产权研究、医药和生物技术研发和测试、产品技术研发、工业设计、分析学和数据挖掘、动漫及网游设计研发、教育课件研发、工程设计等领域。
我国目前有服务外包示范城市21个,分别是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大连、深圳、广州、武汉、哈尔滨、成都、南京、西安、济南、杭州、合肥、南昌、长沙、大庆、苏州、无锡、厦门。
18. 服务外包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有哪些财政支持?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的复函》(国办函〔2010〕69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关于加快服务外包产业发展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若干意见》(人社部发〔2009〕123号)等文件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服务外包企业,每新录用1名大学以上学历员工从事服务外包工作并签订1年期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企业不超过每人4500元的培训支持;对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培训的从事服务外包业务人才(大学以上学历),通过服务外包业务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考核,并与服务外包企业签订1年期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培训机构每人不超过500元的培训支持。
服务外包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的,享受相关财政补助政策。服务外包企业吸纳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就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等扶持政策。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参加服务外包培训可按规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二、鼓励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城乡基层、中西部地区以及民族地区、贫困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就业
19. 什么是基层就业?
基层就业就是到城乡基层工作。国家近几年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鼓励高校毕业生积极参加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城市社区建设和应征入伍。一般来讲,“基层”既包括广大农村,也包括城市街道社区;既涵盖县级以下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也包括社会团体、非公有制组织和中小企业;既包含单位就业,也包括自主创业、自谋职业。
20. 国家鼓励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主要优惠政策包括哪些?
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4〕2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35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等文件规定:
(1)完善工资待遇进一步向基层倾斜的办法,健全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服务保障机制,鼓励毕业生到乡镇特别是困难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
(2)对高校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艰苦边远地区和老工业基地县以下基层单位就业、履行一定服务期限的,按规定给予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本专科学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
(3)结合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推进,在基层特别是街道(乡镇)、社区(村)购买一批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优先用于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
(4)落实完善见习补贴政策,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见习单位,适当提高见习补贴标准。
(5)将求职补贴调整为求职创业补贴,对象范围扩展到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
各地区要结合城镇化进程和公共服务均等化要求,充分挖掘教育、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及残疾人服务、农技推广等基层公共管理和服务领域的就业潜力,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要结合推进农业科技创新、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等,引导更多高校毕业生投身现代农业。
高校毕业生在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申报相应职称时,可不参加职称外语考试或放宽外语成绩要求。充分挖掘社会组织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潜力,对到省会及省会以下城市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所在地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协助办理落户手续,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方面享受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
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从事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符合公益性岗位就业条件并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按照国家现行促进就业政策的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
(1)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其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的,给予薪酬或生活补贴,同时按规定参加有关社会保险。
(2)自2012年起,省级以上机关录用公务员,除部分特殊职位外,均应从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中录用。市(地)级以下机关特别是县乡机关招录公务员,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吸引优秀应届高校毕业生报考,录用计划应主要用于招收应届高校毕业生。
(3)对具有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在研究生招录和事业单位选聘时实行优先。
21. 什么是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
所谓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包括大学生村官、支教、支农、支医、乡村扶贫,以及城市社区的法律援助、就业援助、社会保障协理、文化科技服务、养老服务、残疾人居家服务、廉租房配套服务等岗位。
2009年4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下发《关于公布第一批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函〔2009〕135号),向社会公布第一批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目录,以指导各地做好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工作。这批发布的岗位目录共分为基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基层农业服务、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基层文化科技服务、基层法律服务、基层民政、托老托幼、助残服务、基层市政管理、基层公共环境与设施管理维护以及其他等9大类领域,包括在街道(乡镇)、社区(村)等基层单位从事公共就业服务、社会保障、劳动关系协调、劳动监察、农业、扶贫开发、医疗、卫生、保健、防疫、文化、科技、体育、普法宣传、民事调解、托老、养老、托幼、助残、公共设施设备管理养护等相关事务管理服务工作的50种岗位。
22. 什么是其他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
在街道社区、乡镇等基层开发或设立的相应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部分由政府出资,或由相关组织和单位出资。所安排使用的人员按规定享受相关补贴。
23. 什么是公益性岗位?
由政府开发、以满足社区及居民公共利益为目的的管理和服务岗位。对符合条件在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符合公益性岗位安置条件的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可按规定享受公益性岗位就业援助政策。
24. 什么是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
按照《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1〕64号)规定,对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以及企业(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一般最长不超过3年。
25. 什么是公益性岗位补贴?
对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单位,按其实际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人数给予岗位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一般最长不超过3年。
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单位,可按季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申请材料应附:符合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条件的人员名单及《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创业证》复印件、发放工资明细账(单)、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26. 为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实施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政策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按照《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财教〔2014〕180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9〕15号)等文件规定,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应届毕业生(全日制本专科、高职生、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其学费由国家实行补偿。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的,补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定向、委培以及在校期间已享受免除全部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目前,国家助学贷款资助标准已经调整为,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高职学生,下同)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8000元;年度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低于8000元的,贷款额度可按照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确定。全日制研究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12000元;年度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低于12000元的,贷款额度可按照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确定。
国家助学贷款资助标准调整后,《财政部 教育部 总参谋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36号)、《财政部 教育部 民政部 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实施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政策的意见》(财教〔2011〕538号)和《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9〕15号)中有关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资助的标准,相应调整为本专科学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资助的其他事项,仍按原规定执行。
27. 国家实施补偿学费和代偿助学贷款的就业地域范围包括哪些?
国家对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并履行一定服务期限的中央部门所属高校毕业生,按规定实施相应的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这里涉及的地域范围主要包括:
(1)西部地区:西藏、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2)中部地区: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
(3)艰苦边远地区:由国务院确定的经济水平、条件较差的一些州、县和少数民族地区。(详情可登录中国政府网查询:http://www.gov.cn)
(4)基层单位:
① 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乡镇劳动就业服务站等;
② 工作现场地处以上地区县以下的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28. 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的标准和年限是多少?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学费减免标准,本专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
本科、专科(高职)、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的年限,分别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在校学习的时间低于相应学制规定年限的,按照实际学习时间计算补偿学费或代偿助学贷款年限。在校学习时间高于相应学制年限的,按照学制规定年限计算。
每年代偿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总额的三分之一,三年代偿完毕。
29. 中央部门所属高校毕业生如何申请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
(1)在办理离校手续时向学校递交《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和毕业生本人、就业单位与学校三方签署的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服务3年以上的就业协议;
(2)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在与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签订毕业后还款计划时,注明已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如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不需自行向银行还款;
(3)高校负责审查申请资格并上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30. 地方所属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如何获得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
按照《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9〕15号)要求,各地要抓紧研究制订本地所属高校毕业生面向本辖区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办法。地方所属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是否可以获得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以及如何申请办理补偿或代偿等,请向学校所在地政府有关部门查询。
31. 到基层就业如何办理户口、档案、党团关系等手续?
对到西部县以下基层单位和艰苦边远地区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实行来去自由的政策,户口可留在原籍或根据本人意愿迁往就业地区;人事档案原则上统一转至就业单位所在地的县级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由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提供免费人事代理服务;党团组织关系转至就业单位,在工作期间积极要求入党的,由乡镇一级党组织按规定程序办理。
32. 中央有关部门实施了哪些基层就业项目?
近年来,中央各有关部门主要组织实施了5个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专门项目,包括:团中央、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四部门从2003年起组织实施的“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中组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等八部门从2006年开始组织实施的“三支一扶”(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计划;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编办等四部门从2006年开始组织实施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中组部、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从2008年起组织实施的“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农业部、人社部、教育部等部门从2103年起组织实施的“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特设岗位计划”。
33. 什么是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
2006年,教育部、财政部、原人事部、中央编办下发《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的通知》(教师〔2006〕2号),联合启动实施“特岗计划”,公开招聘高校毕业生到“两基”攻坚县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任教。特岗教师聘期3年。
34. 农村教师特岗计划实施的地区范围包括哪些?
2006-2008年“特岗计划”的实施范围以国家西部地区“两基”攻坚县为主(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部分团场),包括纳入国家西部开发计划的部分中部省份的少数民族自治州,适当兼顾西部地区一些有特殊困难的边境县、少数民族自治县和少小民族县。2009年,实施范围扩大到中西部地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
35. 农村教师特岗计划招聘对象和条件是什么?
(1)以高等师范院校和其他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为主,可招少量应届师范类专业专科毕业生。
(2)取得教师资格,具有一定教育教学实践经验,年龄在30岁以下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往届本科毕业生。
(3)参加过“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有从教经历的志愿者和参加过半年以上实习支教的师范院校毕业生同等条件下优先。
(4)报名者应同时符合教师资格条件要求和招聘岗位要求。
36. 农村教师特岗计划的招聘程序有哪些?
特岗教师实行公开招聘,合同管理。合同规定用人单位和应聘人员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招聘工作由省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编办等相关部门共同负责,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择优”和“三定”(定县、定校、定岗)原则,按下列程序进行:①公布需求,②自愿报名,③资格审查,④考试考核,⑤集中培训,⑥资格认定,⑦签订合同,⑧上岗任教。
37. 什么是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
2008年,中组部、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出台了《关于印发〈关于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组通字〔2008〕18号),计划用五年时间选聘10万名高校毕业生到农村担任村党支部书记助理、村委会主任助理或团支部书记、副书记等职务。从2010年开始,扩大选聘规模,逐步实现“一村一名大学生村官”计划的目标。选聘的高校毕业生在村工作期限一般为2-3年。
38. 选聘到村任职的对象是什么?要满足哪些条件?
选聘对象为30岁以下应届和往届毕业的全日制普通高校专科以上学历的毕业生,重点是应届毕业和毕业1至2年的本科生、研究生,原则上为中共党员(含预备党员),非中共党员的优秀团干部、优秀学生干部也可以选聘。
基本条件是:①思想政治素质好,作风踏实,吃苦耐劳,组织纪律观念强。②学习成绩良好,具备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③自愿到农村基层工作。④身体健康。此外,参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团中央等部门组织的到农村基层服务的“三支一扶”、“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活动期满的高校毕业生,本人自愿且具备选聘条件的,经组织推荐可作为选聘对象。
39. 选聘到村任职的程序是什么?
选聘工作一般通过个人报名、资格审查、组织考察、体检、公示、决定聘用、培训上岗等程序进行。
40. 什么是“三支一扶”计划?
三支一扶是支教、支医、支农、扶贫的简称。2006年,中组部、原人事部等八部门下发《关于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6号),以公开招募、自愿报名、组织选拔、统一派遣的方式,从2006年开始连续5年,每年招募2万名高校毕业生,主要安排到乡镇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服务期限一般为2-3年。招募对象主要为全国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
2011年4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下发《关于继续做好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27号),决定继续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从2011年起,每年选拔2万名,五年内选拔10万名高校毕业生到基层从事“三支一扶”服务。
41. 什么是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
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由共青团中央牵头,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组织实施。从2003年开始,每年招募1.8万名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到西部贫困县的乡镇从事为期1-3年的教育、卫生、农技、扶贫以及青年中心建设和管理等方面的志愿服务工作。
42. 什么是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特设岗位计划?
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特设岗位计划由农业部牵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和科技部共同组织实施。从2013年开始,每年招募一批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到乡镇或区域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从事为期2-3年的农业技术推广、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产品质量安全服务等工作。
43. 参加中央部门组织实施的基层就业项目,服务期满后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根据中组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共青团中央《关于统筹实施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42号)等政策规定,参加中央部门组织实施的基层就业项目、服务期满的毕业生,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公务员招录优惠:每年拿出公务员考录计划的一定比例,专门用于定向招录服务期满且考核称职(合格)的服务基层项目人员。服务基层项目人员也可报考其他职位。
(2)事业单位招聘优惠:鼓励在项目结束后留在当地就业,参加各基层就业项目相对应的自然减员空岗,全部聘用服务期满的高校毕业生。从2009年起,到乡镇事业单位服务的高校毕业生服务满1年后,在现岗位空缺情况下,经考核合格,即可与所在单位签订不少于3年的聘用合同。同时,各省(区、市)县及县以上相关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应拿出不低于40%的比例,聘用各专门项目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高校毕业生。
(3)考学升学优惠:服务期满后三年内报考硕士研究生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高职(高专)学生可免试入读成人本科。
(4)国家补偿学费和代偿助学贷款政策:参加各基层就业项目的毕业生,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享受相应的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政策。
(5)服务期满自主创业的,可享受税收优惠、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小额贷款担保和贴息等有关政策。
(6)其他:各基层就业项目服务年限计算工龄。服务期满到企业就业的,按照规定转接社会保险关系。
44. 高校毕业生到艰苦边远地区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就业有什么优惠政策?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规定,对到艰苦边远地区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在机关工作的,试用期工资可直接按试用期满后工资确定,试用期满后级别工资高定1至2档;在事业单位工作的,可提前转正定级,转正定级时薪级工资高定1至2级。
三、鼓励大学生应征入伍,报效祖国
45. 国家鼓励大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这里的“大学生”如何界定?
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和独立学院,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全日制普通本科、专科(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的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已被普通高校录取但未报到入学的学生。
征集的大学生以男性为主,女性大学生征集根据军队需要确定。
46. 公民应征入伍需要满足哪些政治条件?
征集服现役的公民必须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人民军队,遵纪守法,品德优良,决心为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而英勇奋斗。征兵政治审查的内容包括:应征公民的年龄、户籍、职业、政治面貌、宗教信仰、文化程度、现实表现以及家庭主要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成员的政治情况等。
47. 公民应征入伍要满足哪些基本身体条件?
公民应征入伍要符合国防部颁布的《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和有关规定。其中,有几项基本条件:
身高:男性160cm以上,女性158cm以上。
体重:男性:不超过标准体重的3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
女性: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
标准体重=(身高-110)kg。
视力:大学生右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6,左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5。屈光不正,准分子激光手术后半年以上,无并发症,视力达到相应标准的,合格。
内科:乙型肝炎表面抗原呈阴性,等等。
48.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大学生的年龄是如何规定的?
男性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为年满18至22周岁,高职(专科)毕业生可放宽到23周岁,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可放宽到24周岁。
女性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为年满18到20周岁,应届毕业生放宽到22周岁。
49. 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要经过哪些程序?
(1)网上报名预征:有应征意向的高校毕业生可在夏秋季征兵开始之前登录“大学生应征入伍网上报名平台”(网址为http://zbbm.chsi.com.cn或http://zbbm.chsi.cn,下同)进行报名,填写、打印《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和《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以下分别简称《登记表》、《申请表》),交所在高校征兵工作管理部门。
(2)初审、初检:毕业生离校前,在高校参加身体初检、政治初审,符合条件者确定为预征对象,高校协助兵役机关将《登记表》和《申请表》审核盖章发给毕业生本人,并完成网上信息确认。初审、初检工作最晚在7月15日前完成。
(3)实地应征:高校应届毕业生可在学校所在地应征入伍,也可在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应征入伍。
(4)组织高校应届毕业生在学校所在地征集的,结合初审、初检工作同步进行体格检查和政治审查,在毕业生离校前完成预定兵,9月初学校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为其办理批准入伍手续。政治审查以本人现实表现为主,由其就读学校所在地的县(市、区)公安部门负责,学校分管部门具体承办,原则上不再对其入学前和就读返乡期间的现实表现情况进行调查。
(5)在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应征入伍的,高校应届毕业生7月30日前将户籍迁回入学前户籍地,持《登记表》和《申请表》到当地县级兵役机关参加实地应征,经体格检查、政治审查合格的,9月初由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办理批准入伍手续。
50. 大学生征集工作由哪个部门牵头负责?
高校所在地兵役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进入高校开展征集工作,高校由学生管理部门或学校武装部门牵头负责,有意向参军入伍的大学生可向所在学校学工部(处)、就业中心、资助中心或武装部咨询有关政策。
51. 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除享有优先报名应征、优先体检政审、优先审批定兵、优先安排使用“四个优先”政策,家庭按规定享受军属待遇外,还享受优先选拔使用、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退役后考学升学优惠、就业服务等政策。
52. 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四个优先”政策是怎样规定的?
高校毕业生预征对象参军入伍享受“四优先”政策:
(1)优先报名应征。报名由县级兵役机关直接办理。夏秋季征兵开始前,县级兵役机关通知其报名时间、地点、注意事项等。确定为预征对象的高校毕业生,持《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可以直接到学校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县级兵役机关报名应征。
(2)优先体检政审。体检由县级兵役机关直接办理。夏秋季征兵体检前,县级兵役机关通知其体检时间、地点、注意事项等。确定为预征对象的高校毕业生,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在学校参加体检的,本人持《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可在征兵体检时间内报名直接参加体检。
(3)优先审批定兵。审批定兵时,应当优先批准体检政审合格的高校毕业生入伍。高职(专科)以上文化程度的合格青年未被批准入伍前,不得批准高中文化程度的青年入伍。
(4)优先安排使用。在安排兵员去向时,根据高校毕业生的学历、专业和个人特长,优先安排到军兵种或专业技术要求高的部队服役;部队对征集入伍的高校毕业生,优先安排到适合的岗位,充分发挥其专长。
53. 大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给予国家资助的内容是什么?
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是指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实行代偿;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高等学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国家实行学费减免。
54. 高校学生应征入伍享受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学费减免的标准是多少?
按照《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财教〔2014〕180号)、《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36号)规定:
(1)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学费减免标准,本专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
(2)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下同)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据实补偿或者代偿。退役复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
(3)获学费补偿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补偿资金必须首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如补偿金额高于国家助学贷款金额,高出部分退还学生。
55. 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都可以享受国家资助政策吗?
在校期间已免除全部学费的学生,定向生、委培生和国防生,其他不属于服义务兵役到部队参军的学生,均不享受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
56. 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享受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减免的年限如何计算?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减免的年限,按照国家对本科、专科(高职)、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规定的相应修业年限据实计算。以入伍时间为准,入伍前已达到的修业规定年限,即为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退役复学后应完成的国家规定的修业年限的剩余期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复学后攻读更高层次学历不在减免学费范围之内。
专升本、本硕连读、中职高职连读、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的年限,分别按照完成本科、硕士、高职和第二学士学位阶段学习任务规定的学习时间计算。
专升本、本硕连读学制在校生,在专科或本科学习阶段应征入伍的,以实际学习时间实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在本科或硕士学习阶段应征入伍的,以本科已学习时间或硕士已学习时间计算,实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其以前专科学习时间或本科学习时间不计入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中职高职连读学生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按照高职阶段实际学习时间计算。
57. 高校学生申请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的程序是什么?
(1)应征报名的高校学生登录大学生征兵报名系统,按要求在线填写、打印《高校学生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一式两份,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提交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需同时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复印件和本人签字的一次性偿还贷款计划书。
(2)学校相关部门对《申请表》中学生的资助资格、标准、金额(如有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校应联系贷款经办银行或贷款经办地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确认贷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审核无误后,对《申请表》加盖公章,一份留存,一份返还学生。
(3)学生在征兵报名时将《申请表》交至入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级征兵办”)。学生通过征兵体检被批准入伍后,县级征兵办对《申请表》加盖公章并返还学生。
(4)学生将《申请表》原件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寄送至原就读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
58. 因个人原因被部队退回,高校学生已获国家资助的经费要被收回吗?
因本人思想原因、故意隐瞒病史或弄虚作假、违法犯罪等行为造成退兵的学生,学校取消其受助资格,并不得申请学费减免。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在接收退兵后及时将被退回学生的姓名、就读高校、退兵原因等情况逐级上报至国防部征兵办公室,并按照学生原就读高校的隶属关系,通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
被部队退回并被取消资助资格的学生,如学生返回其原户籍所在地,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资金由学生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收回;如学生返回其原就读高校,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由学生原就读高校会同退役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收回。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高校应在收回资金后十日内,逐级汇总上缴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收回资金按规定作为下一年度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经费。
59. 高校毕业生入伍服义务兵役年限是多少?
我国现行的义务兵役制度服役年限是两年。
60. 大学生士兵退役后享受哪些就学优惠政策?
(1)高职(专科)学生入伍经历可作为毕业实习经历。
(2)退役大学生士兵入学或复学后免修军事技能训练,直接获得学分。
(3)设立“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根据实际需求,每年安排一定数量专项计划,专门面向退役大学生士兵招生。专项计划规模控制在5000人以内,在全国研究生招生总规模内单列下达,不得挪用。
(4)将高校在校生(含高校新生)服兵役情况纳入推免生遴选指标体系。鼓励开展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的高校在制定本校推免生遴选办法时,结合本校具体情况,将在校期间服兵役情况纳入推免生遴选指标体系。在部队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退役人员,符合研究生报名条件的可免试(指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
(5)将考研加分范围扩大至高校在校生(含高校新生)。退役人员在继续实行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退役后按规定享受加分政策的基础上,允许普通高校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在完成本科学业后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6)退役大学生士兵专升本实行招生计划单列。高职(专科)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在完成高职学业后参加普通本科专升本考试,实行计划单列,录取比例在现行30%的基础上适度扩大,具体比例由各省份根据本地实际和报名情况确定。
(7)高校新生录取通知书中附寄应征入伍优惠政策。高校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附寄应征入伍宣传单,宣传单主要内容包括优惠政策概要、报名流程指南、学籍注册要求等。
(8)放宽退役大学生士兵复学转专业限制。大学生士兵退役后复学,经学校同意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可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
(9)具有高职(高专)学历的,退役后免试入读成人本科,或经过一定考核入读普通本科;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在完成高职(专科)学业后,免试入读普通本科;
(10)应征入伍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后报考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招生时,教育考试笔试成绩总分加10分。
61. 什么是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考试?
国家为培养政治业务素质高,实战能力强的应用型、复合型政法人才,加强政法机关公务员队伍建设,2008年开始重点从部队退役士兵和普通高校毕业生中选拔优秀人才,为基层政法机关特别是中西部和其他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县(市)级以下基层政法机关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
62. 应征入伍的高校应届毕业生离校后户口档案存放在哪里,如何迁转?
被确定为预征对象的高校应届毕业生,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应征的,将户口迁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档案转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地人才交流中心存放。在学校所在地应征的,可将户籍和档案暂时保留在学校。
高校应届毕业生批准入伍后,其户口档案予以注销,档案放入新兵档案。
63. 高校应届毕业生退役后户档迁移有何优惠政策?
高校应届毕业生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出现役后一年内,可视同当年的高校应届毕业生,凭用人单位录(聘)用手续,向原就读高校再次申请办理就业报到手续,户档随迁(直辖市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64. 什么是士官?与义务兵有什么区别?
我军现役士兵按兵役性质分为义务兵役制士兵和志愿兵役制士兵。义务兵役制士兵称为义务兵,志愿兵役制士兵称为士官。士官属于士兵军衔序列,但不同于义务兵役制士兵,是士兵中的骨干。义务兵实行供给制,发给津贴,士官实行工资制和定期增资制度。
65. 没有参加网上报名预征的大学生生是否还可以应征入伍并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未参加网上报名预征的大学生,在征兵期间需要补办网上预征手续,没有经过网上报名预征的大学生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四、积极聘用高校毕业生参与国家和地方重大科研项目
66. 国家和地方重大科研项目包括哪些?
按照《科技部、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关于鼓励科研项目单位吸纳和稳定高校毕业生就业的若干意见》(国科发财〔2009〕97号)规定,由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所承担的民口科技重大专项、973计划、863计划、科技支撑计划项目以及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会的重大重点项目等,可以聘用高校毕业生作为研究助理或辅助人员参与研究工作。此外的其他项目,承担研究的单位也可聘用高校毕业生。
67. 哪些高校毕业生可以被吸纳为研究助理或辅助人员?
吸纳对象主要以优秀的应届毕业生为主,包括高校以及有学位授予权的科研机构培养的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和本科生。
68. 科研项目吸纳的高校毕业生是否为在编职工?
不是项目承担单位的正式在编职工,被吸纳高校毕业生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69. 科研项目承担单位与被吸纳高校毕业生签订的服务协议应包含哪些内容?
(1)项目承担单位的名称和地址;
(2)研究助理的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和住址;
(3)服务协议期限;
(4)工作内容;
(5)劳务性费用数额及支付方式;
(6)社会保险;
(7)双方协商约定的其他内容。
服务协议不得约定由毕业生承担违约金。
70. 服务协议的期限如何约定?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重大科研项目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参与研究工作签订服务协议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47号)等文件规定,服务协议期限最多可签订三年,三年以下的服务协议期限已满而项目执行期未满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协商续签至三年。
71. 服务协议履行期间可以解除协议吗?
服务协议履行期间,毕业生可以提出解除服务协议,但应提前15天书面通知项目承担单位。
项目承担单位提出解除服务协议的,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毕业生本人。研究助理被解除服务协议或协议期满终止后,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可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72. 被吸纳高校毕业生如何获取报酬?
由项目承担单位向高校毕业生支付劳务性费用,具体数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照相应岗位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73. 项目承担单位是否给被吸纳的高校毕业生上保险?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为毕业生办理社会保险,具体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参保、缴费、待遇支付等具体办法参照各项社会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74. 被吸纳的高校毕业生户档如何迁转?
毕业生参与项目研究期间,根据当地情况,其户口、档案可存放在项目承担单位所在地或入学前家庭所在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项目承担单位所在地或入学前家庭所在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其提供户口、档案托管服务。
75. 服务协议期满后如何就业?
协议期满,如果项目承担单位无意续聘,则毕业生到其他岗位就业。同时,国家鼓励项目承担单位正式聘用(招用)人员时,优先聘用担任过研究助理的人员。项目承担单位或其他用人单位正式聘用(招用)担任过研究助理的人员,应当分别依据《劳动合同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等规定执行。
76. 毕业生服务协议期满被用人单位正式录(聘)用后,如何办理落户手续?工龄如何接续?
担任过研究助理的人员被正式聘用(招用)后,按照有关规定,凭用人单位录(聘)用手续、劳动合同和《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办理落户手续;工龄与参与项目研究期间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五、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稳定灵活就业
77. 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可以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6号)等文件规定,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优惠政策主要包括:
(1)税收优惠:简化大学生创业流程,取消《大学生自主创业证》。持人社部门核发《就业创业证》(注明“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创办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小型微利企业,按国家规定享受相关税收支持政策。
(2)创业担保贷款和贴息支持: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可在创业地按规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为10万元。鼓励金融机构参照贷款基础利率,结合风险分担情况,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水平,对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在贷款基础利率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以内的,由财政给予贴息。
(3)免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4)享受培训补贴:对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学年(即从毕业前一年7月1日起的12个月)内参加创业培训的,根据其获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或就业、创业情况,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
(5)免费创业服务:有创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可免费获得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提供的创业指导服务,包括政策咨询、信息服务、项目开发、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创业服务。各地在充分发挥各类创业孵化基地作用的基础上,因地制宜建设一批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并给予相关政策扶持。对基地内大学生创业企业要提供培训和指导服务,落实扶持政策,努力提高创业成功率,延长企业存活期。
(6)取消高校毕业生落户限制,允许高校毕业生在创业地办理落户手续(直辖市按有关规定执行)。
78.大学生创业工商登记有什么要求?
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落实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坚决推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意见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方案,实现“一照一码”。放宽新注册企业场所登记条件限制,推动“一址多照”、集群注册等,降低大学生创业门槛。
79.对大学生自主创业学籍管理有什么要求?
对有自主创业意愿的大学生,实施弹性学制,放宽学生修业年限,允许调整学业进程、保留学籍休学创新创业。
80.高校对自主创业大学生可提供什么条件?
建设一批大学生创业示范基地,继续推动大学科技园、创业园、创业孵化基地和实习实践基地建设,高校应开辟专门场地用于学生创新创业实践活动,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各类实验室、教学仪器设备等原则上都要向学生开放。各高校要优化经费支出结构,多渠道统筹安排资金,支持创新创业教育教学,资助学生创新创业项目。
81.高校毕业生怎样提升自主创业的能力?
各高校要根据人才培养定位和创新创业教育目标要求,促进专业教育与创新创业教育有机融合,调整专业课程设置,挖掘和充实各类专业课程的创新创业教育资源,在传授专业知识过程中加强创新创业教育。面向全体学生开发开设创新创业必修课和选修课,纳入学分管理。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已形成一些成熟的创业培训模式,如“GYB”(产生你的企业想法)、“SYB”(创办你的企业)、“IYB”(改善你的企业);高校毕业生可选择参加创业培训和实训,并可按规定享受培训补贴,以提高创业能力。
82. 高校如何开展创新创业教育?
健全创新创业教育课程体系。高校要加快创新创业教育优质课程信息化建设,推出一批资源共享的慕课、视频公开课等在线开放课程。建立在线开放课程学习认证和学分认定制度。组织学科带头人、行业企业优秀人才,联合编写具有科学性、先进性、适用性的创新创业教育重点教材。
改革教学方法和考核方法。高校要广泛开展启发式、讨论式、参与式教学,扩大小班化教学覆盖面,推动教师把国际前沿学术发展、最新研究成果和实践经验融入课堂教学,注重培养学生的批判性和创造性思维,激发创新创业灵感。运用“大数据”技术,掌握不同学生学习需求和规律,为学生自主学习提供更加丰富多样的教育资源。改革考试考核内容和方式,注重考查学生运用知识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探索非标准答案考试,破除“高分低能”积弊。
强化创新创业实践。高校要加强专业实验室、虚拟仿真实验室、创业实验室和训练中心建设,促进实验教学平台共享。各地区、各高校科技创新资源原则上向全体在校学生开放,开放情况纳入各类研究基地、重点实验室、科技园评估标准。鼓励各地区、各高校充分利用各种资源建设大学科技园、大学生创业园、创业孵化基地和小微企业创业基地,作为创业教育实践平台,建好一批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创业示范基地、科技创业实习基地和职业院校实训基地。完善国家、地方、高校三级创新创业实训教学体系,深入实施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扩大覆盖面,促进项目落地转化。举办全国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办好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支持举办各类科技创新、创意设计、创业计划等专题竞赛。支持高校学生成立创新创业协会、创业俱乐部等社团,举办创新创业讲座论坛,开展创新创业实践。
83. 如何向高校毕业生创设的小微企业优先转移科技成果?
国家鼓励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研机构、普通高校、职业院校,通过合作实施、转让、许可和投资等方式,向高校毕业生创设的小微企业优先转移科技成果。
84. 怎样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在哪些银行可以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创业担保贷款按照自愿申请、社区推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查、贷款担保机构审核并承诺担保、商业银行核贷的程序,办理贷款手续。
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城乡信用社都可以开办创业担保贷款业务,各地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经办银行。在指定的具体经办银行可以办理创业担保贷款。
85. 哪些项目属于微利项目?
微利项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备案。对于从事微利项目的,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
86. 离校后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如何参加就业见习?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媒体、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以及电视、网络、报纸等多种渠道,发布就业见习信息,公布见习单位名单、岗位数量、期限、人员要求等有关内容,或者组织开展见习单位和高校毕业生的双向选择活动,帮助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见习单位对接。离校后未就业回到原籍的高校毕业生可与原籍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当地团组织联系,主动申请参加就业见习。
87. 就业见习期限有多长?
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期限一般为3-12个月。
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活动结束后,见习单位对高校毕业生进行考核鉴定,出具见习证明,作为用人单位招聘和选用见习高校毕业生的依据之一。在见习期间,由见习单位正式录(聘)用的,在该单位的见习期可以作为工龄计算。
88. 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享受哪些政策和服务?
(1)获得基本生活补助(基本生活补助费用由见习单位和地方政府分担,各地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合理确定和及时调整基本生活补助标准);
(2)免费办理人事代理;
(3)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4)见习期满未被录用可继续享受就业指导与服务。
89. 见习单位能享受什么优惠政策?
对企业(单位)吸纳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的,由见习企业(单位)先行垫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补助,再按规定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就业见习补贴。
就业见习补贴申请材料应附:实际参加就业见习的人员名单、就业见习协议书、见习人员《身份证》、《登记证》复印件和大学毕业证复印件、企业(单位)发放基本生活补助明细账(单)、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将资金支付到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见习单位支出的见习补贴相关费用,不计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但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90. 高校毕业生如何申请参加职业培训?
职业培训由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高校毕业生可到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咨询了解职业培训开展情况,选择适宜的培训项目参加。
职业培训工作主要由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技工院校或企业所属培训机构承担。
91. 高校毕业生能否享受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如何申请职业培训补贴?
高校毕业生毕业年度内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可按规定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毕业后按规定进行了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也可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
按照《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1〕64号)等文件规定,申请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给申请者本人。职业培训补贴申请材料应附:培训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创业证》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就业或创业证明材料、职业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凭证材料。
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后,培训合格并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未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应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创业培训合格证书),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6个月内没有实现就业的,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80%给予补贴;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创业培训合格证书,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60%给予补贴。
92. 高校毕业生如何获取职业资格证书?
高校毕业生个人可向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自主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职业技能鉴定要参加理论知识考试和操作技能(专业能力)考核。经鉴定合格者,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93. 高校毕业生能否享受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政策,如何申请技能鉴定补贴?
按照《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1〕64号)等文件规定,对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可向职业技能鉴定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申请材料应附: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创业证》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凭证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给申请者本人。
六、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
94. 主要有哪些机构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服务?
(1)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
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举办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为高校毕业生免费提供政策咨询、就业信息、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就业援助、就业与失业登记或求职登记等各项公共服务,按规定为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免费提供人事档案管理等服务。此外,还定期开展面向高校毕业生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专项活动,比如每年5月“民营企业招聘周”、每年9月“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月”、每年11月“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周”等,为高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搭建供需对接平台。
(2)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
目前,各省教育部门、各高校普遍建立了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为毕业生提供就业咨询、用人单位招聘及实习实训信息、求职技巧、职业生涯辅导、毕业生推荐、实习实践能力提升和就业手续办理等多项就业指导和服务。
(3)职业中介机构
主要包括从事人力资源服务的经营性机构,政府鼓励各类职业中介机构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服务,对为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提供服务并符合条件的职业中介机构按规定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95. 职业中介机构如何享受职业介绍补贴?
按照《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1〕64号)等文件规定,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职业中介机构,可按经其就业服务后实际就业的登记失业人员人数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
职业介绍补贴申请材料应附:经职业中介机构就业服务后已实现就业的登记失业人员名单、接受就业服务的本人签名及《居民身份证》(以下简称《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创业证》(以下简称《登记证》)复印件、劳动合同等就业证明材料复印件、职业中介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申请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职业中介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96. 高校毕业生获取就业信息的主要渠道有哪些?
(1)浏览各类就业信息网站,包括中央有关部门主办的全国性就业信息网站、地方有关部门主办的就业信息网站、各高校就业信息网站及校内bbs求职版面、其他专业性就业网站等;
(2)参加各类招聘和双向选择活动,包括国家有关部门、各地、学校、用人单位等相关机构组织的各类现场或网络招聘活动;
(3)参与校企合作实习,包括社会实践、毕业实习等活动;
(4)查阅媒体广告,如报纸、刊物、电台、电视台、视频媒体等;
(5)他人推荐,如导师、校友、亲友等;
(6)主动到单位求职自荐等。
97. 在校期间高校毕业生可以通过哪些途径提升就业能力?
在学好专业知识技能的同时,根据学校要求或安排,毕业生可以通过选修或必修就业指导课程、参与学校组织的就业实习、技巧辅导、模拟招聘等活动,学习和了解相关职业的资料和信息,充分借助社会实践平台,全面提升就业能力。
高校毕业生还可通过学校实施的毕业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组织到企业顶岗实习、参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定点机构开展的职业技能培训等,切实增强自身的岗位适应能力与就业竞争力,促进职业素养的养成。
98. 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包括哪些毕业生?享受哪些帮扶政策?
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是指:来自城镇低保家庭、低保边缘户家庭、农村贫困家庭和残疾人家庭的普通高校毕业生。
各级机关考录公务员、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免收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的报名费和体检费。
为帮助困难家庭的高校毕业生求职就业,高校一般都会安排经费作为困难家庭毕业生的求职补助,或对已成功就业的困难家庭毕业生给予奖励。困难家庭的毕业生可向所在院系书面申请。学校也应根据平时掌握的情况,对困难家庭的毕业生给予主动帮助。
从2013年起,对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可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补贴标准由各省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当地实际制定,所需资金按规定列入就业专项资金支出范围。
99. 高校毕业生如何办理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离校后未就业如何获得相应的就业指导和服务?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可以到常住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各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为登记失业的各类人员提供均等化的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公共就业服务和普惠性就业政策,并逐步使外来劳动者与当地户籍人口享有同等的就业扶持政策。将《就业失业登记证》调整为《就业创业证》,免费发放,作为劳动者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及就业扶持政策的凭证。有条件的地方可积极推动社会保障卡在就业领域的应用。
100. 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享受哪些服务和政策?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35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41号)要求,为做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从2013年起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
(1)地方各级人社部门所属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和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要面向所有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包括户籍不在本地的高校毕业生)开放,办理求职登记或失业登记手续,发放《就业创业证》,摸清就业服务需求。其中,直辖市为非本地户籍高校毕业生办理失业登记办法按现行规定执行;
(2)对实名登记的所有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提供更具针对性的职业指导;
(3)对有求职意愿的高校毕业生要及时提供就业信息;
(4)对有创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各地要纳入当地创业服务体系,提供政策咨询、项目开发、创业培训、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创业服务。及时提供就业信息;
(5)要将零就业家庭、经济困难家庭、残疾等就业困难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列为重点工作对象,提供“一对一”个性化就业帮扶,确保实现就业;
(6)对有就业见习意愿的高校毕业生,各地要及时纳入就业见习工作对象范围,确保能够随时参加;
(7)对有培训意愿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各地要结合其专业特点,组织参加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按规定落实相关补贴政策;
(8)地方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为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免费提供档案托管、人事代理、社会保险办理和接续等一系列服务,简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效率;有条件的地方可对到小微企业就业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提供免费的人事劳动保障代理服务;
(9)加大人力资源市场监管力度,严厉打击招聘过程中的欺诈行为,及时纠正性别歧视和其他各类就业歧视。加大劳动用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方面的劳动保障监察力度,切实维护高校毕业生就业后的合法权益。